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隋朝,放债叫“出责”、“举债”。而到了唐朝,则叫做“出举”、“举放”、“举债”、“放债”、“放息钱”、“责息钱”,等等。
借债为何被称做“举”?在词源学上我还真搞不懂。我琢磨着,大概债务就像大石头,借到了手,就像举着个大石头,压得人不舒服。
唐朝初期,皇室的公主是最能放债的一批人,其他皇亲国戚也都差不多。他们图的,就是那月息的10分利。到了还钱的期限,还要派家奴去催债,想来是没人敢不还。
这个带头作用是巨大的,各州县官员都看着眼红,也蠢蠢欲动,都借钱给本部下属,以此牟利。
官员们有俸禄,不犯错误的话就是捧着金饭碗,他们为何还要汲汲于放债图利?
这个,很简单——想往上爬。
我说一个例子,大家就会明白:一般唐代的节度使(地方军政要员)都是从禁军将领中选拔的,节度使就等于土皇帝,是个特大的肥差,许多禁军将领都眼巴巴地盯着。而当时对任命节度使起决定作用的,是接近权力中枢的高级宦官。
禁军将领为了能够外放,就要拿钱打点。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他们就对富商放高利贷,收取“倍息”,再拿着赚来的钱去贿赂宦官。
这就是社会食物链,一个吃一个,个个都有更弱小的可以吃。你只要不是最弱的那个,就总能有办法。
早在唐玄宗时期,就曾下令禁止这种财迷心窍的官场作风。不过,看样子几十年都没能禁掉。23年后,他又下了更严厉的禁令,规定州县官员放债一匹绢以上的,就要免官,并处财物充公。
可是这种纸面上的禁令怎能有效?
这不光是潜规则不可动摇的问题,而是制度决定。
唐玄宗也好,大唐王朝也好,就好比是一个车身,全靠下面的轮子带着跑。你想,他要是忽然下令让轮子不要再转了,那怎么可能?
所以“封建社会”里皇帝下的反腐令,我们大可不必当真,那也可能是舆论反应太强烈了,需要略踩一踩刹车而已。没有一个皇帝会像惩治谋反那样惩治腐败,除非他想让自己的车就地趴窝。
唐朝的高利贷专业户,也很有政治头脑,他们还盯住了在京师刚被选任的新官员,借钱给他们作打点费和路费,等他们到任后再还。这就是当时很有名的“京债”。
一个新补选的官,两手空空,连赴任的路费都凑不齐,为何到了任上就还得起?此间的猫腻,我不说,大家也都清楚。
这个陋习到后来越闹越不像话,新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考虑如何“捉钱”,这对干部队伍形象大有影响。到晚唐时,唐武宗干脆作了规定,新选的官员可以互相“环环相保”,先向户部借两个月的津贴,这样不至于欠着一屁股债去上任,总还可以有个清廉的起点。
当时借债的利率如何?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上,可以看出,一般都是月息10分,高的也有月息15分、20分的。
玄宗时代有官方的规定,民间放债利率不得超过月息4分,官本钱不得超过5分,典当月息也不得超过5分,可是从出土契约看,这个规定,民间并不执行,恐怕只是个官样文章。
唐代的借贷合同,条文规定得很细密。因为有时皇帝会忽然高兴了,对全国百姓开恩,全面“免责”,把公私债务一扫而光。所以,有的放债人还特别在契约上注明,即使碰上皇帝免除债务,这一笔借款也不在免除之列(圣旨对契约关系无效)。
吐鲁番出土的借贷契约上,还有关于欠债不还的条文,写明如果借方拖期不还钱,那就要以家产抵充。
唐朝法律,一般是不审理这些民间债务纠纷的,但是有明文规定,当你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时,如果其家产价值超过了你借出的金额,就要以“赃款”论罪。
这就是说,黄世仁可以向杨白劳追债,官府对这是不管的,但是你要是把人家女儿抢去抵债,那就是抢夺财产了——道理大致如此。
唐朝法律还规定“不得回利作本”,也就是不得按复利计算,不能把欠息折算成本金计息,搞“驴打滚”。
