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在分析当前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权利受损的原因基础上,探讨一下如何做好保障党员权利的工作。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环节,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党员的积极性,党员的团结,党群关系,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都与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息息相关。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前党的绝大多数基层组织和绝大多数同志能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保障和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使党员的权利比过去有了更多的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渠道越来越多。但在一些基层组织、一些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损伤党员权利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彻底解决,不仅会严重挫伤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破坏党内民主,成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障碍,还会危害党的形象和执政地位,进而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探索、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
一、当前党员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党员权利的思想及体制性障碍
当前,在保障党员权利的思想认识上、实际操作的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方面的问题。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不明显,党员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党员主体权利的行使和保障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破除党内由来已久的官本位传统而确立党员本位的问题。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在没有经过现代文明洗礼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各种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比如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强调义务本位,片面强化权威服从,片面强调个人对集体、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党受其影响,很长时期以来也往往是强调党员履行义务多,而强调保障和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少。强调纪律和服从多,强调民主和自由少,加之一段时期党在政治体制上实行的是一整套高度集权、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党员的权利被淹没在形形色色的长官意志、首长指示、绝对服从的体制弊病中,造成了对党员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甚至忽略,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党员放在了党内工作的客体位置上,偏重于向党员提要求,却忽略了党员作为党内民主生活的主体所应该拥有和行使的权利。同时党员作为党内民主的主体还非常缺乏反映自己意志和保障自己权利的有效途径,以致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广大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常常处于被动的位置,聆听指示的多,参与意见的少;贯彻执行的多,决定问题的少。党内普遍存在着轻视或忽视党员尤其是普通党员权利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习惯于个人专权,搞家长制,无视甚至粗暴践踏党员的民主权利。久而久之,党内政治生活中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被正常化,民主关系出现倒置:报告工作变成了布置工作,审议报告变成了学习报告,党员积极性的“能动”发挥变成了领导干部的主观“调动”。由于在党内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党员对党内工作积极参与的热情受到抑制,党员的主体意识趋于淡化,党组织的活力缺乏内在驱动力。
二是民主意识方面的问题。在相当多的基层党组织内部,领导干部民主意识不强,党内生活缺乏民主氛围,严重制约了党员积极性的发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使党员的思想更加活跃,党内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关切程度和参与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适应这种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党内民主生活的影响,在许多基层党组问题讨论过程中,往往是领导发话定下基调,党员按部就班加以讨论,基本上是“一言堂”,附和之声不绝于耳。即使涉及不同意见,也大多轻描淡写,三两句概括,偶尔个别敢说真话者,便遭到领导的当头棒喝。大部分党员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持观望态度,更有甚者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压制党内不同意见。大部分情况下会议都会按照领导既定程序进行下去,向既定结果发展,最后领导总结发言,无非“回顾过去,成绩很大;面对现实,困难很大;展望未来,希望很大”之类的空话、套话。这种窒息党内民主的程序化会议模式使得下情难以上达,造成领导决策失误和干群对立。久而久之,也使党员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淡漠,党员淡化对党内事务的关切程度,对党产生不信任的感觉,进而导致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下降。
