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劣的人应该对这种骑士原则心存感激!因为这一原则使他们和那些优秀的人被拉到了同一水平线。若非如此,他们在任何方面都无法与那些优秀的人相匹敌。如果有人对这些优秀的人进行污蔑,也就是给他们强加一些卑劣的品性,那么这种污蔑就成了一个有依据的、真实的客观评价,一个拥有确定效力的法令。实际上,除非被侮辱的人立刻用鲜血来消除这种侮辱,否则它就会永远真实有效。亦即,如果被侮辱的人对这种侮辱持容忍态度,那么被侮辱的人(被人们看作“荣誉之士”)就成为侮辱者(也许是一个最卑劣的人)所说的那样了。这样一来,他就会被“荣誉之士”所鄙视,人们像躲避瘟疫一样躲着他,比如有他出现的所有社交场合人们都会拒绝参加等。我自信可以清楚地找出这一观念的来源。从中世纪开始直到15世纪(根据C.G.冯·韦斯特的《德国刑罚、德国历史文集》),刑事诉讼在进行时,被告的罪责并不是由原告证明的,而是需要自证清白。自证的程序就是在通过他人的担保进行宣誓。因此他需要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发誓确保被告不会撒谎。如果被告找不到担保人,或者担保人不被原告承认的话,那么就只能让上帝来决断了。通常采取的都是用决斗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被告是“带有耻辱之人”,必须洗刷自己身上的耻辱。我们可以从这里看到蒙受耻辱的概念以及决斗程序的来源。甚至在今天,“荣誉之士”之间还存在这样的事(除了不用宣誓)。这也就是“荣誉之士”为什么会对说谎的中伤十分愤慨,并且进行流血报复的原因。要知道谎言是每时每刻都很常见的事,所以这种反应不得不令人奇怪。然而,这种反应十分普遍且稳固,特别是在英格兰。实际上,如果一个人用死亡来威胁那些指责自己撒谎的人,就必须保证一辈子都没有说过谎。所以,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更加简洁,被告只需要对原告说:“你在说谎。”然后就可以让上帝来决断了。记载中有一条骑士荣誉的规矩是这样的:必须使用武力来应对撒谎的指责。关于言语侮辱,我就谈这么多。但是,还有比这种侮辱严重得多的事,因为仅仅想到它就会让人毛骨悚然,就连提起它也要请所有信奉骑士荣誉的人加以原谅,它是世界上最恶劣的事,比死亡和诅咒还要可怕。那就是一个人抽另一个人嘴巴子,或者对他进行殴打。动手打人是十分可怕的,它会彻底毁掉被打之人的荣誉。用流血可以恢复其他破坏荣誉的行为,但是只有将对方杀死才能彻底恢复被动手打人毁掉的荣誉。
3.骑士荣誉与一个人的自身或道德本性是否会改变等充满学究气的问题毫无关系。如果一个人的荣誉被破坏,或者暂时失去了荣誉,只要他立刻通过决斗这种屡试不爽的方法进行还击,就能立刻将荣誉完整地恢复。不过,要是冒犯的人并不信奉骑士荣誉,抑或他只是首次破坏他人的荣誉,那么就可以使用另外一种更加安全稳妥的方式进行还击。那就是在遭到冒犯的那一刻就击倒对方——前提是手边有武器可用,如果必要以后再击倒对方也无不可,在对方用动手攻击的方式冒犯他人荣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然而,就算对方只用言语冒犯了我们,也是一样的。荣誉只有通过这种方式的还击才能得到恢复。但是,如果人们因为不想招致不好的结果而不选择这种方式,或者不确定对方是否遵循骑士荣誉法则的话,那么还有更加巧妙的方式。那就是用更粗鲁的方式还击粗鲁的冒犯者;如果言语侮辱已经不起作用的话,就要出手还击,这是恢复荣誉的最极端的方法。所以,如果被人扇了耳光,就要举起棍子打回去;如果被人用棍子攻击,那就只能用打狗鞭作为回敬;至于对付打狗鞭,有人认为最绝的方法是向对方脸上啐一口。只有当这些方法都起不到作用时,才迫不得已使用流血的方法。下面的骑士荣誉的格言是使用这种解决方案的依据。
