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
(2006年7月19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服务工作,保证常务委员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会议筹备
第一条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在双月的中旬举行。每单月初,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视情况确定全体会议次数。
每个单月的上旬,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并审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关于会议议程(草案)的汇报,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有关议案准备情况的汇报。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并讨论关于会议议程(草案)变动情况和日程安排意见的汇报,将拟订的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有关议案准备情况的汇报。
第二条会议通知。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月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主任会议建议的议题(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确定的会议日期、地点、拟订的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政府、法检“两院”及有关部门,以及应邀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
第三条会议文件。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报告、议案,依照《关于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议案服务的规定》的要求,由提出议案的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交报告文本和相关资料。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分发。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提交拟提请任免议案、任免理由、被任免人的基本情况。
所有会议有关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第四条全体会议主持人。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全体会议席次。
主任、副主任在会议室正面就座。列席全体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政协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按席次就座。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席次就座,列席人员按席次就座。
第二章会议举行
第六条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持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草拟,于该次会议举行前,送请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告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数,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核实后,报告主持人。
第七条报告和议案的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主要采取集中审议的形式。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和议案时,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派熟悉议案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议案的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宣读决定草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人事任免案的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由提出任免议案单位的负责人宣读任免议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任免案和决定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批准任免案,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十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落实。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落实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情况,并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情况报告主任。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落实议案说明人和报告人,报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会场布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有条件时会场内设主席台。主席台正中挂国徽和会标,主席台前设发言席。
第十二条会议的新闻报道。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拟订新闻报道计划,明确报道重点和要求,报主任审定后,向采访会议的新闻记者通报。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新闻稿,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的新闻稿报请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服务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与会人员的报到、食宿和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的公布和会议闭幕后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布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公布,由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公布人事任免的决定。
政府各职能局、办主要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名单,以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常务委员会任免或者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上述人事任免名单的公布,由主任签发。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名单,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制发任命书,用常务委员会印章,现场颁发任命书。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对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报主任签发,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送有关机关。
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文件、材料、简报的整理归档。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十日内,将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按规定归档。
第十八条本程序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9年6月18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18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提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按照以下途径收集、整理、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提出;
(二)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提出;
(四)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提出;
(五)“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提出。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收集整理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重点内容、时间安排、落实此项工作的相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
第六条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相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负责组织实施该项活动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形成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或印发与会人员。
第八条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稿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一、二、三款的时限规定。
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附参阅资料和说明材料。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相关的代表、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满意度测评设为五个等次,即“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票决。
满意度计算方法采用国际通行的赋值加权计算法;计算公式为:满意度=“很满意”比例×100 “满意”比例×90 “基本满意”比例×60 “不太满意”比例×30 “不满意”比例×0,满分为100分。
对列入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合理划分成若干个小项(主任会议审定),每个小项按“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测评,分小项计算分值,汇总后得出平均分值为满意度。
满意度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会议结束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一府两院”反馈,并通过县有线电视台、彭阳政务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满意度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89~80分(含80分)为“良”,79~65分(含65分)为“一般”,65分以下为“差”,视作“未通过”。
常务委员会对满意度为“一般”的专项工作报告,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对满意度为“差”的专项工作报告,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重新报告工作,重新测评。重新测评仍为“差”者,建议有关部门调整人员,改进工作。主任会议视整改情况,依《监督法》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参加满意度测评的范围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邀请列席本次会议的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整理出书面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后,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将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代表通报,并通过有线电视台、彭阳政务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方式的暂行规定
(2004年10月26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程序和方式,提高审议的质量和实效,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和讨论各工作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调研报告,进行审前把关。各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形成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初审意见。