三是保障党员权利机制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要积极开辟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行使的渠道和方式,这样党员就会感到有“主人翁”的地位,使其能真正感受到作为共产党员和党组织一员的价值,并内化为关心党内事务的强大动力。这在当前必须体现在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三大保障机制上。其中,民主选举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真实有效的民主选举,造成一些“当选”者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何谈广大普通党员权利的保障和落实!再比如目前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办法,多数还是采取指定候选人,小范围内选举,甚至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还要求必须选举某某领导作为党代会的代表,从而严重影响了党员民主意愿的表达。又如,很多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没有实行常任制,党的代表3至5年的任期,中间只开一次会,这显然弱化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党员权利的行使。因此,中共十六大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表明党已经开始认识并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作为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党章、党规的形式规定了全体党员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便意味着党对全体党员做出了庄严承诺。现在的问题是,必须更加重视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来制定和构建进一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从有关民主制度上做出硬性规定和安排,给予保障党员权利实质的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解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同样是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方面。前苏联之所以灭亡,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为执政党的苏联共产党长期忽视党内民主,党内家长制、个人集权现象严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无法得到正当地行使及保护,使广大党员对党失去了信心,党逐渐地走向崩溃瓦解。这一教训应当认真汲取。
(二)党员监督权利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这里重点看看党员监督权利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比如,一些领导干部担心维护党员监督权影响其既得利益。有的担心影响其政治前程和仕途升迁,有的担心影响其经济利益。调查显示许多党员认为保障党员监督权对领导干部的利益“有一定影响”或“有很大影响”。其实,强化监督对领导干部的正当利益不仅没有影响,反而有所促进,但对其不正当利益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再比如,党员普遍担心行使监督权会招致打击报复。党员进行批评建议等一般性监督的效果往往不明显或不直接,而进行举报和调查作证这种实质性的监督又普遍担心遭打击报复。“不愿暴露身份”主要还是担心泄密而遭打击报复。事实上,当前对所举报问题泄密已是公开的秘密。不解决泄密问题就不可能确保党员监督主体地位的落实。
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有一种政治神秘主义倾向。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一直有人信奉“政不可知,则令行禁止;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统治策略。这种观念在部分领导干部头脑中或多或少存在,他们对党员广泛参与党内事务并行使监督权,偏见不少。二是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误区。有的认为政府、企业实行首长负责制,党员了解不了解、参与不参与、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有的认为普通党员参政议事能力差,让他们过多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不过是走走形式,没啥实际意义,还影响党内决策效率;有的担心党员过多参与并行使监督权会打乱现有权力格局,影响政治运作和政治稳定;有的认为党员广泛参与是搞群众运动,搞“大民主”,重新形成阶级斗争局面,影响党的团结统一;有的担心党员积极参与反腐斗争,会引发反腐热潮,形成总清算局面,引起政治大爆炸;有的为了逃避监督,故意不让党员了解、参与和监督党内事务。
其次,是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乏充分知情权作基础使党员监督难以进行。据某项调查显示,党员及基层干部普遍认为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情很有限,认为自己“知道”的只占15.92%,只“知道一些”的占71.45%,“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2.47%。对党务公开,认为“现在已经做得很好”的只占12.35%,认为“重要的没公开,次要的公开了”的占62.72%,认为“党内秘密太多,党务公开严重不足”的占18.84%。特别是对高层官员更不知情,对其监督更难,举报更少。中科院和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对可查的36件副部级以上高官腐败案件研究结果显示,只有5件(占13.88%)属直接举报被发现。正因知情有限,认为对干部的使用“有发言权和监督权”的只占24.93%,“没有”(包括“无从知晓”)的占67.72%。知情权是所有权利之首,没有知情权作基础,监督就无从谈起。所以,党员将知情权摆在权利诉求第一位,应该说是符合实际的。当前,群众极为痛恨的党内腐败现象特别是吏治腐败(司法腐败只是吏治腐败的延伸和表现形式)仍然得不到有效遏止,与党员对党内重要事务如干部任用等情况的知情度低而不能进行有效监督密切相关。某市市委党校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领导干部)的64%认为权力的获得取决于领导的赏识,“权力是领导给的”;30%认为领导赏识与个人努力各占一半;5%认为靠个人努力;只有1%认为取决于群众的认可。如果领导干部的权力主要来自“上面”,党员群众就难以知情,难以监督,党员监督主体地位就难以落实。
第二,对党员权利保障不够使党员监督举步唯艰。当前党内民主还不健全,党员切实行使监督权的安全平台较少,成本较高,向纪检机关举报风险很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都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委及各级领导干部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主体,实际上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恰恰主要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党的组织和干部。调查中发现,党员认为当前保障党员权利主要依靠对象的次序是:党的基层组织、党中央、地方党委、纪检机关、自己。党员普遍认为保障党员权利一要靠中央颁布好的政策法规,二要靠各级组织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再一次强调其“保障党员的权利”职能,实际上群众却认为这是纪检机关履行最差的职能。同时,在党员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很难得到及时救济。某项调查显示,党员权利受侵害请求纪检机关保护时,认为纪检机关“积极介入实施保护”的占18.14%,认为“虽介入但无能为力”的占27.55%,有28.32%的人根本就没想到请求纪检机关保护,与纪检机关“没有联系过”。党员权利保障不够必然影响党员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缺乏充分保障的监督只能是极少数“反腐斗士”的特别行为,党内监督将因此流失广泛资源。
