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人一般承认墓祭的现实合理性,从而证明设立墓祠的合理性。或认为墓祠祭祖虽不见于古礼,但是礼以义起、以情起,墓祭与礼的精神不悖,应当实行。嘉靖时学者唐顺之(1507—1560年,嘉靖八年进士)指出:“墓祭非古也,其起于人之情乎!礼起于情之不能已,故虽好古执礼之士,亦未有能非之也。”他把墓祭看作是根据人之感情需要兴起的习俗,礼制亦认同。郑真应邀为前引金谷汶所建墓庵写记,他从尊祖和坟墓性质的角度论证墓祠祭祖的合理性:“予惟礼莫重于亲亲,尊祖所以重本,亲亲之至也,谷汶其知所本者哉!《周礼》家人凡祭为尸,汉制定为上陵食举之仪,下至公侯士大夫家,皆得有事于墓。墓也者,体魄之所藏也,墓之有祭尚矣,然非有栋宇之制,其何以肃位奠之诚哉!”把墓祠祭祖作为汉以来的传统。类似的看法还有吴县人徐有贞(宣德八年进士):“礼不墓祭,墓而为之享祠礼乎?曰礼而无之也,其义则有取焉。先王之世,卿大夫之祭有庙,士庶人之祭有寝,固无事乎墓祭也。汉立原庙,后世因之,而卿大夫士庶始有为祠以享于墓者,其于礼制则远矣。然原其为心,则固有孝子顺孙追远报本之意焉,君子于此其可深非之耶。”他认为虽然礼不墓祭,遑论墓祠,但礼以义起,墓祭体现了追远报本的孝道,不应对它非难。
有的人从庙祭与墓祭的关系切入,根据坟墓的性质以及生者的感情论证墓祠祭祖的合理性。明初人王行认为:“事死之礼,葬祭而已,体魄即葬,神依于主,子孙之奉,一于主焉。此墓祭所以非古也。然古人之祭也,尽礼于奥足矣,而复祭于祊何也?以孝子之心不知神之所在,故博求之。恐其或在此或在彼也。则祖宗体魄之藏,又安知其神不有时而在乎?此墓祭虽非古,而中世以还,礼有所弗禁也。”把孝子事死的感情作为墓祭存在的理由。明初著名学者宋濂的学生浙江义乌人王绅(1360—1400年)也指出:“予考诸礼,古无墓祭,其殆以既葬必制主,而主者神之所依也。有主必有庙,故祭必于庙。而墓者特体魄之所藏也,因略而无文。盖礼以义而制者也。后世人子不忍死其亲,见手泽桑梓之存,必悲感而怆慕,况体魄之所在,其有过而不哀思乎?哀思之至,肸蠁潜通之道也。于是上墓有祭,依墓有庐,而庵制之设,礼以情而起者也。且礼者天理之节文也,事合乎理而尽乎情,此儒先君子所以弗之禁也欤。”更明确指出礼以义起、礼以情起的道理,论述了情、理、礼三者的关系。王绅与王行认为礼制无墓祭之说,根据礼以情而起,故礼制不禁止墓祭。萧山人魏骥(1374—1471年)也把该问题归结为礼以义起,他说“:尝闻先正谓,墓之有祭,古所无有,然亦不在所禁,惟以既葬奉主以归于庙,岁时则祭主于庙耳。殊不知墓为先人体魄之所藏,故昔人有过丘垄则哀心生之说。是则孝子肃然僾然之意,岂不有见于此乎!于墓而祭,以义而起。”义是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情是在说人的内心感受,墓祭符合人们的情与义,自然也符合礼的精神,或者说礼应当根据人们的情与义来制定。
还有一些人从加强宗族制度出发,依据宋儒的主张,论证墓祠祭祖的合理性。浙江台州叶氏在永乐年间创始基祖祠堂,岁久屋坏,正德十二年(1517年)移建。嘉靖年间族人叶良佩(嘉靖二年进士)指出:“封建亡天下无世家,圭田废而士大夫之家无庙祭,凌夷迄于叔季,民不族居,仕靡世禄,而隆本敦睦之礼荒矣。宋司马文正公始创议祭其先于影堂,朱文公因损益为祠堂之制,以五服为祭限,士夫之族得祀高曾祖祢四龛,而河南程子复益始祖、先祖之祭。繇是家有祠、墓有庵,岁时有祭,上以报祖,下以联族,收失道涣散之民,以萃于一,此法意之最善者也。”他参考司马光、朱熹、程颐的主张,把墓庵与家祠均作为报祖联族的祭祖制度,实现隆本敦睦的宗族之礼。湖广兴国人吴国伦(1524—1593年,嘉靖二十九年进士)说:“余按古者卿大夫而下各得随分立庙,以祀其先。自秦恶庙制比于上特禁抑之,故民多野祭之云。紫阳氏仿古庙意而异其宇位,诸得上祠四代,用以明孝,而合族祠所由来尚矣。”视墓祠为借鉴朱子《家礼》的宗族合族祠堂。湖南茶陵人李东阳(1447—1516年,天顺八年进士)为刘氏敦本堂作记,依据宋儒的主张,认为“礼于始祖有墓祭之义”。他指出:“礼曰‘人本乎祖’,又曰‘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凡此者,情之所自致者也。然服穷于五世,祀止于四代,而墓归于一,生人之情,盖有不但者,而礼寔制之,君子使礼足以达情,而情不至于害礼,斯可矣。”肯定墓祭亦礼,是礼以义起,符合人情。
三、小结
明代墓祭建筑主要以墓祠与墓庵类命名,墓祠流行于南方地区,尤以安徽、浙江、江苏三省为最。墓祠建筑一般为三楹或更大,或设有附属建筑。嘉靖、万历年间是明代修建墓祠较多的时期。建祠祭祖者既有士大夫也有平民,所祀祖先主要是父母、近祖以及先祖与始迁祖。墓所田产一般是十至三十亩。
