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女青年胡某到一家企业应聘缝纫工。当胡某兴致勃勃地去面试时,该企业却以其招聘简章里规定“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55米”为由将胡某拒之门外。胡某觉得自己是凭技术工作,该企业没理由以其身高不够而不招聘她,胡某遂找律师咨询。
律师解释说,该企业的行为是不对的,企业招聘的是缝纫工,并不属于法定的特殊工种,其在招聘简章里规定的身高条件侵犯了胡某的就业权和选择权,故胡某有权请求劳动部门确认该企业的违法行为。
律师答疑: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除了国家特殊职业需要并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他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权,企业在招工时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案中,该企业招聘缝纫工并不属于法定的特殊工种,故其行为侵犯了胡某的平等就业权,与法规相违背,应予以取消。
公司有权解雇乙肝员工吗
【案情回顾】
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家具制品公司工作做销售。后公司在进行一年一度的员工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李某患有乙肝,因担心员工间病情的交叉性传染,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李某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并且每月照常给他发放基本工资。医疗期满后,李某的乙肝仍未痊愈,该公司便决定与李某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支付李某足额的经济补偿金。李某却认为公司以他患有乙肝担心员工传染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歧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遂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查证认为,李某患有乙肝确属事实,但因其工作环境并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性质范畴,故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律师答疑:《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其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食品行业;饮水行业;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保育、教育行业;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
发了聘用书,岂能再反悔
【案情回顾】
小张在北京工作多年,原本在一家装修公司工作。2007年5月21日,她接到某服饰公司快递给她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了她到公司报到的具体时间以及公司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并详细说明了小张到公司后的待遇、职位及其他情况,另外,公司在最后表明,希望小张能尽快办好辞职手续,尽早到服饰公司上班。小张仔细阅读了通知书上的相关内容,感到非常满意,便在当日办好了离职手续。正当她满怀憧憬的准备到服饰公司报到时,却接到公司人事部打给她的撤销录用的电话。后来,小张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也拒绝为她办理上班的手续。小张觉得非常气愤,新的工作没有落实,反而还丢了装修公司本来就不错的工作。此后,小张多次到该公司报到均被拒绝。于是,小张将服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服饰公司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服饰公司发出聘用书后又解除聘用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同时造成小张失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张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令,该服饰公司赔偿小张经济损失2.7万元。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但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案中,服饰公司发出聘用书后又解除聘用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同时造成小张失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张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