同样,缺少党员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党内监督必然导致大面积失效,进而影响中央有关条例的真正贯彻落实。前不久,中纪委公开并肯定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举报原中共河北省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的做法,预示着我国将建立相应机制,用法律手段消除举报风险,用法律形式保护举报者,促进激励机制的建立,激发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二、党员权利受损的原因分析
党员权利受损,其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党员队伍自身的原因,也有领导干部方面的、社会方面的原因。
(一)党员队伍自身的原因
权利最主要的要靠自己去争取,自己去维护。所以,党员权利受损首先要归咎于党员队伍自身。对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归咎于党员对党员权利的认识问题。有人认为,目前有三种错误认识阻碍了党员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其一“乱发善心”式认识。认为自己一旦认真行使举报权利,就会使一些人受处分,甚至坐牢,这样的“恶人”不要做,所以还不如自己吃点亏,做一回“好人”吧。殊不知,这样滥充“好人”,不但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受损,而且还会危及党和人民的事业。其二,“乞求上级”式认识。认为党员权利自有上级关心,自己一个普通党员无须操什么心。更有甚者,把争自己权利视作“不安分”,“是跟领导叫板”。其三,“灰心”式认识。认为在目前党风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就算你想行使权利,也没有领导真正会重视。有时重视一下,也只是在“做秀”。
第二,归咎于党员在权利维护问题上的道德障碍。要打破现状,维护党员权利,需要有一部分党员敢为人先,甘冒经济上、人身上的风险。但现在这部分人的力量还未成势。具体表现为:其一,不想维权。认为自己一点权利受损去争斗是得不偿失,认识不到“为己争党员权利,即是为全体党员争权利”。其二,不敢维权。认为权利是“空的”,而受报复是实实在在的,为了一种“空的”党员权利招来报复,犯不着,故而不愿维护。其三,不必维权。即在权利受损时自己不去抗争,而是希望别人去冒险、去出头,等别人付出了代价赢回权利时,自己也便搭顺车获得权利。
第三,要归咎于党员保障自己的权利时表现出来的能力问题。在长期个人集权的体制中,党员很少有行使权利的机会,也因此缺乏保障权利的必备能力。其一,不懂怎样行使权利。比如,知道申诉权、罢免权,但怎样申诉、罢免却所知不多。其二,不懂得维权的基本策略。即在权利受损时,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只知一味蛮干,最后,不但维护不了自己权利,反而使自己处于被指控的被动局面。其三,不懂得怎样防范权利受损,对可以帮助自己保障权利的渠道、途径毫无了解。
(二)领导干部方面的原因
党员权利受到损害,在当今,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领导干部思想认识错误造成的。对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党员权利与党的领导相对立的错误认识。认为党员最主要的是服从,党员的权利讲多了,党的领导就无法实现了,不了解保护党员权利与坚持党的领导其实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
第二,对党员整体素质的错误估计。认为普通党员的眼光比较短浅,不会从根本上、大局上考虑,因此他们行使权利,会影响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认为普通党员素质低,不会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会把事情搞砸。
第三,认为讲权利太麻烦的错误思想。认为保障党员权利是自找麻烦,如果今后事事讲维护党员权利,那么决定每一件事,开展每一样工作都会受到牵制。因此,还是宁愿让党员权利少一些,自己权力大一些,这样工作更方便。但殊不知这样的“方便”,其实为工作的失误埋下了祸根。
第四,将民主等同于“为民作主”的错误理解。想做“青天大老爷”,是一些领导干部心中的一个追求。这种追求也常常受到民间的好评。但是,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这种看法是不可取的,它事实上是“好官”替普通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行为在短期内虽然也可能有皆大欢喜的效果,但从长远看,是不足恃的,是对提高党员权利意识,强化权利能力极为不利的。
第五,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悲观判断。认为保障党员权利固然重要,但中国社会远没有发展到要把党员权利放到突出地位的地步。目前的问题是要让国家发展经济,让人们过好日子。权利的问题留待以后再说。这种看法早几十年也许还有道理,但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等提上日程的今天,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第六,自私自利的杂念。一些领导干部始终不肯保护党员权利,根本的是害怕党员权利意识的增强会危及自己的私利。于是,他们为了拼命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便不惜牺牲党员权利。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如果把党员自身、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视作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主观原因,那么,社会方面的问题则是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客观原因。在社会方面,党员权利受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舆论宣传的偏失。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舆论宣传片面强调服从,强调顾全大局,很少宣传党员个人的权利,以致党员对权利虽有了解,却常把权利维护视同个人主义而理不直气不壮。
第二,某些负面社会现象。比如一些维护自己正常权利的人非但得不到某些组织支持,反而屡受打击,身心名誉严重受损而又迟迟得不到纠正。又比如,某些领导干部肆意剥夺党员权利,个人独断专横,却又没受到丝毫惩罚,反而步步高升。这些现象不纠正,又怎能鼓励党员争取权利及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呢?
