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门大法官后来把罗伊诉韦德案的堕胎决定称为:“美国女性解放必要的第一步。”[1]或许的确如此。但是,就布莱克门在罗伊案中的意见来看,堕胎决定更像是女权主义法律革命这场“戏”的中场休息,而不是后续发展。尽管女性百分之百地支持堕胎,但布莱克门大法官却谈及孕妇的“隐私权”。他还指出,堕胎作为一项“医疗决定”必须尊重“医生的权利”[2]。包括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在内的许多女权主义批评家后来指出,这个将她们囚禁在个人“隐私”的“牢笼”里的判决,看起来更像是一种霸道决定,并没有解决为何要把怀孕妇女排除在平等的社会机会之外的问题。国家处于性别争议的动荡关口,金斯伯格和她的同事正对最高法院发起挑战,以撤销关于性别差异的法律推定,但堕胎判决设法避开了这一切。
堕胎与女权主义的分离并不那么令人惊讶。在20世纪40年代投身于堕胎改革运动的医生们,才让激进的或主流的女权主义者始料不及。[3]对医生而言——他们不愿意看到患者死亡,尤其是非自然性死亡。“二战”之后,堕胎变得安全——事实上,它比分娩的风险更小,医生开始注意到,几乎一半的孕妇死亡都源于拙劣的非法堕胎。只有少数有特权的妇女能够享受医院委员会批准的“治疗”程序。
医生明白,妇女会选择尝试堕胎。唯一的问题在于她们是否会因此死亡或不孕。思想最开明的医生——精神科医师——开始谈论这个问题。1955年,计划生育联合会(Planned Parenthood)邀请健康专业人士举办了一次秘密会议,会议提出了一个实质性声明。声明称,医生需要更多的自由来决定病人需要什么。巧合的是,1959年,一个基本上全部由男性组成、多家律所联合的律师团队和一群美国法学会的教授,开始起草一部《标准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以改革美国刑法。为了回应医生日益关注的问题,该法典建议修改禁止堕胎罪,规定在医生挽救孕妇的生命或保护其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情况下,可以在有资格的医院里进行堕胎手术。[4]美国法学会制定的这部法典受到立法者的广泛重视,许多州致力于改革的立法者开始采用新的堕胎协议中的该项自由条款。
一年后,怀有身孕的亚利桑那州电视明星[她主持的电视栏目名为“幼童游戏室”(Romper Room)]莎莉·芬克拜(Shari Finkbine),发现她丈夫从英国带来的安眠药中含有沙利度胺(thalidomide),这可能会导致她生下一个畸形、没有胳膊或腿的婴儿。[5]由于当时堕胎在亚利桑那州和美国大部分地区都是违法的,所以她去了瑞典。她还将这件事公之于众。这样一来,合法堕胎的支持率一路飙升。甚至连平权法案的反对者和保守领袖巴里·戈德华特及其妻子佩吉(Peggy),都成为亚利桑那州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推行者。
1963年女权主义运动复兴以后,堕胎已不再是局限于改革派男医生和儿童电视明星的话题。[6]早在1962年,加利福尼亚的一名医疗技师就创办了人道堕胎协会(Society for Humane Abortion);以芝加哥民权活动家希瑟·布斯(Heather Booth)为中心的女性团体成立了女性组织“简”(Jane),为孕妇实施堕胎;全国妇女组织(NOW)召开了一场生育权会议;旨在彻底“废除”现存法律而非“改良”法律的机构——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NARAL,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也出现了。参与妇女运动的女性不想乞求医生的理解,或是接受权威的医院委员会对她们心理健康状况的诊断。[7]她们把堕胎问题看作一个纯粹的妇女自由问题。她们认为包括改良的法律在内的禁止堕胎法律,都应该被废除。
如托克维尔所说,与美国社会的所有冲突一样,堕胎问题很快就摆在了最高法院面前。最终有两个案子到达最高法院:一个是主张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由两名从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年轻女律师提起,旨在反对一项19世纪的德州刑事禁止令;另一个是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理的,主张反对堕胎限制规定的多伊诉博尔顿案(Doe v. Bolton),直到佐治亚州将堕胎法放宽到美国法学会《标准刑法典》的标准之后,这一堕胎限制仍然存在。得克萨斯州律师莎拉·韦丁顿(Sarah Weddington)在这个案件中声名鹊起,之后开始长期从事妇女事业及其他自由主义案件,包括为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在1980年成功晋升联邦法院法官所做的积极贡献。
