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从华盖公司诉重庆外运公司侵权案谈起
于晓白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外运公司)
华盖公司为美国Getty 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拥有著作权的图像资料,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依据该授权书,华盖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华盖公司认为重庆外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企业宣传画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授权其在中国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一张图片,图片编号为:aa030148,内容为:仓库。华盖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外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全部相关制品;在重庆电视台卫视频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支付华盖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成本费用1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重庆外运公司负担。一审庭审中,重庆外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宣传画册完成时间在2006年。
二、法院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按照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的所有图像,其中包括有“Photodisc”品牌,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华盖公司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2009年3月23日,华盖公司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公证取证,查询并打印了相关网页的情况,网页上登载了涉案图片并载明图片编号为:aa030148,内容:仓库,品牌:“Photodisc”等。上述公证取证,仅能证明在2009年3月23日即公证之日Getty公司的网站上载有涉案图片,且根据Getty公司的声明,该公司对其网站上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Getty公司从2009年3月23日起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但涉案宣传画册制作完成的时间为2006年,由于华盖公司未能就Getty公司在涉案宣传画册形成时间之前是否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不能根据Getty公司授权而享有涉案图片权属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华盖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为中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华盖公司经Getty公司授权,拥有的权利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第二组证据为CN域名注册证书,证明华盖公司自2005年8月4日开始合法注册登记拥有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域名;第三、四组证据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21号《公证书》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0)大中证民字第206号《公证书》,证明本案编号为aa030148的图片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第五组证据为Getty公司与深圳超景图片公司签署的《图像协议》,证明涉案图片通过各种形式在中国内地范围内推广、宣传和销售;第六组证据为图片素材宣传册,证明涉案图片通过各种形式在中国内地宣传推广;第七组证据为与瑞源国际安全技术公司使用许可合同,证明涉案图片在2007年8月授权其他公司合法使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1)第一组证据是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真实性可以确定,但其证明力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2)第二组证据,重庆外运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作为二审新的证据;(3)第三、四组证据是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予以确认,但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4)第五组证据是中文版本,而协议约定了有不同时以英文版本为准,而华盖公司未提交英文版本,无法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其次,协议封面有“香港”字样,表明该协议形成于香港,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华盖公司未履行该手续。综上,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能作为二审新的证据;(5)第六组证据由于只有英文,证据形成的时间和地点均不能确定,无法核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故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6)第七组证据中是格式合同,仅有合同无法确认瑞源国际安全技术公司的主体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用为6600元,但汇兑凭证上的金额是11450元,从金额上看二者没有关联性;合同的主体为瑞源国际安全技术公司,而汇兑凭证则是“藏力”的个人汇款,从主体上看二者也没有关联性。综上,第七组证据中的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二审新的证据;汇兑凭证与合同以及本案均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二审新的证据。
另查明:(1)华盖公司自2005年8月4日至2014年6月4日,注册登记并拥有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域名;(2)2009年11月24日,华盖公司自愿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G-022300),登记证书的内容为:经Getty公司(美国)授权,申请者华盖公司(中国)取得摄影作品《图片73718861等24张图片》在中国内地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授权期限: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3)2010年2月3日,按照华盖公司的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分别作出(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21号《公证书》和(2010)大中证民字第206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人员打开admin.gettyimages.cn网站,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打开新网页,在“图片编号”处输入aa030148,并实施打印,打印页面显示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一审判决认定,Getty公司从2009年3月23日起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而颁发给华盖公司的著作权登记中记载,Getty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如果Getty公司从2009年3月23日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那么就没有权利许可华盖公司从2005年开始使用涉案图片。因此,能否认定Getty公司在2005年8月1日或者是2006年之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是本案的关键,核心是对华盖公司二审提供的两份公证书上所记载的图片上传时间的认定。虽然该两份公证书显示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是2005年8月25日,但并不能因此确认该时间就是公证书中所记载时间,理由是:第一,华盖公司在一审、二审提供的公证书中均有涉案图片,经过对比,一审涉案图片左上角有“Getty Images”字样,但二审涉案图片没有。一审图片刊载于华盖公司注册并拥有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二审图片来自admin.gettyimages.cn网站,后者是前者的后台编辑管理平台。华盖公司至少在一审之后二审之前对涉案图片的“Getty Image”字样进行了修改,同时也证明华盖公司有能力对网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第二,华盖公司二审公证书中虽有图片的上传时间,但该时间是显示在其后台管理网站上,后台管理信息具有不公开性,结合华盖公司曾对涉案图片“Getty Images”字样进行过修改的行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华盖公司对图片的上传时间进行修改,使涉案图片的准确上传时间无法得到确认。第三,华盖公司辩解其网站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无法对上传时间进行修改,但是华盖公司并未提供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第三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无法确认华盖公司是否委托了第三方对网站进行管理、第三方是否有资格和能力进行管理以及第三方是否能够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保持相关信息的原始性和准确性。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故无法确定Getty公司在2005年8月1日前或者是在2006年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根据华盖公司一审提供的确认授权书的内容制作,确认授权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许可华盖公司在2005年8月1日以前及以后,对附件A所列品牌,如“Photodisc”的相关图片行使相关著作权,没有明确是否包含涉案图片,该涉案图片何时形成、Getty公司对图片何时享有著作权,确认授权书都没有记载,华盖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Getty公司在2005年8月1日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在2005年8月1日以前或者是在2006年前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华盖公司不能依据Getty公司的授权,享有相关著作权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盖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华盖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华盖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即依据华盖公司与Getty公司的约定和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地域范围内拥有“Photodisc”图片品牌的著作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为:(1)重庆外运公司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的图片完全相同,证明重庆外运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拿来,占为己有”的行为;(2)华盖公司提交了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对涉案图片进行销售的合同,但二审法院漏列该重要证据;(3)二审法院以华盖公司仅提交了授权合同中文文本,而未提交英文文本为由,认定“无法核实该协议的真实性”,并对作为物证的素材库,以英文未经翻译为由,认定“无法核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缺乏依据;(4)一审法院将公证时间作为华盖公司取得著作权的时间错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对华盖公司二审提交的登记证书所记载的著作权取得时间予以认可;(5)二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对图片进行了修改,并以华盖公司没有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第三方的管理资质为由,对涉案图片上传时间不予认可,缺乏依据;(6)华盖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即(2010)大中证经字第79号公证书,已证明华盖公司二审提交的经公证的图片之所以没有水印标志,是因为这些图片只是小规格图片,点击放大后,自然会有水印标志。据此,华盖公司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华盖公司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重庆外运公司答辩称,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即使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重庆外运公司也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重庆外运公司只是企业宣传画册的使用者,而非制作者,没有侵权的故意,且早已停止使用该宣传画册。据此,重庆外运公司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华盖公司的再审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期间,华盖公司提交了(2010)大中证经字第79号公证书,以证明华盖公司二审提交的涉案图片过小,水印不易识别,但该图片上确有水印,点击放大后便清晰可见。经演示,重庆外运公司当庭认可小图片上亦有水印。华盖公司还提交2007年10月10日其与案外人上海诺亚方舟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订购确认单”,载明编号为aa030148图片的授权使用费为3000元。另查明,华盖公司诉重庆外运公司侵犯其6张图片的著作权,共计支付公证费8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华盖公司主张1张图片的维权成本费用为1100元。2007年7月10日,重庆外运公司(甲方)与重庆嘉恒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策划、设计及制作“中国外运重庆公司企业画册”,并支付设计制作费9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予以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