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法,我们不难想到一个东西,犯罪。
刑法与犯罪有必然的联系。
刑法有四项要点:客体、主体、客观、主观。
客体,也就是权利,有很多很多的权利。
主体,也就是针对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在不同的圈子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国家机关里扮演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在私企、民营企业里,扮演了普通角色。
主观,也就是我们的个人意识,进而产生的行为,但是,它必须是故意而为。
客观,也就是行为,故意而为的行为。在不同的角色里,行为是不一样的。但是本质上,都是在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在国家机关里,犯罪同样类型,罪名叫法不同,在民营企业里,犯同样的罪,又是另外一种叫法。这不过是为了区分。(公与私)
如何明白刑法?
其实,就是一个体系。
它有分则,分则里包含了十大类,十大类一共有236个罪名。
针对了不同的,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下到自然人或单位。
它有总则,主刑五种、附加刑四种,以及非刑罚处罚。
所以,刑法,是有明文规定的,236个罪名不说绝对的覆盖生活工作方方面面,但绝对算得上是铜墙铁壁,一种行为对应一种罪名(或取重);或者一种行为对应多种罪名,或者多人共同实行同种行为。
一个行为,一个故意,则一个罪名;多个行为,多个故意,多个罪名。(可根据情况数罪并罚)
总则,是惩罚,是实实在在的刑罚到身;
分则,就是那些明文规定的罪,犯了定罪名。两者相互配合,先定分则罪名,后根据罪名实行总则上的刑罚。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罪名罗列出来?
其实是让人不去犯罪,一种把犯罪后的严重结果贴在上面,让人敬畏而不敢去犯罪。
(故意而为之,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
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后果。
而刑事后果,就是造成一切原因的后果,你要承担这个严重后果的相对刑罚,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民事责任。因为刑法要判刑,对犯罪分子人身权利产生了法律强制干预。
(主与客)
(法无明文规定不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现在,我懂了这句话的意思,分则里的236个罪名,几乎涵盖了全部的角色和犯罪类型。分则,就好像天使手中的书,总则,就好像天使手中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