到1971年案件开审,每个可能想到的利益集团都在权衡利弊。所有的争论都在不断演变、想方设法地抵抗堕胎法——从医生正确用药的相关利益,到女性在生育领域的特殊负担——都被提交到最高法院。[8]
7∶2的投票结果打垮了反对堕胎的法律。大约在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里优雅的白人盎格鲁撒克逊裔新教徒(WASPy)绅士——和他们不冷不热的天主教弟兄威廉·布伦南——支持了传统的以医生为中心的分析。最高法院的站队显而易见,公众也已经受够了经历非法堕胎后被送到急救室的垂死妇女。然而,布莱克门大法官和他的同袍们都不准备认可,妇女单凭堕胎就可以实现光明人生了。
金斯伯格后来在堕胎判决中分享了自己的不幸经历。堕胎本与妇女权利项目无关,[9]但从旁观者的角度,她提出了一个关于堕胎更为激进的理论。就平权主张而言,堕胎禁令把妇女刻板定性为传宗接代的人,她们无法充分发挥生命的潜能。因此,法律违反了宪法的平等规定。
当时她什么也没说。在十年后的讲话中,她表示对这个判决持异议。所有涉及女性生育的判决都关乎女性平等,这意味着,是女性自己而非政府——也不是布莱克门大法官支持的大多数男性医生,有权对“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作出决定。怀孕同任何其他与性别相关联的范畴没有区别,即使其他范畴的表现形式似乎更为温和。她写道:“不断强调妇女在生育孩子中的独特作用,实际上限制了女性发挥个人才能……同时促使她们接受一种依附性,即在社会中的从属地位。”
在金斯伯格看来,罗伊案一方面过于保守,另一方面又十分激进。它切断了各州法律逐渐自由化的政治进程。与一些人料想的相反,金斯伯格从未说过应维持堕胎犯罪化的严酷的得克萨斯法律。她只是认为最高法院应当驳回该法违宪的主张,把它留给各州继续努力改进,而不是像过去一样直接废除50个州的相关法律。她推测,对罗伊判决的反击也许能避免、至少是最小化这种“增量策略”的影响。不出所料,这篇自由派活动家所写的文章被保守派广泛运用于社会变革领域来反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最有针对性地应用是在随后支持同性婚姻的诉讼中。但他们却从未提及金斯伯格对罗伊案的猛烈批评——尽管这些内容出现在同一篇文章中。
无论你如何看待最高法院对罗伊案的判决,即使看似是女权主义的胜利,它在事实上却违背了鲁斯·巴德·金斯伯格社会运动策略的所有原则:把注意力放在平等的球上,然后渐进地将比赛踢下去。
她在1973年将堕胎定义为一项女性权利,这也许是错误的。她主张的平等保护论点,清晰地呈现在一个女律师联盟提交给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brief)中,该陈述意见由宪法权利中心的南希·斯登(Nancy Stearns)撰写,她是一名能干的女权倡导者。[10]很难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威胁到50个州的法律,那是因为生育小孩的负担会使妇女永远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更别说试图用一个7∶2的判决就想改变这一切。罗伊案判决后,最高法院又审理了几起关于孕妇法律地位的案件:她们是否应当像失能人士一样被对待。法院一再裁决支持对孕妇的区别对待,并表示,拒绝给予妇女失能福利,不是性别歧视。它只是将怀孕的人和未怀孕的人区分开,而不是将男人与女人区分开。他们认为怀孕不是一个独特的女性问题,也不是平等运动的核心问题。
金斯伯格十分清楚把繁衍后代的负担全部分配给女性是多么明显的问题。在第二个糟糕的怀孕失能判决后,她转而求助纽约时报专栏,请求国会干预和修改民权法案,以确认歧视孕妇非法。
最后她说,欧洲专为妊娠和分娩而设的收入及医疗福利的一个体制,对于避免某种状况不可或缺,即“因辍学期可能会对女性的终身收入和自我实现潜力造成的毁灭性影响”[11]。然而,没有宪法解释能实现这个远大目标。但让国会认识到歧视孕妇也是一种性别歧视,是政府解决妊娠经济负担的一个良好开端。金斯伯格总能把控好社会变革的正确节奏。
最高法院没有意识到被一些关键性大法官自诩为“妇女解放”(将女性从传宗接代的刻板印象中解放出来)的堕胎判决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当然这或许不是一件坏事。当人们意识到这一点时,回应往往是反对堕胎权,而不是赞同。金斯伯格擅长呈现本不具威胁性的案件事实,以及运用原告是男性的案件达到目的,前者如里德案中微不足道的歧视,后者如莫里兹案。当然,这些策略不会掩盖消除性别角色刻板印象的社会变革带来的巨大影响。
