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为外动词的“止词”
(例二)有鄙夫问于我。
孟孙问孝于我。
善为我辞焉。
以上为“介词”后的“司词”。
这些区别,现在中学堂的学生都懂得了,都不会缠不清楚了。
故有了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中学堂的学生,可以胜过许多旧日的大学问家;反过来说,若没有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俞樾,反不如今日一个中学生。
现在我们研究中国文法,自然不能不靠这些“参考文法”的帮助。我们也知道天下没有两种文法,是完全相同的;我们也知道中国的言语自然总有一些与别种言语不相同的特点。但我们决不可以因此遂看轻比较研究的重要。若因为中国言语文字有特点,就菲薄比较的研究,那就成了“因为怕跌倒,就不敢出门”的笨伯了!近来有人说研究中国文法,须是“独立而非模仿的”。他说:
何谓独立而非模仿的?中国文字与世界各国之文字(除日本文颇有与中国文相近者外),有绝异者数点:其一,主形。其二,单节音,而且各字上有平上去入之分。其三,无语尾等诸变化。其四,字词(《说文》“词意内言外也”)文位确定。是故如标语(即《马氏文通》论句读编卷系七适按此似有误疑当作“卷十彖一系七”所举之一部分),如足句之事,如说明语之不限于动字,如动字中“意动”“致动”(如“饮马长城窟”之饮谓之致动,“彼白而我白之”之第二白字谓之意动)等之作成法,如词与语助字之用;皆国文所特有者也。如象字比较级之变化,如名词中固有名字普通名字等分类,如主语之绝对不可缺,皆西文所特有,于国文则非甚必要。今使不研究国文所特有,而第取西文所特有者,一一模仿之,则削趾适屦,扦格难通;一也。比喻不切,求易转难;二也。为无用之分析,徒劳记忆;三也。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四也。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亦所不免;五也。举国中有裨实用之变化而牺牲之,致国文不能尽其用;六也。
是故如主张废灭国文则已;若不主张废灭者,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决不能专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也。(《学术杂志》第二卷第三号陈承泽《国文法草创》页五至六)陈先生这段话是对那“模仿”的文法说的。但他所指的“模仿”的文法既包括《马氏文通》在内(原文页六至八注六)况且世间决无“一一模仿”的笨文法;故我觉得陈先生实在是因为他自己并不曾懂得比较研究的价值,又误把“比较”与“模仿”看作一事;故发这种很近于守旧的议论。他说的“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一句话,和我所主张的比较的研究法,显然处于反对的地位。试问什么叫做“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从前那种“书读千遍,其义自见”的笨法,真可算是几千年来我们公认的“治国文之道”!又何必谈什么“国文法”呢?到了谈什么“动字”“象字”“主语”“说明语”等等文法学的术语,我们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了;——难道这就是“废灭国文”吗?况且若不从比较的研究下手,若单用“治国文之道治国文”,我们又如何能知道什么为“国文所特有”,什么为“西文所特有”呢?陈先生形容那“模仿”文法的流弊,说:“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亦所不免。”我请问难道我们因为有“歧义”,遂连那“适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该用吗?何不大胆采用那“适合”的通则,再加上“歧义”的规定呢?陈先生又说:“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具,归纳无从。”这句话更奇怪了!“学者自由解释”,便不是“模仿”了;岂不是陈先生所主张的“独立的”文法研究吗?何以这又是一弊呢?