明代墓祠是宗族祠堂形态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组织宗族的作用。明人一般承认墓祭的现实合理性,从而证明设立墓祠的合理性。或认为墓祠祭祖虽不见于古礼,但是礼以义起、以情起,墓祭与礼的精神不悖,应当实行。或从庙祭与墓祭的关系切入,根据坟墓的性质以及生者的感情论证墓祠祭祖的合理性。还有一些人从加强宗族制度出发,依据宋儒的主张,论证墓祠祭祖的合理性。明代士大夫热衷于墓祠祭祖的讨论,是一种加强宗族制度的现实关怀。他们继承了宋儒重建宗族制度的理论,并进行建祠祭祖的实践。明代墓祠祭祖形态,证明宗族制度进一步深入社会生活,进一步普及。
明代墓祠事例表资料出处
(序号与表中相同)
1.宋濂:《文宪集》卷2《平阳林氏祠学记》四库全书第1223册第285页。
2.王行:《半轩集》卷3《筠谷郑氏墓祠记》,四库全书第1231册第331—332页。
3.郑真:《荥阳外史集》卷7《竹林庵记》,四库全书第1234册第9页。
4.王行:《半轩集》卷3《金氏墓祠记》,四库全书第1231册第341—342页。
5.王绅:《继志斋集》卷7《施氏双溪庵记》,四库全书第1234册第743—744页。
6.杨士奇:《东里续集》卷41《南耕先生传》,四库全书第1239册第218页;传文说解公曾作祠记,解缙(1369—1415年)亦吉水人,与传主同乡,故据解缙生活年代推断建祠时间。
7.徐有贞:《武功集》卷4《徐氏袭庆庵重修记》,四库全书第1245册第151—152页。
8.魏骥:《南斋先生魏文靖公摘稿》卷6《新昌潘氏墓庵田记》,四库存目集部第30册第398页。
9.谢铎:《桃溪净稿》卷9《墓祭学田记》,四库存目集部第38册第352页。
10.谢铎:《桃溪净稿》卷9《祠墓诸田记》,四库存目集部第38册第352—353页。
11.李东阳:《怀麓堂集》卷31《敦本堂记》,四库全书第1250册第328—329页;李东阳(1447—1516年)天顺八年进士,刘时雍为东阳友,据东阳出仕至去世时间推断建祠时间。
12.罗钦顺:《整庵存稿》卷2《清塘陆氏始迁祖祠堂记》。四库全书第1261册第33页。
13.金瑶、金应宿纂修:《珰溪金氏族谱》卷15《宫室志》,明隆庆二年(1568年)家刻本,上海图书馆藏。
14.朱存理《野航文稿》之《杨氏修墓记》,四库全书第1251册第620—621页。
15.唐顺之《荆川集》卷8《休宁陈氏墓庐记》,四库全书第1276册第376页。唐顺之(1507—1560年)嘉靖八年会试第一,嘉靖三十九年去世,据此推断建祠时间。
16.嘉靖《太康县志》卷8《安氏茔堂传》。
17.吴津撰:《休宁县市吴氏本宗谱》卷5《吴君文美林塘哀慕记》(嘉靖二年撰),国家图书馆藏嘉靖刻本。
18.吴嘉誉撰:《武峰吴氏家谱》之《震泽武山吴氏重修墓祠纪略》,国家图书馆藏崇祯刻本。
19.江德中等:《郡北济南江氏宗谱》卷2《松石公暨元配杨孺人合葬墓祠碑》,安徽省图书馆藏崇祯黄叔达刊本。
20.周绍泉等:《窦山公家议校注》卷2《墓茔议》、卷三《祠祀议》,黄山书社1993年版。
21.熊过:《南沙先生文集》卷3《永思亭记》,四库全书存目集部第91册第579页。
22.吕本辑:《余姚新河吕氏家乘》卷9《明故征士郎中书舍人少渠吕公行状》,国家图书馆藏明刻本。
23.吴崇节:《狎鸥子摘稿·立祀田序》,四库存目集部第137册第650页。
24.程一枝:《程典》之《槐塘宗观察大宾记》,安徽省图书馆藏万历刊本。
25.金瑶、金应宿纂修:《珰溪金氏族谱》卷15《宫室志》,明隆庆二年(1568年)家刻本,上海图书馆藏。
26.金瑶、金应宿纂修:《珰溪金氏族谱》卷15《宫室志》,明隆庆二年(1568年)家刻本,上海图书馆藏。
27.王世懋:《王奉常集》卷13《沔阳陈氏达生庵记》,四库存目集部第133册第347页;据王世懋(嘉靖三十八年进士,1536—1588)科举与生活年代推断建祠时间。
28.吴国伦:《甔甀洞续稿》卷11《朱方伯公祠堂记》,四库存目集部第123册第609页;据吴国伦(1524—1593年)生活年代推断建祠时间。
29.吴子玉:《大鄣山人集》卷46《汪公墓碣铭》,四库存目集部第141册第773页;据吴子玉生活年代推断建祠时间。
30.陈与郊:《隅园集》卷2《修复墓田墓屋序》,四库存目集部第160册第394页。
31.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97《张仲公杨孺人墓志铭》,四库存目集部第152册第738页;李维桢(1547—1626年)隆庆二年进士,据李维桢出仕至去世时间推断建祠时间。
32.冯梦祯:《快雪堂集》卷8《陆冢宰庄简公菁山祠堂记》,四库存目集部第164册第162—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