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赵在某美容公司上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16日,并约定在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公司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
2004年5月,小赵因突然晕倒被家人送到医院检查,因要等待检查结果,医院给小赵开了张一天的病假证明。第二天,医院诊断小赵为“先兆流产”,需要卧床休息,并又给小赵开了一张病假证明,随后小赵将医生所开的证明传真到美容公司。一个月后,美容公司以小赵无视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为由,通知小赵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到公司说明情况,公司还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小赵随后向公司告假,要求公司延长自己请假时间。公司拒绝了小赵的请求。后来,公司认为小赵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不来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小赵退职处理。小赵在收到公司下发的退工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认为该美容公司根据公司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辞退小赵的做法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上均有不当。鉴于小赵现处于孕期,根据法律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美容公司不得在小赵怀孕期间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据此,法院判处美容公司立即恢复与小赵的劳动关系。
律师答疑: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即用人单位须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予以公示的规章制度,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作出相应的决定。
签订奖金协议有效吗
【案情回顾】
青年黄某经人介绍到胡某新开的玩具公司工作,负责玩具的销售。进公司前,黄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销售人员工作协议,协议约定黄某负责胡某公司的市场开拓及玩具销售,要确保有一定的业绩。胡某给黄某差旅补贴等各项待遇,并在年底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作为奖励。第二年初,胡某书面通知黄某要求与黄某重新变更劳动合同,并列出变更后的承包合同草稿一份。要求黄某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给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黄某没有给出答复,胡某随后向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黄某找到胡某,要求按约定支付自己上一年的奖金,胡某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黄某。为此,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胡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人员工作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黄某相应的奖金,黄某在工作期间为胡某玩具产品的销售开拓了广阔的市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胡某应该按照约定支付黄某奖金。后经法院调查核算,判决被告胡某支付原告黄某奖金12530元。
律师答疑:一些用人单位为激励劳动者,常常约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可以拿到一定的奖金,以激励他们勤奋工作。如合同中对奖金的计算有明确约定,那么这种约定应当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奖金。
用人单位不能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小赵在一家幼儿园工作,主要负责照顾孩子午休和吃饭,每月工资500元。半年后,小赵觉得照顾孩子太辛苦,而且自己的工资太低,便因此与幼儿园领导发生争吵。不久后,幼儿园将小赵辞退,并于当日结算了工资。小赵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小赵与幼儿园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幼儿园单方提出与原告小赵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小赵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她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幼儿园在判令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小赵经济补偿金500元。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公司无故换岗负全责
【案情回顾】
小刘2003年大学毕业后直接应聘到某水利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2450元,公司每月30日结算工资,并在下一个月的1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因工作期间表现出色,工作半年后小刘成为公司正式员工。2007年3月,小刘因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医院确诊小刘怀孕。同年4月底,水利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小刘因工作失误给公司的形象及信誉造成影响,考虑到小刘怀孕,不适合目前的工作,公司不得已将小刘调换为公司文员,工资减少500元。小刘不服公司安排,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小刘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水利公司未与小刘协商,即单方面下达小刘的换岗通知书,调整小刘的岗位及减少工资报酬的做法显然不对。同时,庭审中小刘出示了医院开出病情证明,证实小刘怀孕,水利公司无法给出小刘工作失误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水利公司撤销对小刘的换岗通知,并支付小刘3月和4月工资的差额。
律师答疑: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如,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本案中,小刘在工作中并无差错,水利公司在未和小刘商量的情况下,单方面行使岗位的变更权是不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