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建国后,官制沿袭明制,但设议政大臣取代内阁之实权,一切由议政大臣会议具奏,此大臣尽为满人充当。康熙(1662年至1723年)始设南书房于乾清门右阶之下,负责拟定谕旨,则内阁如同虚置。至于雍正时(1723年至1735年)开始设立军机处于隆宗门内,选大学士及尚书、侍郎(均为帝王心腹之臣)为军机大臣,使之参议机密重事,则内阁正式名存而实废。凡不入军机处者,均为闲员。但大学士之品级则分三等(太保、太傅、太师)。满人大学士、尚书之官,均兼议政虚衔,不入军机处,亦等于闲员。至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则将此议政虚衔亦除。
乾隆时期(1736年至1795年),拟旨仍由军机大臣亲自执笔,以后至于嘉庆时期(1796年至1821年),军机大臣张廷玉荐举汪由敦代劳。汪由敦则亦嫌劳顿又推给司员代拟谕旨,相沿日久,拟旨成为军机章京之专职。军机章京亦迅速增加至满汉各十六人,分为二班值勤,每班领班称“达拉密”。额外章京无定员,此制至清末未变。此外清朝之中央,又添设理藩院、内务府,并将宗人府、内务府、詹事府(理东宫之教学)、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太医院划归帝室宫内私自管辖。另外还有銮仪卫等机构。
清代中央官制的直辖系统,自雍正而后与明制有较大差异。
皇帝之下,直辖大臣为军机大臣,非三公之臣;内阁已成为虚名和荣誉机构,只负责宣布诏旨。其系统已为:
皇帝:
内阁(颁旨、执行)
军机处(议政、拟旨)
都察院(监察)
内阁下为六部以及理藩院、翰林院、通政司、国子监、钦天监等。
清初内阁:以六殿阁之名设六殿大学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裁中和殿大学士,增设体仁阁大学士。此六殿阁大学士为:体仁阁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阁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各大学士设满汉各二员,清初期满人大学士为一品,汉人大学士为二品,未久,顺治十五年(1661年)满汉大学士均为正二品,雍正八年又均升为正一品,均为特任官,并兼六部尚书衔(以后又不再兼此衔)。雍正还设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员,以六部尚书兼充,佐理大学士之阁务。大学士之下,又设学士,满人六员,汉人四员,兼礼部侍郎衔,其下又有侍读学士,满四员蒙二员汉二员,总计八人;以上为内阁主要官吏。以下又有侍读、典籍、中书等等,负责缮写、翻译、签署文件、记载谕旨、撰文等事。
六部:各部设尚书,满汉各一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员。此外各部又设有郎中、员外郎。
都察院:专司纠劾百官,直隶皇帝和军机处,各省大员无权干预,是天子之耳目,为其监督百官。该院设有左都御史,满汉各一员,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同前。其下有掌印给事中、掌印监察御史、江南道监察御史、山东道监察御史等各若干员。
翰林院:设掌院学士二员,侍读学士六员,侍讲学士六员,侍读、侍讲各六员。此外还有经筵讲官、日讲起居注官等。
国子监:祭酒二员。
钦天监:监正二员。
通政使司:接受内外奏章,转送内阁,设通政使二员,副使二员。
地方官:元朝始设各行省,明代因之,清代承之,以省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设十八省。省下为道,道下为府,府下为县、厅、州(三者为一个层级),道下有直隶之厅和州。十八省之外,又有特别行政区。它包括以下各部分:顺天府、盛京、吉林、黑龙江;藩部(新疆、蒙古、西藏、青海)。晚清,又将新疆、青海、吉林、黑龙江划为省。此外还有土司(少数民族官制)。
清代各省,有的有总督,有巡抚,有的省则只有巡抚,而无总督,有的省则只有总督而无巡抚。总督辖一省或二省。甚至三省之多。总督,正二品,综理军、政诸事,为地方最高长官,主管辖区一切内政、外交、军事、经济、考核、监督等。巡抚为从二品,其职责与总督略同,此外则具体管理关税、盐政、漕政,与总督之职略为平等,有时独掌一省,则同于总督。
总督、巡抚之下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提学使司、特别道员(专负特别职责),为省之机构与官员。特别道员为从三品或正四品,在府之上,多有专门职务,而非一般牧民地方官,计有督粮道、盐法道、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兵备道等。
一般道员,为省下第二级行政区长官。下辖数府,其责为弹压地方、监督属官,为(总)督、(巡)抚布政。府官为知府。州官为知州,县官为知县。厅与州、县同。
清代中央派遣官:主要为将军、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协理大臣、办事大臣、协办大臣、都统、副都统,多派遣到边疆重地。镇守一方。将军品级为正一品到二品,将军之下为都尉,正三品到从四品。
清代中央特设官:甲、漕运总督:一员,正二品,加尚书衔为从一品,其下设:(一)巡漕御史,于淮安、济宁、天津、通州各设一员,负责稽察(以科道简充此职)。(二)督粮道,江南二员。山东、河南、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各一员,负责督察粮运之事。(三)管粮和押运同知通判。此外还下设管粮同知、管粮通判、押运同通判等职,分管各地。并有武职人员(副将、游击等)负责押运守备。
乙、河道总督:正二品,加尚书衔从一品,共有二员:江南一员,山东与河南一员,直隶以总督兼管。此制于雍正七年确立。此官员,专司治理疏浚河道等事。两总督,其初均兼兵部尚书、左都御史衔,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改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其下设:(一)江南河库道、江苏淮扬道、直隶永定道,专司河务。(二)直隶清河道、霸昌道、通永道、天津道、大名道、江南之淮徐海道、河南之开归陈许道、河北道等,均以巡道兼管河务。(三)其余理河或兼理之官尚有:同知、通判、州判、县丞、主簿、巡检、吏目、典史、兼管河务知县等等。(四)河标武职: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职,率军守护。
丙、藩部与土司:(一)内蒙:设东四盟、西二盟;共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合部为盟,合旗为部)。(二)外蒙设四部:喀尔喀、杜尔伯特、土尔扈特、和硕特。此内外蒙基本自治。(三)青海:魏、晋时期,为诸戎所居住之地。隋、唐以来,有土谷浑番兴起。明朝初年遣官招抚,授番酋以卫所指挥、佥事之职,并与之互市,许其朝贡。清初,厄鲁特部顾实汗据青海,对清通好。其后裔将青海分为左右两地区,部落散处各地。康熙时,青海各台吉内附,多封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计有和硕特、绰罗斯、辉特、土尔扈特、喀尔喀诸部,各部不设盟长,而以西宁办事大臣统摄之。(四)西藏:自康熙时起,永为中国藩属,共有四部:康、卫、藏、阿里。达赖领有前藏,即康、卫之地区,班禅领有后藏,即藏、阿里地区。达赖、班禅为自治宗教领袖,行政官亦为其属下,但行政官则由清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合议其任免,达赖,班禅不得单独决定任免事项。(五)土官:云、贵、川、桂之少数民族、设土州县以其酋长子孙世袭此官。以后因文化进步,而有的土州县,改为不世袭之普通官厅,谓之改土为流(流官即通行之官)。(六)土司:为少数民族之酋长,亦世袭,为武官(土官为文官),其职比土官略高,常附有指挥使或宣慰使之职衔,为三品至五品之官秩,受所在之府与州、县、厅之管辖。其辅佐之官则有同知、佥使、佥事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