第三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走访基层人大代表和选民,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届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点发言。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要突出重点,审透议准;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在限定时期内重新报告,如第二次未获通过的,建议有关部门调整人员,改进工作。主任会议视整改情况,依《监督法》作出决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或有关机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以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形式转交相关机关办理。
办理机关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不重视、无故拖延办理或不办理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有关工作报告和作出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方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议案服务的规定
(2006年7月19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议案的服务工作,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计划、执法检查计划等,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正式通知前款所列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及时与提出报告、议案的机关联系,确定报告人,做好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应邀列席的县人大代表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包括帮助约见有关人员、组织座谈会、提供会议场所、整理会议记录、打印有关材料等。
第六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审议。
第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按照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书面材料及说明。
第九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条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和报告,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并送经发言人审阅后存档或者整理审议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专题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有关机关。
有关机关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反馈整改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议案服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人大代表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2010年6月18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为加强同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本级常务委员会会议,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有利于增强常务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有利于增强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利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建立在最广泛的民主之上。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议题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最多邀请不超过十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力争使每一位代表在任期内列席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参与代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被邀请的代表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列席会议的代表,应提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条列席会议的代表参加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测评、投票表决工作。
第五条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在会议议题审议中申请发言,申请发言的代表须经会议主持人准许后,方可发言,发言时间按会议统一规定执行。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未被邀请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可以自愿报名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名的程序及旁听会议的相关要求,按《关于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代表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其误工、交通、生活等补贴费用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未尽事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2010年6月18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开言路,扩大民主,使人民群众对常务委员会履行职权的内容、程序有一个深入的认识,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需要,确定旁听议题和人数,并设立旁听席。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报名办法、时间、议题。
第二条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遵循自愿报名、邀请旁听的原则。凡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县公民及在本县投资的外来客商,持本人身份证,均可报名。报名时填写旁听登记表及希望旁听的会议议题。人大特邀的公民,可不填写登记表,届时持会议通知单出席会议。
第三条每次会议旁听人员名额由主任会议确定,最多不超过十二人。旁听人员先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名登记审查,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邀请的人数确定名单后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核名单,发给旁听证和会议通知,方可如期参加会议。
第四条被确定为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在接到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要收集资料,搞好调研。如果对会议审议的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或在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旁听公民座谈会上提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旁听会议的,应当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亦可提交书面发言稿,反映社情民意。
第五条每次会议前,旁听人员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乡(镇)人口数和代表分布区间统筹兼顾,合理分配,提出建议名额草案,再由主任会议确定。力争使届内县人大代表空白村有一名公民旁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旁听人员应当持旁听证入场,遵守会场纪律,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七条旁听人员在会议中,不参与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测评投票表决工作。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旁听人员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要的意见建议,在会议结束后,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转交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九条对不遵守本办法的旁听人员,由工作人员劝其退场,并收回旁听证。
第十条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其误工费、交通费等按有关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销。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26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信访工作,是指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访问、电话、电报等形式,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由常务委员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是代表和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常务委员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信访处理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责任归属单位。
(二)快捷有效,方便群众。
(三)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委)协助接待和受理本工委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信访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接待,必要时有关工委给予协助。
第八条受理范围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控告和检举;
(四)对县人大代表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固原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控告和申诉;
(五)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意见;
(六)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批评、控告和检举;
(七)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八)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询问;
(九)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信访件;
(十)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件。
第九条信访件的处理
(一)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件,分别按自办、转办、立案交办的方式办理;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工委受理的信访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主管领导阅批后,统一转(交)责任归属单位办理;
(三)自办信访件,由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按其职能牵头办理;
(四)转办信访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工委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阅批,转有关单位办理。对特别重要的信访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工委提出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后立案办理;
(五)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委在承办信访件的过程中,必要时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汇报。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依法查(调)阅有关案卷或材料,所涉及的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条办理时限