在我少年时,经常看到控诉万恶旧社会的文章,“驴打滚”是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说穷人借了“驴打滚”的债,最后被债主逼得家破人亡。
唐朝为了杜绝“驴打滚”,对放债取息有严格限制。比如,因借方还不上本金,拖延日久,导致付息超过本金一倍的,那就算还完了本金。贷方要是另外再讨要本金,官方不予支持。
后梁、后唐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仁慈的后唐明宗还明确规定:凡是付息超过本金一倍的,就算已经收回本金;付息超过本金两倍的,本金、利息都不得再讨要,两下里就算清账。
我说古人在很多地方强于今人,有人也许要撇嘴。但这个事例起码说明:古人的思维逻辑还是很正常的,不会搞出200元的罚款单最后要交几万元滞纳金的荒诞剧。
唐朝的政策看起来很人性化,但我也怀疑:民间实际情况怕不会这样温和。因为,凡是官方强调的,在实际上的情况可能就是正好相反。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也不要太单纯。
在《旧唐书》里就记载着,有借款人向富商借了8000贯,逾期三年没还,大概属于恶意欠账。结果富商告了官,官府将借债人收捕,一顿打板子,限期偿还,并警告说还不上就要抵命。
这也是够厉害的!一面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一面是维护债权人利益,都是真理,就看你强调哪一面了。
谁的钱币在飞
对中国古代金融业来说,唐朝就是一场大大的春雨,催生了形形色色的信用方式,也催生出了各种金融机构。除了前面所说的“公廨本钱”之外,还有别的类型。
这里分别来说一下。
汇兑:这项业务,是从唐代起才开始有的。
现代银行里,汇兑是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但古代早期没有承揽这项业务的机构,所以李白才在诗里写“腰缠十万贯”。那时候用钱,就只能随身带。
今天有人较真,说:“一贯钱十斤,那么十万贯是多少斤?这么多的铜钱如何缠在腰间?甭说十万贯,十贯钱缠在腰间都行走困难,骑鹤上扬州更无从谈起。”
呵呵,不错。从李白的浪漫,可以看出现实的尴尬来。
在古代做一个行商,不大容易,真正的太平盛世还可以,世道稍一不靖,带钱上路就有性命之虞——绿林好汉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冒出来!
唐代,带钱上路难成了燃眉之急,不过不是因为治安问题,是因为钱币缺乏,有些地方政府立法,不许钱币出境,后来连京师也限制商人运钱出境。这一来,钱只能在局部地区流通,有时候大把钱在手,却办不了事情。
最后,解决的办法是由京师的商人想出来的。
举例说明:一个四川商人,在京师卖广柑,赚了十万贯钱,他没法子把这钱带回家,那么,在回乡前,就可以把钱交给剑南道的“驻京办”。
这种驻京办,往往有好几个不同系统的,可任意挑选。比如,可以交给各地在京的进奏院,也可以交给各地军政衙门的驻京办。
此外,交给民间人士也行,比如在剑南道有联号的京师富商。
只要你把钱给了他们,就可拿到一个文牒(取钱凭证)。这种文牒,是分成两半的,一半由商人自己持有,另一半由驻京办快递回本道。等他到达了剑南道,再到相关衙门去,经过“合券”手续,就可在当地取出十万贯来。
这个办法,就叫“飞钱”。
瞧古人这说法,是何等形象!
——你不是能够“捉钱”吗?那我就会“飞钱”!
飞钱也叫“便换”,跟现代的汇兑毫无二致。所谓“文牒”,就是我国古代最早的汇票。
那时候的汇兑,不收汇费,你存入十万,到了地方凭汇票就拿走十万,相关衙门分文不取。
那么,这些衙门难道是慈善机关,要干这种无利可图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