事实上,早在罗伊案判决之前,女权主义者的劲敌菲利斯·施拉夫利就开始宣传反对堕胎。她认为传宗接代是女性的天职。她很清楚,堕胎(类似门诊堕胎[12])的实现,将会打破金斯伯格所说“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但这也是施拉夫利所说的“社会基本构成”[13]。在罗伊案判决出台后的前三年,政治领域充斥着抵抗堕胎自由化的有力证据。这样看来,似乎金斯伯格的两个理由都是错的。这不是立法机关超越权限进行司法干预引起的反抗;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堕胎代表了女性解放的前沿。因此,如果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在为人民争取平等的道路上贡献良多,这个判决就是最佳证明。
注释:
[1]Tinsley E. Yarbrough, Harry A. Blackmun: The Outsider Jus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30.
[2]Linda Greenhouse and Reva Siegel, eds., Before Roe v. Wade: Voices that Shaped the Abortion Debate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s Ruling (New York: Kaplan, 2010), 248.
[3]Leslie J. Reagan, When Abortion Was a Crime: Women, Medicine, and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1867-1973(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7), 217.
[4]" Abortion—Twentieth-Century Abortion Law Reform, " law.jrank(website),
[5]Greenhouse and Siegel, Before Roe v. Wade, 11;" Sherri Finkbine's Abortion: Its Meaning 50 Years Later, " Planned Parenthood Advocates of Arizona(blog),
[6]Greenhouse and Siegel, Before Roe v. Wade, 14-16;Reagan, When Abortion Was a Crime, 231-34.
[7]Reagan, When Abortion Was a Crime, 231-34.
[8]Greenhouse and Siegel, Before Roe v. Wade;see, for example, " Brief Amicus Curiae on Behalf of New Women Lawyers, Women's Health and Abortion Project, Inc., National Abortion Action Coalition(1971), " in Public Women, Public Words: 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American Feminism, vol. 3, 1960 to the Present, edited by Dawn Keetley and John Pettegrew(Oxford and Lanham, M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2002), 215.
[9]Strictly speaking, Roe came through Sarah Weddington's group of young lawyers and graduate students out of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but the ACLU was the show runner of the companion case, Doe v. Bolton. The two are, for purposes of the ACLU involvement, as one.
[10]Greenhouse and Siegel, Before Roe v. Wade, 333.
[11]Ginsburg Archive, Library of Congress, Box 13, folder November 75.
[12]" 门诊堕胎" (day care), 相对临床手术实施堕胎而言,一般适用于妊娠不足13周的孕妇。——译者注
[13]Phyllis Schlafly, " Women's Libbers do NOT Speak for Us, " Phyllis Schlafly Report, February 1972, reprinted in Siegel and Greenhouse, Before Roe v. Wade, 2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