第三,党员行使权利渠道的狭窄。目前,在党章中、法律上虽然明文规定了党员权利,但实际上,可供党员行使权利的渠道少之又少,党员们颇有想行使权利却又无门的感觉。一些地方近些年增设了党员行使权利的热线电话、报纸栏目等,但这些只是一些浅层次党员权利的行使渠道。
第四,保护党员权利的责任不明。按一般常理,党员权利应由党员所在党组织和上级纪检部门来保护,由他们出面撑腰。但事实上,目前纪检部门大都忙于大案要案,对一般性的党员权利受侵犯无暇顾及,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所以,党员大多数时候不能指望纪检部门来保障党员权利。至于所在支部,一般情况下也难于行使保障职责。因为支部在一般单位中基本无大的权利,本身也常居于弱势地位。
第五,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虽然在党章中对党员权利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一方面,这些关于权利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缺乏刚性的约束力,仅仅是一种原则要求。这样,党员权利仍很难从制度中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没有制度有力保障的党员权利,注定是不安全,很容易受侵犯的。
三、正确的权利意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前提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所必需的条件。如果每个党员都能充分享有和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就能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负责精神,更好地完成党的任务。
“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里很早就有了,但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比如,荀子说:“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荀子?劝学》)西汉桓宽说:“或尚仁义,或务权利”(《盐铁论?杂论篇》)。19世纪中期,当美国学者丁韪良和他的中国助手们把维顿《万国律例》翻成中文时,他们选择了“权利”这个古词来对译英文“rights”。从此以后,“权利”在中国逐渐成了一个褒义的、经常被赋予正义色彩的词,并且被广泛使用。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一般是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党员的权利就是指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可以并应当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有的利益。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条件。党员能否有效而正确地行使权利,关系到党员先进和纯洁性的发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保持,从而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在强调党员要忠实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需要充分认识党员权利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而密切的联系,引导并保障广大党员依照党章党规,有效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
党员要强化权利意识。强调党员权利意识,不只是简单地要求党员在理论上懂得什么是党员权利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求能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每个具体问题上坚定地、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这些权利。党员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空乏的,而是有着许多实际内容的,这就是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示范性。党员的权利,经常性的主要的是反映在本职工作上。客观地说,当前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用自己的模范行动给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但也有部分同志对自己的标准要求比较低,胸无大局,得过且过,表现平平;有的工作漂浮,作风不实,只见高谈阔论不见实际行动,只搞形式主义不干实际事务;还有的当官靠关系,升官靠作假,在工作中不琢磨事,光琢磨人,不是把心思放在工作上,而是放在拉关系、走门路上等。人民群众看共产党,活生生的对象就是看身边共产党员的具体表现。权利意识是党员先进性的外在表现,也是党员面对群众的最直观展示。强化党员权利意识,就是要在充分发挥党员的榜样示范作用上做文章,下工夫。
权利意识不是靠喊出来的,吹出来的,而是靠做出来的,创出来的,实干出来的。只有真正做出成绩和贡献来,它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如果一个党员还不如一个普通群众,轻者会使自身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印象,重者会使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相反,如果每一个党员都能够真正发挥出先锋模范作用,就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信心和力量,鼓舞他们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推进革命事业走向成功。
因此,党员必须强化权利意识。首先,要明确行使权利的目的。党员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具有鲜明的党性。党员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为着党和人民的利益,服从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党员的权利,决不是个人的特权,而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其次,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不得享有超越党章赋予党员八项权利以外的任何特权。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监督之下,自觉的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平等地、充分地行使权利。再次,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党员行使权利的过程,也是履行义务的过程。每个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为党工作,严守党的纪律,不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要注意克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自由不讲纪律的不良倾向。通过党员义务的认真履行,为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党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一样,都是一个合格党员必须做到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在行使党员权利问题上,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和行为,主要表现在:有的误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似乎这才是党性强的表现;有的则超越党员权利,把党员权利看成是一种特权;有的不敢行使党员权利,怕打击报复;有的不善于行使党员权利,行使权利时不分范围和场合,收不到应有的成效。由于党员行使权利并不是出于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促进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党员行使权利不仅需要一定的权利意识,还需要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党员要在党的教育、引导和监督下,一切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行使好自己的神圣权利。
首先,要树立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共产党人的一切权利都必须用于更好地为党工作,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必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要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积极为党的工作和决策进言献策;同时,要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要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辩明是非,认清本质。在新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解决,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特别要注意这一点。例如,党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就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并善于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结论。而不能把眼光停留在事物表面,更不能为事物假象所迷惑,或以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为根据。否则,反映的情况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就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是对党的事业有害的。再如,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批评,就一定要分清是非,分清性质。批评时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否则,就有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
