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013年,彭阳县先后召开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决定了彭阳县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发展的大事,推动了彭阳县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本编重点介绍一届至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情况,见证了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代表选举
一、选民资格
按照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世纪50至70年代,地主分子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后规定,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动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80年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批准,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接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停止选举权。精神病、痴呆病患者不能行使政治权利的人,经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及医疗单位证明,经乡人民选举委员会批准,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选举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1993年开始,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选举工作分建立机构、培训骨干、宣传发动、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推荐候选人、投票选举7个步骤进行。农村按行政村或选民的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城镇按单位、行业系统及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确定选举的,由乡(镇)选举委员负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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