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看了一下这一章,感觉内容应该有点复杂,我都在想如何把东西逻辑写清楚,写通顺。
(其实是真得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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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看着标题,是不是感觉也不是很难?
主管,其实就是民诉是谁主管的,当然是法院啊!
所以,民事案件,都是在法院受理的权限范围内。
不过,也是有判定标准的。有些案件并不是民事,或者他们并不是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那么就不能定位民事案件。如果各位还记得最开始学民法的时候,民法的概念,也就知道我现在写的这个是什么意思了。
(至于刑事案件,等咱们学习了刑事诉讼了再谈,不过,我记得,好像并没有独立的刑事法院,应该也是人民法院主管)
凡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但是,也有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同样是处理争议的地方啊!有什么?
第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你们去搜百度,还真的有这个存在,不过,它是群众自治组织,不一定能够解决复杂的案件,所以只能够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复杂的民事案件还是得由主管的人民法院来解决更为妥当)
第二个,仲裁机构,也简称为仲裁委员会。(民商事和劳动争议)主要是针对这个。当然,这完全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看自己选择哪个进行主管。仲裁是一裁定输赢;法院是有两次审理,一审之后不满,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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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概述】
这个,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比如: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理解?
其实,这是为了具体落实而制定的管辖制度。第一次分配受理的案件,在不同的级别之间,通过确定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基础上,也就是同级,将案件移交到具体的法院。
为什么这么说?
应该这样理解,为了更好的协调性,针对性的处理案件。
而且,我国除了设立地方法院后,还有设有其他法院。
比如:
军事法院;(双方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海事法院;(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纠纷,也就是海上运输贸易等一系列的,海船员劳务也是)
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各类合同、财产、环境侵权等)
知识产权法院。(它的定位是中级人民法院,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无法审理)
而法院,存在一个管辖恒定:案件受理后,管辖权不受当事人所在地、居住地变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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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这里,是管辖上的详细延伸,对四级法院的分工和权限进行详细解释。
它会根据案情的重大程度、复杂程度、影响范围来进行案件分工,还有一个,就是争议标的金额大小,看到底是由哪个级别法院审理。(所以,律师费也是根据这些来收费)
上面就说了,知识产权是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这类案件,就不能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不合规矩)
那么,对于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四级法院如何判定呢?
第一,基层(县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大多数的民事案件是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中级(市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有三类,重大涉外、本辖区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海事、知识产权、重大港澳台民事、诉讼标金额较大)
第三,高级(省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
第四,最高(国家)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一类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有一类是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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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如何理解这个东西?
其实,地域管辖就是各辖区的民事案件划分,这存在一个当事人的关系。
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有联系;(尤其是被告)
诉讼的标、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下去之间有联系,那么诉讼就是由该地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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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又存在一个一般地域管辖。
第一个:原告就被告。
原则上,是原告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受审案件;
第二个:例外。
比如:追索抚养费、抚育费;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离婚案件)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第三个: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这个有点多......)
简单阐述,一般是存着华侨再国外,结婚在国内,那么就是由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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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一个很长!很长!很长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第二,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有;
第三,因票据纠纷的,票据支付地;(也就是付款地)
第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由公司住所地;
第五,铁路、公、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被告人;
第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第七,因铁路、公、水上和航空,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将落地,发生地或被告;
第八,船舶碰撞或海损请求损害赔偿的,发生地、到达地、扣留地或被告;
第九,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救助地、最先到达地;
第十,共同海损提起的,最先到达地、航程终止地。
(这些,思考一下,发现了什么逻辑?与被告,与标的地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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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一个,唉没完了,昨天就是写到这里,懵逼了,还有!!我都感觉语言够精炼了,它还是那么多。
专属管辖!!!
不动产的纠纷,是由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是有港口所在地;
遗产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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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这个就是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了,都有共同管辖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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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简单的理解,就是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只能适用一审案件,二审不得协议;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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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
是指原告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作出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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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要完了?(别急,还有两个!我晕!)
【裁定管辖】
这个,就是指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
是法院受理后,发现自己法院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
上级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转移
(向上转移或向下转移,与上面结合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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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什么意思呢?
其实,就是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
不成立,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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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时间必须在答辩状期间。(三个)
而法院对于异议的处理,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是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完——
(作者:知道我昨天懵逼在哪里了吧?其实不是难懂,是内容有点多,有点缠绕,加上人晕乎乎的,没思考清楚。昨天休息睡好了后,发现精神好了,思考也流畅了!看来,还是要休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