再次,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党员行使权利一定要在党的纪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违纪的行为。党员对党的政策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充分发表,但一定要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在公开场合随意发表与党的决议相反的言论,一旦党员自己意见未被采纳,个人可以保留,但不得散布不满情绪,搞非法活动。党员有权对任何党员和任何组织提出批评,但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不顾事实,或者夸大事实,更不能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必须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
五、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基础
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必须以党内民主制度作保障;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中共中央强调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一定要以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和重点,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内民主的制度化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建国32年来党的重大历史事件,特别是“文革”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总结。这个《决议》明确地指出,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过去未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党和国家难以避免“文革”的发生。为此,党中央特别强调,要注重制度建设,以完备党内民主的制度保障。邓小平同志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六大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一指导思想推动了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发展。
一是推进党内选举的民主化。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保障与实现党员权利的一种党内民主制度安排。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根基。必须健全与完善选举制度。要改进党代表产生方式,提高党代表素质。探索党内候选人“双提名制”,即在坚持上级党组织提名的同时,允许党代表或党员提名候选人人选。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让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发表竞选职位演说,使选举人更好的了解候选人情况。尽可能扩大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完善罢免制与任期制,切实加强对党内选举的监督。
二是推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贯彻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和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直至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修改。决不允许任何党员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改进党内讨论问题的表决办法,全面推行投票表决制。不仅在常委会进行投票表决,还可以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代表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不仅讨论干部任免实行投票表决,讨论其他重大问题也要实行投票表决。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利益要求和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党的上级组织做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要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三是推进党内管理的民主化。党内管理的民主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班子建设民主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在集体做出决定后,要作好具体分工,明确任务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起责。要坚持党内成员间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明确在党的委员会内部,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分工和职责不同,努力形成书记和委员平等的参与班子讨论的良好局面。(2)干部管理民主化。扩大并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测试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制度和任前公示、考察前公式制度,推进公共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探索公开推荐干部的工作。通过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努力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3)党员管理民主化。党是由全体党员构成的,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让党员注意平等的参与管理党内事务,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的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四是推进党内监督的民主化。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规范与制度,逐步实现党内监督的规范化与制度化。适应党内民主发展的监督制度已经建立的有不少,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使其难以操作和发挥效力。因此,应该制定一个能统管全党,具有最高权威的、完备的党内监督条例,为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并制定诸如党员领导干部的施政监督、用人监督、作风监督、财务监督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以确定行为规范和监督依据,使监督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要疏通、拓宽党内监督渠道。让党员充分先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党内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制度等,保障党员民主监督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发挥党内民主制度的防范监督功能。进一步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疏通党委班子的监督渠道,健全党委自我监督约束机制。拓宽党外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健全群众监督制度和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实行党内外监督有机结合。
要党内民主制度化这个问题上,必须明确,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不搞西方国家的多党竞选制,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这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1987年6月,邓小平同志会见南斯拉夫客人时就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实践、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所以说,西方的政治体制从本质上看是维护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的,而中国的政治体制从本质来讲,它是要让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把实现和维护劳动人民的权益,作为自己的根本出发点。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这种无产阶级性质,它必然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所以想改变党的性质,或者绕开共产党另起炉灶搞西方的民主,那是错误的,也是徒劳无益的。
(二)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机制,既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关键的环节。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情况决定着党内民主的开展情况。党内民主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没有党员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就不会有真正的党内民主。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2004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详细规定了实施措施和违反条例的责任追究等等,这表明党员的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有了党内法规和制度的保障,也反映了党中央要发展党内民主的坚强决心。胡锦涛同志2007年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强调:“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并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比如,落实党员的参与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党员的参与权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要落实党员的参与权,首要的必须扩大党员的知情权。党员知情权也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员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 途径是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要尽量对党员公开。