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7年5月7日上午,刘大爷像往常一样在居委会门口摆摊修自行车,该社区青年李某骑着摩托经过时,不慎将刘大爷撞倒,致其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刘大爷左腿骨折、右手严重擦伤,需要卧床休息一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刘大爷无责任。事后,刘大爷要求李某赔偿自己误工费等各种损失,但李某认为刘大爷已年近七旬,不可能有劳动能力,所以拒绝了刘大爷的要求。刘大爷随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调查,证实刘大爷一直在居委会门口从事自行车修理工作,确有误工损失。经法院调解,李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刘大爷虽已是七旬老人,但由于他长期从事自行车修理工作,并以此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所以被告李某应该赔偿刘大爷的误工损失。
药物有问题,诊所负责任
【案情回顾】
2006年4月,邹某因身体不舒服到社区服务站的诊所看病,大夫杜某诊断后给他开了4副中药。几天后,邹某的病情还不见好转,而且手背手腕多处出现皮疹,邹某再次找到杜某,杜某诊断后说中药治疗进程慢,又给他开了3副。第二天,邹某煎药时发现中药有霉变。于是,邹某带着发霉的中药找到诊所负责人张某,张某得知详细情况后马上向邹某表示了歉意,并免费给他拿了4副新的中药。同年5月初。邹某感觉咽喉不适,到医院检查后为慢性咽喉炎。此后,他又换了几家医院检查。邹某认为,自己之前过敏是因服用了社区诊所的中药,现在慢性咽喉炎以及多处脏器受损的症状肯定也是因为服用了发霉的中药。想来想去,邹某最后决定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诊所对中药药材保管不善,导致邹某服用了发霉的药材,诊所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邹某的慢性咽喉炎及多处脏器受损等症状与服用该药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根据一般的常理和普通人的感知以及相关医学专家的意见和看法,服用霉变的中药可能会引起身体的不适,但一般是瞬时性的。考虑到邹某的过敏症状早已消退,法院判处医院赔偿邹某医疗费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律师答疑:生活中不少人对药品的认识都比较模糊。一些过期药品,经重新包装、改头换面后又流入小诊所,因为很多人缺少对药品的辨别力,往往因服用过期药品损害自己的健康。本案中,邹某服用了发霉的中药,是由于该诊所没对药品进行妥善保管,但因为无法鉴定他的症状与服用该药是否有直接关系,所以法院只能从医院负有一定过错程度的角度酌情考虑,确定该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私自接生出现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06年12月7日凌晨,胡某即将生产的妻子突然肚子疼,慌张之下的胡某叫来了附近的退休医生张某,让张某为妻子接生。可是,胎儿生下来就死了,胡某付给张某接生费200元,当天早上,胡某的妻子也死在家中。突然失去孩子和妻子的胡某痛苦万分,想到她们都是因张某接生而死,胡某随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张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6万元。
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在退休后,买来接生用的医疗器械、药品,利用自己掌握的妇产科技术,从退休开始多次私自给产妇接生,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胎儿、产妇的死亡与张某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她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多次为产妇接生,法院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胡某各项损失4万元。
律师答疑:生活中很多人为节约医疗费,往往选择没有资质的个体医生为自己治病,最终酿成悲剧。所以,看病买药、生小孩一定要到正规医疗机构,要对自己的身体及生命健康负责。
产妇子宫被切,医院责任难逃
【案情回顾】
2006年4月7日,王某住进某医院待产。经剖宫生产后流血不止,该院随后为王某切除了子宫。出院后,王某及家人对其子宫被切除的原因,以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提出疑义,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6年8月,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以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生产后因子宫全切除手术,造成九级伤残。被告医院则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双方对送检材料及范围争议很大。因医院提供的原告王某住院病历出现多处添加内容,致使该病历已不能真实地反映该医院医疗过程的原过程。由于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最终不能送检和鉴定,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王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
律师答疑:作为医疗机构,医院首先就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患者。本案中,被告医院多次改动患者病历,致使鉴定条件缺失,应该承担医疗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