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叫资源税,资源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1.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除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根据规定以下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选、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这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单位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是对各有关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实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扣代缴办法。
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这样,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就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1)矿产品
[1]原油。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2]天然气。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系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系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2)盐
[1]固体盐。固体盐系指用海水、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成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液体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3)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1]伴生矿。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例如攀枝花钢铁公司所属攀枝花矿山公司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是以铁矿石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其钒钛是作为副产品伴选而出的,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在确定其铁矿石的资源等级高低和相适应税额时,既考虑了铁矿石资源的级差程度情况,也考虑了钒钛作为副产品的附加值的情况。
[2]伴采矿。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
例如铜矿山在同一矿区内开采铜矿石原矿时,伴采出铁矿石原矿,则伴采出的铁矿石原矿就称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如攀枝花钢铁公司所属攀枝花矿山公司开采的钒钛磁铁矿,钒、钛便是在选主产品铁的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资源税共设7个税目和若干子目,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确定。
4.资源税稞税数量规定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因此,正确地确定课税数量,对于准确地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是极其重要的。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这样确定的: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5)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对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照章纳税,这是因为资源税是针对资源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企业开采或生产的资源产品,不论是对外销售,还是自产自用,其所包含的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是相同的,所以都应征税,以便对级差收入进行调节。特别是我国资源开发企业,存在着两种生产结构,一种是单一开采企业;另一种是开采与加工相结合企业。如果仅就单一开采企业生产的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而对开采与加工相结合,将自产矿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就不征税,那实际上,用自产产品连续生产的企业就会把应上交国家的级差收入,转化为利润,从而导致不同生产结构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因此,对自产自用部分应该征税。
5.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贷款或开具应交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6.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7.3 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中国籍居民,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课征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油柜、玻璃暖房、酒窑菜窑、酒精池、砖瓦石灰窑等,不属于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