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征税范围
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在农村的房产暂不征税。其中:
[1]城市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3]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出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故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都属于租典纠纷。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2)纳税义务人
我国现行房产税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国有,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的房产所有人、经管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作房产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1]纳税人自用应税房产,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屋原值的确定:有账面价值的,一律以账面价值为准,不再调整;无账面价值的,可通过查原始资料确定或重新评估(即重置价值)两种方法。
用简易建筑费、危房拆建经费建造的房产,有原值的,按原值征税;没有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征税。房产税纳税单位的职工宿舍按原值计征。
[2]纳税人出租应税房产,采用从租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产的租金收入。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核定。
(2)税率
房产税依据不同的税基,设置了两种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2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3.减免税规定
房产税的减免范围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人民团体”是指经******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属于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此外,对行使行政职能,经费完全靠财政退库或拨款解决的主管部门(公司),暂免征收房产税。而对靠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解决日常经费的主管部门(公司),应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房屋。上述单位的出租用房、非本身业务用房不得享受免税。
(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宿舍。
(5)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居住条件。但对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房等非自用房产,不得免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纳税人确有纳税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临时减税或免税照顾。
4.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反映房产税的计提和解缴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房产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即在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账户。
【例】橡胶厂坐落在某城市郊区,其应缴纳房产税的厂房原值为100万元,在郊区以外的农村还有一个仓库,原值为10万元,当地规定允许减除房产原值的30%。其全年应缴纳房产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所以,该工厂的仓库不纳房产税。
该工厂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1000000×(1-30%)×1.2%
8400(元)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再如,橡胶厂有闲置房屋2间,其中一间门面房出租给某饭馆,租金按其当年营业收人的10%收取,该饭馆当年营业收人10万元,还有一间出租给当地某商贩作为库房,月租金收人为1000元。该公司当年应纳房产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计税租金收人=100000×10%+1000×12
22000(元)
年应纳房产税=22000×1.2%=264(元)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再如,某国有企业坐落在某市郊区,其生产经营用房,会计账簿记载房产原值4000万元,包括冷暖通风等设备150万元。该企业还建有一所职工学校、一座内部职工医院和一所幼儿园,房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另外该企业在郊区以外的农村还建有一个仓库,房产原值300万元。当地规定允许减除房产原值的30%,该企业应缴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月缴纳。
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当年应缴房产税时:
该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以及设在农村的仓库,均可免征房产税。
全年应纳房产税额=4000×(1-30%)×1.2%=33.6(万元)
借:待摊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按月摊销房产税时:
每月摊销额=336000÷12=28000(元)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待摊费用。
每月缴纳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4.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反映和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多缴或欠缴的房产税的情况,企业应在会计上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数额,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数额;若有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欠缴或需补缴的房产税款,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多缴纳的房产税的税款。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商品流通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当按规定实际上缴房产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房产税也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进行征收,所以对其会计处理也可以照车船使用税等方法进行。即如果房产税按月缴纳或分期缴纳,但税款金额不大的,可在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的车船使用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商品流通费用”等科目;如果企业分期缴纳,而且每期缴纳的房产税数额比较大时,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中去。
5.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7.4 印花税
1.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
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
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
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
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同一凭证,如果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分的,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2.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主要包括以下5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主要包括:
购销合同。包括企业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作为购销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等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企业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企业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的合同,还包括企业出租门店、设备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性租赁承包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企业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它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企业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企业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3)营业账簿
包括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它营业账簿两类。
[1]资金账簿,是指反映企业资本增减变化的账簿,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其它营业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指政府授予企业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3.印花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企业与各银行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印花税按照不同征税项目,分别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
[1]采用从价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对于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应采用从价计征方法,其计税依据为凭证所载金额,具体来说:
对于购销合同,应以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于企业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以货换货交易合同,由于其实际上包括购入和销售货物双重交易行为,所以应按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中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货物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或者承揽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是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当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如果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应以勘探、设计所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对于安装建筑工程,应以工程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应以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为计税依据。对于国内联运业务,如果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如果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于国际货运,不管是由国外企业运输还是由国内企业运输,作为托运方的企业,均应就其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结算凭证是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于仓储保管合同,应以仓储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对于借款合同,应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应以保险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技术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凭据。
对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确定合同和财产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时,若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或商标、专利权转移书据中的转让收入,按照对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按利润分成的,租赁合同只规定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可在签订或书立时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2]采用从量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除了上述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采用从量计征方法,以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
(2)印花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印花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其他则一律采用比例税率。
(3)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上所述,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2种方法。
从量定额方法主要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其它账簿,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权利、许可证照和账簿件数×税额
从价定率方法适用于除权利、许可证照和其它账簿以外的各种凭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所载金额×税率
5.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可设置“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核算印花税的上交情况。对于企业一次购买的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大时,为了均衡费用,也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1)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的印花税票数额较小,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上缴印花税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印花税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6.印花税的申报与缴纳
(1)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按照规定,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贴花时间)根据凭证种类分别确定,各种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时贴花;对各种产权转移书据,应于书立凭据时贴花;对各种营业账簿,应于账簿正式启用时贴花;对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应于证照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2)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一般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后,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后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所谓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3)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定期填制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就其缴纳印花税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1]纳税人在应纳印花税的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补贴足印花税票外,要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50%~5倍罚款。纳税人将已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要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后,不同时注销或画销的,要处以未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金额50%至5倍罚款。对伪造印花税票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汇总缴纳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纳税人对纳税凭证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税务机关要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5 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2)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3)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7.6 个人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一国采用的税收管辖原则。税收管辖原则通常分两类,即属人主义原则与属地主义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人主义原则,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把这两种征收原则结合起来,对本国公民或居民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征税,对非本国公民或本国非居民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征税。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按照上述两种原则来确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2.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的范围很广,因此各国在征税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我国采用了列举具体项目、实行分项征收的办法,即凡是列举征税项目才需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以下4个项目: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日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上所说的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上11项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上所说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价证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