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阶
1.关于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下列选项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2003/1/18)
A.它是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B.它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的地位。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答案:B
2.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2003/1/19)
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D.公海自由制度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公约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甲国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应遵守上述的规定。答案:C
3.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2003/1/20)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授权代表制度。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开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为外交机关。一国的中央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是国家的元首,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是政府的代表,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是外交部门的代表,上述三人均有资格对外代表国家,无需特别授权。乙某为B国副总统,但副总统是辅助总统工作的,不是国家元首,对外无特别授权不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条约谈判。答案:B
4.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2003/1/93)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豁免。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比《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是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答案:C
进阶
1.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3/1/58)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条约成立的要件。国家间的条约的成立必须符合强行法规则,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即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根据该规定,该条约并没有有效成立。答案:ABCD
2.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3/1/59)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外层空间的侵权责任。外层空间法规定的责任制度中,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由于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对第三国的损害,均负绝对赔偿责任。对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及财产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对第三国的损害,发射国承担过失责任。所以,甲乙两国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对丙国行人或飞机的损害均应承担绝对责任。对于他们的外层空间物体相互之间的碰撞,则应根据各自之间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BD
高阶
1.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3/1/57)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豁免权理论。国际私法中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为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绝对主义豁免是指,凡国家的行为,无论其性质如何,在他国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享有国家豁免权;国家在直接被诉和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均享受豁免;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相对豁免主义是指,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对国家的主权行为豁免,对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则不予豁免。
本题中,甲国政府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身是种商业活动,同时派代表向乙国法院作出说明,或者要求乙国法院宣布该判决无效,都不是自愿接受管辖的表示,也不是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不能据此实施管辖。并且,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并不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享有管辖权。答案:BC
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2003/1/92)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籍的取得。国籍取得的出生地主义,是指出生地决定一个人的国籍。即一个人出生在一个国家就取得该国的国籍,而不论其父母的国籍。血统主义是指依血统关系,即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血统主义又可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仅以父或母的一方国籍为准的,是单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双方的任何一方为确定依据的,为双系血统主义。根据上述标准,高某可以取得甲乙丁三国的国籍。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