(一)对初次信访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委应当在接收之日或接到有关负责人批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对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
(三)对立案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对提出办理时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如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向立案交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申请延期。经立案交办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
(四)对特殊信访件,承办单位应按立案交办单位限定的时限办结;
(五)对转办、立案交办不当的信访件,收件单位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转(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自办信访件的时限与上述时限一致。
第十一条结果回复
(一)对转办单位没有要求回复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直接回复信访者;
(二)对转办单位要求回复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在回复信访者的同时回复转办单位;
(三)对立案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向交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交办单位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同意结案的,即向承办单位函复,由承办单位再回复信访者。
交办单位在审核中如发现处理不当或应该处理而未作出处理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承办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办结并报告补办结果,经交办单位同意结案后再回复信访者。
第十二条对逾期不回复、不报告办理结果的,转(交)办单位可发函督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理由。
不按上款办理的,应当追究承办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人员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的,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其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其他责任人员,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处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到:
(一)认真阅读信访人的来信,及时做好登记、统计、分类等工作,不得疏漏和积压。
(二)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倾听陈述,认真记录,耐心解释,及时办理。
(三)对重大、紧急来信来访事项,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如实反映信访者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五)对重要、典型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应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基本情况。
(六)定期分析信访动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领导提供信访情况。
(七)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互通情况。
(八)装订管理信访档案,及时归档,保守信访机密。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
(2006年7月19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会议服务工作,保证代表大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会议筹备
第一条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于十二月底前召开(特殊情况下,经报请县委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的筹备工作一般从本年度的九月开始。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草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会议议程和召开会议的时间。决定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党组汇报,经常务委员会党组研究同意后,以常务委员会党组的名义,报县委。县委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将决定草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二条决定代表大会有关事项。
代表大会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的请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审阅,经常务委员会党组研究同意后,以常务委员会党组名义,报县委。请示事项主要包括:主席团和秘书长、常务主席、副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等,各项建议名单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
第三条会议通知。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县人大代表。
代表大会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县人大代表,落实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请假代表名单。
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四条组建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包括: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后勤组、保卫(信访)组。根据需要,代表大会还可以设其他组。各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代表大会各组的主要职责:
秘书组:
1.负责起草印刷本次会议和主席团会议议程、日程、各种组织机构名单、决议、决定、规定、选举办法、主持词、讲话、报告等需要秘书组准备的材料,严把文字、程序、时间关,确保会议正常进行。
2.编发代表大会简报,及时反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及代表团讨论情况。
3.负责代表大会分团会议及主席团会议记录,及时准确印制、发送各类文件、材料。
4.负责联络、协调各组的工作,并及时向代表大会秘书长报告。
5.负责领导活动安排及主席团活动安排。
6.负责联系分会场。
7.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和代表意见修改有关文件材料。
8.负责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组织组:
1.负责党员大会的组织工作。
2.拟定大会临时党委、支部、纪检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3.负责印制县委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及情况简介;汇总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候选人及选举事项的意见。
4.负责向主席团提交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指定计票工作人员。
5.负责编制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人员座位安排。
6.负责参与起草、修改本次会议选举办法、主持词。编制选举程序,印制选票及会议所需各种表册,协助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会议的选举工作。
7.落实预备会议、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台及主席团会议就座人员名单及排位,并印制摆放桌签。
8.落实选举票箱及摆放地点。
9.负责预备会议、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及主席团会议签到并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10.负责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宣传组:
1.负责会议筹备及会议期间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组织新闻单位对代表大会全过程进行实况报道。
3.负责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的布置工作。主要是联系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地址、会场内外标语、横幅、会标、彩旗、音响、桌椅(编号)摆放、背景布置和照相、录像、播放国歌等,组织播音员宣读代表大会有关名单、决定、办法、决议等。
4.协调各单位悬挂彩旗、横幅。
5.负责安排会议期间代表的文化生活。
6.负责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后勤组:
1.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负责购置代表大会有关用品。
2.负责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人员报到工作,发放文件袋、就餐劵、误工补贴及各种证件。
3.联系安排好代表大会食宿,并打印好住宿、就餐安排名单和每天的食谱。
4.负责会场内的取暖、照明、倒水、卫生保洁等工作。
5.负责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和列席人员的预防保健工作。
6.负责安排好县级领导看望代表的地点。
7.负责上级来宾的接待工作。
8.负责做好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保卫(信访)组:
1.负责代表大会主会场、讨论分会场及代表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接待和处理会议期间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3.负责代表大会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组建议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议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议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综合分析;起草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为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县及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县及县本级预算草案提供服务,起草计划、预算审查报告,了解、综合各代表团对计划预算的审议意见等。
第六条代表大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关于召开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请示经县委批准后,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当召开工作会议。宣布代表大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名单和职责、任务;明确代表大会副秘书长分工;对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要求。
代表大会各组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作进行安排。
代表大会开幕前,代表大会秘书长应当听取各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检查会议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代表大会召开前的常务委员会会议。
代表大会开幕前,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为代表大会做最后准备。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审议代表大会议程草案,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决定列席人员名单;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审议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审议会议日程、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等文件草案,提请主席团通过。
第八条会议报到。
会议开幕前,代表和列席人员报到由后勤组负责。分发会议证件,分配代表团住房,提出会议文件管理要求等。
第二章代表大会开幕前的几次重要会议