应制定有关法规,落实党务公开和党员政治参与程序。要在党务公开制度的创新上迈上新的步伐,比如党内公开监督、公开批评、公开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公开办事程序和决策程序等。要建立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上级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要规范权力动作,增加权力动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要拓宽信息通报渠道,在党务管理工作中引入现代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提高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党务工作有效性和科学性,必须建立有效机制,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范围和渠道,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既要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从局限于领导干部扩大到尽可能多的普通党员;也要扩大参与内容的范围,使党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还要在参与方式上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二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上下沟通机制。上级党组织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员组织的意见,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内议事规则。建立重大问题充分论证制度,明确规定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决策前必须组织党员讨论。四是要建立保障党员表达意志的新机制。建立干部与党员协商对话的制度、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的制度,协调处理利益矛盾的制度、接受普通党员批评监督的制度、与党员保持经常性多渠道密切联系的制度等等,以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更大范围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党内民主氛围。
再比如,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的干部的任命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选举权,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共中央明确要求“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要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干部选拔工作中扩大民主,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四权”。要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验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通报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扩大公示的范围。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探索公开推荐干部的工作。通过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还比如,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变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上下互动互补的监督。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必须大力发展自下而上的监督,真正形成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有机统一的新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制度。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扩大党员参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范围。要切实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紧紧抓住讲政治这个核心,牢牢把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原则和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过好党内组织生活。二是要实行弹劾和罢免制。要使广大党员有权检举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并随时撤换和罢免他们。要在目前党员罢免权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弹劾和罢免和程序,并为弹劾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三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大党员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要通过健全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使广大党员更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舆论监督这一武器,积极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三)严肃处理侵犯和剥夺党员权利的行为
这里,有一则研究者就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行的调研统计资料,很能说明我们现在所谈的问题。资料显示,被调查者中100%的人认为应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但认为实现程度“好”或“比较好”的只占16.6%,认为实现程度“差”或“很差”的则占32.1%。这一方面反映出当前党员对权利的诉求在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实在还很有限。在党员权利的行使上,调查显示,主要集中在“选举权”(97.3%)和“学习教育”(91.5%)上,“知情权(23.1%)”、“参与、表决权”(22.3%),“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等相对较少,仅占10.6%。在回答“党员民主权利哪一项最难落实”时,排名第一的是监督权(60.1%),调查中仅13.6%的党员曾行使过监督权,其中“当面交流”的占40.4%,通过“电脑网络”反映的有15.6%,通过“书面信访”及其他形式反映的有54.1%。大部分党员(占81.2%)因担心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89.7%的党员认为监督效果不明显。因此,面对党内出现的侵害民主权利的人和事,多数党员(占87.4%)不是据理力争,而是选择忍受和默认。
诚然,强调每个党员要无条件地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却不能因此就忽视每个党员也被党赋予监督党组织,尤其是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大家也知道,《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负有的责任和权利。但在现实的党内生活中,党员的监督权利常常处于名不副实或被漠然视之的状态,这种现象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时代要求极为不符,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坚决纠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根本的保证是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严肃处理侵犯和剥夺党员权利的行为。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权力、有手段、有保障,有效地杜绝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现象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坚决落实。
二是要加强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惩和补偿制,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有可操作性。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进行打击;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要形成严密、互补、科学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党员在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时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促使他们摆脱后顾之忧,在实际生活中敢于行使用权民主权利。
三是要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要把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坚持不懈地执行下去,以便督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利,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者,必须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积极给予支持和保护,使党员的民主权利确实得到充分正确的行使,让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成为最受欢迎和最受尊敬的人,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保障党员权利必须贯彻以人为本
胡锦涛同志指出:“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必须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我们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根本的保证就是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
