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心情不错(太阳又回来了),但是!
我把昨天那个评论给删了,知道为什么吗?
又来一个不明身份的人,把我给怼了。
我明明是怼那个人,结果另外一个和那个一同来怼我。
(行,删了评论,息事宁人,也不做任何的反驳回复)
对于昨天前面的发言,我表示。
(我的眼界真的很低!)
因为没找到2019年的小康标准,就只找到了2018年的。
仔细一看!
那女人说真的很对!!!
20万,是困难家庭水平。
(倒数第二)
(当然,是一家人的,就算加上另一个,那也是贫困啊)
好吧.....
年薪50万,才勉强算个小康。
我是一个穷人。
(也不知道这张图是真的还是假的,瑟瑟发抖。不过,我得加油啊,不然只能呆在特困户了)
唉,还没有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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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提前翻看了一下目录,发现刑法的基础部分就快要完了。
接下的,就是各大罪的详细解释了。
(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等)
开始刑法基础内容的倒数第二章。
想想,时间过得真快。
【刑法——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看到这个,想到了什么?
我想到了,刑罚没了。
对,是可以这么理解。
但是这个太过于简单,过于表面。
我们再稍微深入一点。
法律上:是由于法定或事实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看到这里,我不禁想到了古时候的一个东西!!
(免死金牌)
对,果然传承下来了,在后面会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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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消灭的事由】
其实,就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本来应该刑罚的,却没了。
打个比方:
古代的时候,法场上,突然出现一个人骑着马,拿着圣旨,大声喊道,刀下留人!然后宣布,不用杀了!
不过,这是古代。现代,却是另外一种。
存在有哪些?
第一,超过追诉时效;
第二,特赦令免;
第三,没有告诉或撤回;(这个,你可以回想一下之前我提过一个,告诉)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没了)
第五,其他法定事由。
(其实,就是哪些情况,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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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本上,只对于这两个做了重点讲述。
(时效与赦免)
【第二个,时效】
什么是时效?
其实都知道,就是在某个时间段内,有效。
不过这里,分为两个: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上面第一点就是追诉时效。
如何解?
重点在:追!
追诉: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过了这个点,就拜拜了,刑罚对我没用了)
而行刑时效,同样理解。
就是对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可是,我看到最后一句,却懵逼了。
它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
所以,我们只对追诉时效做一下阐述。
(又突然少了一个)
可能,你们看到这里,还没有理解追诉时效具体是什么意思,那么我打个比方。
比方在此:
甲因为某件事对乙产生恨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晚上故意杀害了同村的乙。
但是事后一想,不行啊!不能被抓到,抓到就要被关起来,有可能关一辈子。
于是,甲趁着没人发现,立刻收拾东西就远走他乡,逃跑了。
后来第二天,警方接到报案,调查发现是甲。
可是甲跑了,警方立案后展开追捕。(时效开始)
甲跑了之后,到处躲,极为小心翼翼,警方没能找到。
就这样,追捕过了很多年,警方还是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甲。
可是,这个时间却没了。(时效结束)
甲,过了有效期,有罪,变成了无罪。(社会遗忘了)
(读者:作者!为什么这个比方这么长!)
(作者:......)
(注意:追诉时间长短,与刑罚轻重相适应)
所以,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
一般犯罪计算,是从犯罪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连续是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计算)
现在知道了,为什么有些人杀了人,还逃跑了吧?
因为,跑,说不定没被抓到,就可以逍遥法外。
时间一过,就没有追诉时效。
不过,也可以相对延长,有两种情况。
第一个。
(公检法受理案件;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第二个。
被害人提出控告。
至于中断,就是新的罪行出现,就会中断重新计算。
(提一嘴:追诉时效很长的!一般情况是5年以上,具体,可查百度,注意,有期5年,还有10年,15年,20年的!上面年数递增!具体需要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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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赦免】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
大赦:部分人。
(罪名与刑罚同时免除)
特赦:特定的犯罪人。
(特赦只能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
唯一值得一提的,就是特赦制度。
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实行特赦。
第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第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但恶劣的暴力性犯罪,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第三,年满75周岁,身体残疾不能自理;
第四,犯罪前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1年以下;
(暴力性犯罪,恐怖、贩卖毒品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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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我怎么有种奇怪的感觉,越来越奇怪了!
(我是在教人犯罪?还是避免?!)
上面,有一个,就是行为人逃避侦查。
其实应该这么理解:立案了,但是双方却私下和解了却不知道,法律上还存在......
(是不是很坑)
(作者:明天,给阅读到这里的读者们,讲述一下有意思的真实情况!看完后,你会觉得,律师,真的是一个高风险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