第九条预备会议。
代表大会开幕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会议议程;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主任为主持人,主任、副主任在主席台就座。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大会预备会议结束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主席团召集人;(二)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三)决定代表大会副秘书长人选;(四)决定会议日程;(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等。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代表大会秘书长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主席团召集人;第二阶段,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执行主席。
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担任。代表大会开幕、闭幕的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会议执行主席,由主席团召集人主持;其他各次全体会议,按照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由副主任主持。执行主席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第十二条会议文件。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结束后,秘书组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印发代表审议。
其他文件由秘书组按照会议进程印发。
第三章会议安排
第十三条会议日程安排。
代表大会一般安排三次大会。代表大会开幕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和议案。有选举任务时,应当增加全体会议次数。
各项报告根据内容安排适当时间进行分团审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应当按照代表大会日程,安排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开幕。
代表大会开幕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执行主席,主任为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幕后,奏国歌,然后由县长作政府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主席团会议。
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之后,举行若干次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听取和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三)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计划、预算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四)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并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人主持。主席团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在代表大会秘书长的领导下,由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分别负责。
第十六条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各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第十七条听取代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会议期间派人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听取意见的人员名单由秘书组分别通知各有关代表团,由会议主持人向代表介绍。各有关部门应当派遣能够代表本部门回答代表提出问题的人员到会。
第十八条选举。
换届时的选举程序是:县委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关于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出人选名单。按照法律程序,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政府县长、副县长的人选,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选举根据有关规定,既可一次性投票,也可分次投票进行。
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组织组负责起草,经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再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选举前,由各代表团推选监票人,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指定一人为总监票人。进行选举表决时,先表决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选举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后,其他代表再投票。投票结束后,组织组协助监票人计票,总监票人向主席团会议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决定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和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闭幕会议。
代表大会闭幕会议首先对各项议案和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各项表决进行完毕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致闭幕词。
最后,奏国歌,宣布代表大会闭幕。
第四章会议的其他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文稿的起草和文件的印发。
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各项决议草案、预备会议、闭幕会议上的讲话由秘书组负责起草。
会议期间的各项通知、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由秘书组负责起草,于会议举行的二日前,送请常务副主任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
代表大会的其他文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会议文件一般分为正式文件、参阅资料等。正式文件是指列入会议议程的文件;参阅资料是指由提出报告和议案的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上述文件由秘书组负责联系落实并印发。
第二十一条会议安排。
宣传组负责提出会场安排意见,常务副主任审核后布置。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主席台就座,其他代表在会场就座。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举行时,主席台正中挂国徽,两旁各置五面红旗,上方挂会标。
主席团会议举行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在会议桌主要位置就座,主席团成员按姓氏笔画顺序就座。
第二十二条会议议案处理。
对代表、代表团和有提议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提出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会议简报。
代表大会简报由秘书组负责编写,代表大会秘书长签字后印发。代表大会简报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代表的审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会议新闻报道。
代表大会新闻报道工作应当按照会议新闻报道计划进行。关于代表大会开幕、闭幕及选举任命等重大消息的新闻稿,由代表大会秘书长负责签发。
第二十五条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保卫(信访)组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会同有关部门,就代表大会期间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加强预测和处理代表大会期间形成异常信访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要制订信访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对代表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由保卫(信访)组负责制订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进行统一指挥。对代表大会期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宣传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处置预案处置。
第二十六条会议的后勤保障。
后勤组负责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后勤工作要认真贯彻务实、高效、规范、节约的方针,合理安排好代表的食、住、行、医,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等工作。
第五章决议、决定、人事名单的公布和会议闭幕后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布决议、决定。
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的代表大会公告,通过的其他议案,需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文件由秘书长签发,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二十八条公布人事任免名单。
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名单由秘书长签发,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义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大会闭幕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订交办计划,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政府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提出办理要求。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文件的编印。
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报告、决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名单等,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刊登在《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上。汇编刊登的文件应当是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核定的最终文稿。
第三十一条会议文件的归档。
秘书组于代表大会闭幕后的十天内,负责将会议各种文件的原稿、修改稿、正式稿,以及各种名单、选票、简报、会议记录、照片等,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登记、梳理后,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转交县人民政府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程序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6年7月19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需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实施中的问题;
(二)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相关事务;
(三)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经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作进一步研究后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再进行审议、研究问题时,应当在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视察、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研究结果的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研究的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结果报告,应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