为什么强调以人为本?从历史上看,以人为本作为一种进步观念,其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代,就有“民为本”、“人是万物的尺度”等说法。以人为本概念的正式提出源自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们打出“以人为中心”的旗帜,用以反对“以神为中心”的统治欧洲千年之久的封建思想。他们主张“个性解放”、“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代表了当时人类进步的潮流和方向。随着19世纪初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确立,资产阶级逐渐由革命、进步走向贪婪、保守。在资本主义以金钱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和价值观念下,以人为本的观念不可能真正的确立与落实。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是人类发展史上一场伟大的革命,它揭示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是以实现全人类的自由解放为前提和最终目标的,其核心和出发点是人。马克思主义这一崭新的社会历史观直接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人民提供了争取解放的锐利思想武器,20世纪开始成为了一个人民觉醒、人民独立、人民解放的新世纪。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时,也把中国人民带进了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争取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天地。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再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无一不是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把以人民为本作为党一切纲领及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共中央面对我国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这个要求,不仅仅是就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而言,更重要的,它是党的执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正如温家宝同志在2004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明确指出:“以人为本是我们的执政理念和要求,应当从现在的具体事情做起,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贯穿到我们的各项工作中去。”实践表明,保障党员权利也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以广大党员为本的思想。
我们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充分发挥党内民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也是党对保障党员权力、规范党员行为、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条例》的颁布,是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试行)》实施9年来的经验教训、结合目前我们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党员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以及我们党目前的队伍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和完善,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规章制度的重要理论创新。中国共产党是有着80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作为执政党,肩负着光荣的历史使命,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如何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全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更好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落实党员权利、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民主、增强党内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该《条例》对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权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权利的落实也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尤其对党员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检举、控告权等权利做了详细表述,使每一位党员能够在和谐、民主的氛围中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力。比如,《条例》的颁布实施,全面、客观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将“充分尊重每一位党员的权利、每一位党员的意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效的结合起来,是全面民主基础上的重点集中;再比如,“对党员有不同意见的实施保留,同时在做出重要决定前,要征询多数党员意见”等规定,增加了各位党员参政议政机会,调动了党员参加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也增强了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还比如,“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重视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对社会主义事业的促进作用不容忽视。而《条例》中对“党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的素质”以及“对有实际困难的党员进行帮助”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党对党员个人全面发展、党内良好人际关系形成、党内和谐与团结的高度重视。
根据《条例》的精神,从宏观方面讲,我们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权力、有保障,让他们无后顾之忧。二是要加强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惩和补偿制,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要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要把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坚持不懈地执行下去,以便督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者,必须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积极给予支持和保护。
实践表明,切实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使党员真正以党内主人的姿态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是党健康发展的基石。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渐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我们有理由相信,以这一理念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必将更加有利于党员主体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我们好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政治体制的逐步深入,党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将会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七、保障党员权利重在制度建设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文本,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党的建设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巩固思想、组织、作风等各方面建设成果的保证。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党章为核心、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大力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创新,党内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实践表明, 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工作,应井架注重规范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设。
在党的组织管理活动中,要注重党员权利保障的经常化、制度化。在政治生活中,落实好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在组织生活中,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各级党的全委会和党代表的监督作用,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定期报告、审议、通报工作,为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搭建平台。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学习生活中,要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的系列制度,包括鼓励党员参加学历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定期轮训、外派学习交流等制度。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计划、分层次搞好党员教育培训。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并形成党员到前沿岗位、高科技岗位、管理岗位、领导岗位等重要岗位锻炼的制度。