4.受到他人的侮辱是一种耻辱,反之,使他人蒙受侮辱则是一种荣誉。假设我的对手本身享有真理、公正和理性,而我一旦用言语侮辱他,那么真理、公正和理性就立刻被我赶跑了,我便拥有了道理和荣誉。同时,对方则失去了荣誉,直到他用枪、剑而不是公正和理性作为武器进行还击,才能恢复自己的荣誉。所以,在荣誉方面,粗野无理要比所有个性品质有用得多,越粗野无礼反而越有道理。那么还要其他品质有什么用呢?就算一个人十分愚蠢、卑鄙、缺乏教养,但是通过粗野无礼的行为可以把一切都消除,使一切都变得合法合理。当我们进行讨论或者交谈时,如果某个人表现出来对谈论的话题有更清晰的认识,比我们更追求真理,有着更优秀的判断力和理解力;如果他表现出来的卓越的精神智慧远远地超过了我们——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行动,将他的优势以及相比之下我们暴露出的劣势和不足一下子消除。我们甚至可能反过来变得比他优秀——只要我们粗野无理地蛮干就能够做到这一点。蛮横无理要比思想上的交锋更有力,它使人的精神智力都失效。因此,如果我们的对手对我们网开一面,不用更加粗鲁的方式进行回击,并且进而展开高尚的决斗的话,我们就可以获胜,从而获得荣誉。真理、知识、思想、机智和理解力在有着君主般威力的野蛮无理面前,都被打得节节败退。因此,如果一个人发表了与众不同的观点,或者表现出更出色的智力,那么这些“荣誉之士”就会立刻上马征战;如果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争论时无力论辩的话,这些人就会开始使用粗鄙的言语——这种做法可以让他们取得胜利,而且,使用粗鄙言语也要更容易一些。这么一来,他们就胜利而归了。从此可以发现,人们对这种荣誉原则的称赞能够使社会格调更加高尚,他们再正确不过了。此条格言的依据是下文——它是全部荣誉规则的基础和灵魂。
5.对于信奉骑士荣誉的人来说,判断争议双方哪一方占据公理的时候,所使用的最高裁判庭就是我们的身体力量,亦即动物性。任何粗鲁的行为都是从人的动物性产生的,因为做出粗鲁的行为就说明精神力量和道德争议的斗争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了;于是用身体力量的交锋作为代替。富兰克林富兰克林(1706—1790):美国政治家、科学家。认为人是“能够制造工具的动物”,因此,人会使用只有人才能制造的武器来进行身体力量的斗争;亦即决斗。人们通过决斗可以得到板上钉钉的判决。众所周知,“荣誉之士”的基本格言可以表示为Faustrecht“拳头公理”一词;与Aberwitz一词相似,这种表示方法也带有讽刺意义。因此,骑士荣誉也应该叫作“拳头的荣誉”。
6.如果说公民荣誉要求人们对待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时小心谨慎、诚实守信、履行义务;那么相较而言,我们在这里探讨的骑士荣誉原则,则要求人们在处理上述人际关系时表现出高贵的宽容。唯一不能打破的东西就是以荣誉为名发表的言论,亦即人们说出“以荣誉担保”之后做出的承诺。从这一点可以得出以下假设:所有其他承诺都不需要兑现。如果迫不得已,我们甚至可以背弃以荣誉为名许下的诺言。因为只要使用决斗这一屡试不爽的方法,就能使我们的荣誉得到恢复——决斗的对象就是那些坚称我们曾以荣誉之名做出承诺的人。此外,我们唯一必须偿还的债务就是赌债,所以赌债又叫作“荣誉债”。而对于其他债务,就算我们像犹太人和基督徒那样相互欺骗,也不会使我们的骑士荣誉受到丝毫损害。没有偏见的读者可以很轻易地看出,这种奇怪、野蛮、滑稽的荣誉规则并不是从人类天性中而来,也并非出自对人际关系的健康的理解。骑士荣誉发挥作用的地域非常有限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亦即,它从中世纪才开始流行,并且只限于欧洲。就算在欧洲,也只有在贵族、军人和他们的效仿者中,骑士荣誉才能起作用。希腊人、罗马人甚至高度发达的亚细亚民族都对这种荣誉及其原则知之甚少。他们知道的只是我在前文中论述过的那些荣誉。所以,在这些民族中,人们通过一个人的行为来决定对他的看法,而不会被随便一个嚼舌根的人所影响。他们都承认这一点:一个人发出的言论和行为,只能使他自己的荣誉受损,而不会影响他人的荣誉。