中国语言文字的研究,这几千年来,真可以算“独立”了。几千年“独立”的困难与流弊,还不够使我们觉悟吗?我老实规劝那些高谈“独立”文法的人:中国文法学今日的第一须要取消“独立”。但“独立”的反面,不是“模仿”,是“比较与参考”。比较研究法的大纲,让我重说一遍:
遇着困难的文法问题时,我们可寻思别种语言里,有没有同类或大同小异的文法。
若有这种类似的例,我们便可拿他们的通则来帮助释我们不能解决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们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则。
若各例略有不同(陈先生说的歧义),我们也可用那些通则来做参考,比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则来。
三历史研究法
比较的研究法,是补助归纳法的,历史的研究法,也是补助归纳法的。
我且先举一个例,来说明归纳法不用历史法的危险。我的朋友刘复先生著的一部《中国文法通论》也有一长段讲“文法的研究法”。他说:
研究文法,要用归纳法,不能用演绎法。
什么叫做“用归纳法而不用演绎法”呢?譬如人称代词(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发语者”)在口语中只有一个“我”字,在文言中却有我,吾,余,予四个字,假使我们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们先应该知道,代名词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领格,受格三种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宾次)而领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与不附加“之”字两种。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语词(Verb)之后和位置在介词之后两种。于是我们搜罗了实例来证明他:
A主格。
1.我非生而知之者。——(《论语》)
2.吾日三省吾身。——(同)
3.余虽为之执鞭。——(《史记》)
4.予将有远行。——(《孟子》)
B一,领格不加“之”字的。
1.可以濯我缨。——(《孟子》)
2.非吾徒也。——(《论语》)
3.既无武守,而又欲易余罪。——(《左传》)
4.是予。所欲也。——(《孟子》)
B二,领格附加“之”字的。
1.我之怀矣,自贻伊戚。——(《左传》)
2.吾之病也。——(韩愈《原毁》)
3.是余之罪也夫。——(《史记》)
4.如助予之叹息。——(欧阳修《秋声赋》)
C一,受格在语词后的。
1.明以教我。——(《孟子》)
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韩愈《祭十二郎文》)
3.女为惠公来求杀余。——(《左传》)
4.尔何曾比予于管仲。——(《孟子》)
C二,受格在介词后的。
1.为我作君臣相悦之乐。——(《孟子》)
2.为吾谢苏君。——(《史记·张仪列传》)
3.与余通书。——(《史记》)
4.天生德于予。——(《论语》)
到这一步,我们才可以得一个总结,说我,吾,余,予四个字用法完全一样。这一种方法,就叫作归纳法。(《中国文法通论》页一七)这一大段初看起来很像是很严密的方法,细细分析起来就露出毛病来了。第一个毛病是这一段用的方法,实在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是归纳法的第三步(看本书第二篇),不是归纳法的全部。刘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只要寻些实例来证实这个大前提;他既不问“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说明“例外”的原因,也不问举的例,是应该认为“例外”呢,还是应该认为“例”。如C一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一句,这“吾”字自是很少见的,只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韩退之误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此外如A1在《论语》里确是“例外”。B一1与B二1都是诗歌,也都是“例外”。若但举与大前提相符合的来作“例”,不比较“例”与“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释何以有“例外”,——这便是证明一种“成见”,不是试证一种“假设”了;所以我说他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
第二个毛病更大了。刘先生举的例,上起《论语》,下至韩愈欧阳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时间。他不问时代的区别,只求合于通则的“例”,这是绝大的错误。这一千五百年中间,中国文法也不知经过了多少大变迁。即如从孔子到孟子的二百年中间,文法的变迁已就很明显了。孔子称他的弟子为“尔,汝”;孟子便称“子”了。孔子时代用“斯”,孟子时代便不用了。阳货称孔子用“尔”;子夏曾子相称,亦用“尔,汝”;孟子要人“充无受尔汝之实”,可见那时“尔汝”已变成轻贱的称呼了。即如“吾我”二字,在《论语》《檀弓》时代,区别的很严。“吾”字用在主格,又用在领格,但决不用在受格。“我”字专用在受格,但有时要特别着重“吾”字,便用“我”字代主格的“吾”字;如:“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如:“我非生而知之者。”“我则异于是。”都是可以解释的“例外”。到了秦汉以后,疆域扩大了,语言的分子更复杂了,写定了的文言,便不能跟着那随时转变的白话变化。白话渐渐把指名代词的“位次”(Case)的区别除去了;但文字里仍旧有“吾我”“尔汝”等字。后人生在没有这种区别的时代,故不会用这种字。故把这些字随便乱用。故我们不可说:
吾我两字用法完全相同。
我们只可说:
吾我两字,在《论语》《檀弓》时代的用法是很有区别的;后来这种区别在语言里渐渐消灭,故在文字里也往往随便乱用,就没有区别了。
如此方才可以懂得这两个字在文法上的真位置。余予二字,也应该如此研究。我们若不懂得这四个字的历史上的区别,便不能明白这四个字所以存在的缘故,古人不全是笨汉,何以第一身的指名代词,用得着四个“用法完全相同”的字呢?
这种研究法,叫做“历史的研究法”。
为什么要用历史的研究法呢?我且说一件故事:清朝康熙皇帝游江南时,有一天,他改了装,独自出门游玩。他走到一条巷口,看见一个小孩子眼望着墙上写的“此路不通”四个字。皇帝问他道:“你认得这几个字么?”那孩子答道:“第二个字是‘子路’的路字;第三个是‘不亦说乎’的不字;第四个是‘天下之通丧’的通字;只有头一个字我不曾读过。”皇帝心里奇怪,便问他读过什么书?他说读过《论语》。皇帝心里更奇怪了,难道一部《论语》里,没有一个“此”字吗?他回到行宫,翻开《论语》细看,果然没有一个“此”字。皇帝便把随驾的一班翰林叫来,问他们《论语》里共有几个“此”字?他们有的说七八十个,有的说三四十个,有的说二三十个,皇帝大笑。这个故事很有意思。顾亭林《日知录》说:
《论语》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二,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学》成于曾氏之门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九。语言轻重之间,世代之别,从可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