要推行党务公开,出台党务公开的办法,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执行主体及其监督保障措施。要学会利用网络和电子媒体,拓宽党务公开的渠道。要实行党内沟通情况制度,在党员个人与组织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保证上情下达。重点是继续完善好“三会一课”制度,就其内容、时间、范围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党员意见征集制度,保证下情上达。包括党员反映情况限时答复制度,党代表提案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党代表述职制度,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及接待群众制度,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的“话语权”。要加强党内问责,实现党员权利保障问责。把党委统揽、纪委协调、部门参与结合起来,明确一个能够落实制度的责任人和群体,即不但要明确组织的责任,还要明确个人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员向党代表问责、党代表向党组织问责、党组织向党的干部问责的双向多层次问责体系。对党员领导干部要实施双责管理,把党风廉政责任与党员权利保障责任结合起来,一同强调、一同履行。
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党员在干部工作中的权利,包括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等。此外,进一步扩大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进一步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全委会作用,都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改革突破口。要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加强针对党员权利保障的督促检查,特别要着重查看党员大会或党员民主生活会中,是否有党员发表意见、建议及其内容,也可通过个别谈话、小型座谈等听取党员对本单位党内民主建设情况的反映。纪委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的专门机关,要带头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在执纪过程中,要树立同志式的平等意识;在执纪理念上,要树立权利与义务并重的意识;在执纪目的上,要树立查处与保护并重的意识;在执纪方式上,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尤其要注意各种不经初核直接立案、查审不分、复审不分等从程序上侵害党员权利的问题。
当前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处理,一些地方存在着避重就轻、纠正而不追究等问题,这实际上是对党员权利的再次侵害。纪检监察机关应把受理侵害党员权利的控告作为执纪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口头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非党纪处分;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要坚决给予党纪处分。要建立保护党员权利的纠错机制,对党员受到组织内部不公正待遇的,党组织应视情况为其挽回政治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给予精神慰问等。
八、党员本身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在当前形势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提高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因此,强调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党员个人来说,理解“民主权利”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两个关系”:一是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有什么样的法律,就有什么样的权利;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律不一样,权利也不一样。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
党员民主权利,是指党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党章党规,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党员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16项权利和自由外,还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权利。2004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共5章38条,对保障党员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宪法》、《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概括起来,党员依法主要享有6个方面的民主权利: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申辩、辩护权。
对每个党员个体来说,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严守党的纪律,要有很强的政治意识。放眼世界,现代政党都是有政治纪律要求的,没有政治上的规矩不成其为政党。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必然会分崩离析。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党老党,曾经显赫一时,活跃于历史舞台,但最终却丢失了政权、丢失了自己,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治纪律的松散和动摇。首先,要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做到一切行动听从党的指挥,有令就行,有禁就止,绝不说三道四,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次,要认真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必须自觉、严格地遵守党的组织原则,认真贯彻党组织形成的决议。党员在执行党组织决定时,不能计较个人的利害得失,也不能凭个人的好恶搞“断章取义,各取所需”,更不能表面上赞同,背地里反对。当前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淡漠,个别地方和部门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在经济快速转轨、社会加速转型的特殊时期,各说各话、各行其是,这对党是非常危险的。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必须执行,没有什么商量选择,也没有什么讨价还价。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者随之”的恶劣现象,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丧失。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8200多万名党员、在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执政的大党来说,就不可能肩负起历史使命。因此,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特别强调,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
二是实事求是,要有很强的大局观念。党员有反映问题的权利,但是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凭道听途说或是个人的主观想象,随意猜疑和臆造。党员向组织检举揭发违法违纪问题,是履行民主监督义务、勇于同不正之风做斗争的表现。但也要看到,行使民主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问题,端正风气,增进团结,维护纪律,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因此,一定要站在党的立场上思考和分析问题,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不能把个人的恩怨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
三是敢于较真,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内,同志有了缺点,要当面指出,及时提醒;他人犯了错误,要严肃批评,帮其改正;同志间有了矛盾和隔膜,要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消除,绝不能因为相互之间有意见,就采取乱写信、乱告状的方式发泄不满,更不能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应努力促进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良性互动。
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民民主的发展,可以促进党内民主建设。从近代民主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华民族求索民主的进程来看,人民的意愿是民主产生的直接推动力。在一个人民群众普遍缺乏民主观念的国度里很难产生具有民主意识的党员。同样道理,一个没有全社会民主作为坚实基础的民主政党能够产生同样不可想象。人民群众是伟力之源,人民民主的实践能够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不竭的源泉和动力。人民民主发展得好,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民主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实施监督的力度也将随之加大,就会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良好社会氛围和丰厚土壤,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另一方面,发展党内民主对推进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党内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民主作风,通过典型示范、以身作则,就会带动各种工作领域、普通人群中的民主风气和民主意识,从而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