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7年3月,汪某与钱某、胡某一起喝酒。由于汪某平时不善饮酒,经不住钱某、胡某劝酒。喝完酒后,三人分别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汪某与一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医疗费975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认为,钱某和胡某明知自己不善饮酒,且在自己醉酒的情况下让自己独自骑车回家,应该对自己酒后的安全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汪某将钱某和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共计97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对自己能否饮酒心里很清楚,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也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所以汪某自身对此次事故负有重大过错。被告钱某和胡某在明知原告汪某醉酒后仍让其独自骑车,二人没有尽到一定保护义务,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的过失责任。据此,法院判定被告钱某、胡某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的30%,共3250元。
律师答疑:与朋友喝酒聊天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情,劝酒更是成为一种风俗。本案中,汪某在不善饮酒的情况下经不住朋友劝酒,酒后驾车导致车祸发生,汪某自身也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钱某和胡某在汪某酒后没尽到保护责任,让其独自驾车回家,所以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搭车出事故,车主要担责
【案情回顾】
去年底,周某在镇上卖完菜,为给女儿买文具,误了回家的车。恰好看到朱某骑着摩托车回家,因天色已晚,周某便叫住朱某,要求搭乘朱某的摩托车回家。经朱某同意后,周某坐上了车,但由于后座没有脚蹬,周某只好双手抓住朱某,两脚悬于摩托车的两侧。当车行驶至该村村头附近时,由于路面凸凹不平,随着摩托车的颠簸,周某身体的右侧因向车外倾斜,失去平衡,右脚不小心伸进了车轮,被车轮绞伤。朱某发现后,紧急刹车,随后将朱某送到村里的医院。经检查,周某右腿脚骨骨折、右足皮肤、右跟腱挫裂伤。朱某因感到愧疚,在周某住院期间给他的家人送去了2000元的营养费。
周某出院后,他家人认为是朱某车技不好导致周某受伤的,因周某要继续在家休养治疗,家里要承受重大的经济负担。随后,周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周某急诊费、手术费、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5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是主动提出乘坐被告朱某的摩托车的,且在周某受伤后,朱某主动送去了营养费,从这一角度考虑,朱某不用承担全部的责任。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朱某一次性赔偿周某3500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答疑:一般来说,驾驶员在法律上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而因为搭乘人没有向驾车人支付费用,这就与一般的乘车不同,驾驶员负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因此,类似的事故发生后,搭顺风车的乘车人,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随之,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将得到减轻。本案中,周某是主动提出要求坐车的,且是无偿搭车,所以事故发生后,他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爆竹炸人,放炮人难逃其责
【案情回顾】
2005年除夕,薛某带着女儿小琴在家门口看放鞭炮,正巧邻居贾某也在放鞭炮,小琴不慎被落下的鞭炮炸到头部。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薛某以贾某的行为属于危险行为为由,请求贾某支付死亡赔偿金、急救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26万元。贾某与他争论说当天是除夕,放炮的人很多,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放的爆竹炸死小琴的,因此不同意薛某的请求。薛某一气之下,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根据调查鉴定认为小琴可能被较大的烟花爆竹击伤致死,被告人贾某承认事发当晚在现场燃放爆竹,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琴的伤害不是他所致或证明系他人所为,而贾某所放鞭炮是经非法渠道获得的。因此,法院认定贾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小琴是未成年人,原告薛某对小琴负有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安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贾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急救费、丧葬费等共计127845元。
律师答疑: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把燃放烟花爆竹作为春节生活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燃放时容易伤害人身、引起火灾、产生噪声等不良结果,我国已经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案中,被告贾某从非法渠道获取鞭炮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小琴被炸时他正好在放鞭炮,所以贾某要为小琴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