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之下分别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三者之间由上而下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审计部的设置应高于其他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向总经理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对于规模较小、不设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审计部应对董事会负责,并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的指导、这种双重负责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内审”作用的充分发挥。
随着内部审计由财务领域向经营和管理领域扩展,内审工作既要对财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又要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分析和评价。内审工作可以走“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道路。内审人员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不同审计目的,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每一项目的具体要求,委托事务所按照内审的目的进行审计,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内审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公司业务过程的分析和评价上,并对整个审计工作全过程进行参与和监督。内、外审计的有机结合,既可解决内审机构人手少而任务重的矛盾,又有助于提高“内审”的效率与质量。
内审工作应更多地采用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企业的采购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资金计划、投资计划及费用预算等均应做到事前审核、事中控制。经验丰富的内审人员,应能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内审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要懂财务及审计,还应精通企业各项相关业务,应选拔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加入内审部门,使内审机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做到“不经审计,不得离任;不经审计,不得提拔”。即由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领导干部管理能力与水平、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任免、提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这在较大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领导干部通过会计舞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来骗取荣誉和被提拔重用的不正之风,现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但目前限于国家审计机关力量的限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还较小,数量还很有限,但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广泛重视。
应充分调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的力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侧重对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则可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授权和本部门、本单位最高管理当局的授权,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民间审计组织则主要受托开展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当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有效地开展起来后,会计造假可能性将大大减少,会计信息质量就会得到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