对于他们来说,被打了一个耳光就只是一个耳光罢了,还不如被一匹马或一头驴踢一脚危险。一个人被别人动手攻击之后有多愤怒,与当时的情况有关,而且很有可能当下立刻就进行反击。但这种行为与荣誉没有什么关联。人们肯定不会准备一个账本,记下自己受到别人的攻击或者他人辱骂的言辞,以及已经实施了报复的“满足”和还没有进行的报复。这些民族也有着丝毫不亚于欧洲基督徒的英雄气概和牺牲精神。希腊人和罗马人可以算作真正的英雄,但他们却毫不了解“骑士荣誉”。在他们看来,高贵的人是不会去决斗的,只有角斗士、被贩卖的奴隶和被判刑的罪犯才会去决斗——为了娱乐大众,他们轮番和野兽进行搏斗。基督教传入之后的基督教时代,角斗活动被禁止了,代替这种活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决斗,决斗的结果就被认定为上帝的旨意。如果说角斗表演是为了娱乐大众而做出的残忍牺牲,那后一种角斗就是大众的荒谬观点导致的残忍牺牲;但是后一种情况中牺牲的并不是罪犯、奴隶和囚徒,而是贵族和自由民。
很多流传下来的证据表明,古人完全没有与骑士荣誉有关的错误观点。比如,一个条顿族首领向马略马略(前159—前86):古罗马政治家,统帅。下达要求决斗的战书,但这位英雄却给他带话说:“如果他(指这位首领)对生活感到厌烦,可以自缢结束生命。”当然,马略主动为这个首领提供了一个退役的角斗士,以便让他和角斗士进行搏斗。普鲁塔克普鲁塔克(约46—约120):古希腊传记作家。在书中写道,舰队统帅欧里比亚德斯和德谟斯托克利斯发生争执时举着棍子要打对方,但是后者并没有拔剑出来反抗,而是说:“你可以打我,但要让我说完话。”雅典的士兵团并没有因此而宣布拒绝为德谟斯托克利斯效忠。信奉骑士荣誉的人读到这些会多么气愤啊!所以,一位当代法国作家说得对:“对于认为德谟斯芬尼是信奉骑士荣誉的人这一说法,只能报以同情的笑容;同样,西塞罗也并不信奉这种荣誉。”(C.杜郎,《文学之夜》1828,卷二)此外,柏拉图的书中对虐待的论述清晰地表明,对于这类事情,古人并没有骑士荣誉的概念。苏格拉底由于喜欢跟人争论所以常常被他人粗鲁相待,但他却毫不在意。有一次,有人踢了苏格拉底一脚,他却默默忍受了,别人都感到吃惊,他解释说:“如果我被驴子踢了一脚,难道我也要生气并且报复它吗?”(狄奥根尼斯)另外一次,有人问苏格拉底:“那个人难道没有羞辱你吗?”他答道:“没有,因为他说的人并不是我。”斯托拜阿斯在《穆索尼斯》中写下了这样一大段文字,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古人对受到他人侮辱的看法。他们只知道通过法律来解决,并不知道还有其他解决办法,聪明的人对使用这种解决方法甚至不屑一顾。如果古人脸上挨了别人一巴掌,只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中可以找到证明。这一篇中还有苏格拉底关于这一点的见解。《吉里斯的报道》中也能看到类似的事实:有一个名叫卢西斯·维拉图斯的人,在并没有受到挑衅时竟敢给了每个他碰到的罗马市民一个耳光。后来,为了避免事态扩大,他派一个奴隶拿着一袋金币走在前面,付给那些感到惊诧的人每人二十五阿斯的赔偿金。著名的犬儒学派大师克拉特斯就曾经被音乐家尼克德洛姆斯打过一个耳光,以至于整张脸都被打得红肿了。克拉特斯就在额头上贴上一张字条,上面写着“这是尼克德洛姆斯干的好事”,以此来羞辱这位笛子演奏家,因为他竟胆敢粗野地对待这位受到整个雅典人神明般崇敬的人。在色诺彼的狄亚根尼斯写给梅里斯玻斯的一封信中,他说自己挨了一群喝醉的雅典青年的一顿鞭子,不过他并不太在乎。塞尼加在其著作《永恒的智慧》的第十章到结尾,详细论述了怎样应对他人侮辱的问题。他认为一个智慧的人不值得为这些东西花费精力。第十四章中他这样写道:“一个智慧的人受到攻击后要如何应对?卡图被人打了一个耳光之后,没有生气,没有报复,也没有表示原谅。他只说自己并没有被人打过。”
你们会说:“可是这些人是智慧之人啊!”——这么说你们是愚蠢之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