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提供的这些致富信息服务,统计数据所示,41.4%的农民表示服务一般,没什么特别的评价;21.2%的农民表示很不满意,20.2%的农民表示较不满意;只有14.1%的农民表示比较满意,3%的人表示非常满意。从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接近半数的农民对于目前政府提供的致富信息满意度很低,都认为普通农民并没有从这样的致富信息服务中得到一些帮助和改善。
另外,调查统计数据还显示,70%的被调查农民认为“政府提供的信息是虚的,这些服务都只是形式”。55.7%的人认为政府提供的信息没有人负责传达给农民,52.9%的农民表示政府只给大户、办厂的提供信息,不给普通农民提供信息。30%的被调查农民表示政府提供的信息内容本身不实用。从农民对于政府提供的致富信息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致富信息的传播效果很不理想,绝大多数的被调查对象不知道有这样的服务内容本身的存在,知晓的部分人群对于这样的致富信息服务的评价也不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农民眼中的形象工程。
由此可见,农民们并没有从政府对农致富信息传播的服务中得到可利用的信息,而这样的服务本身与农民实际接触评价状况形成了比较鲜明的对比,组织传播效果不尽如人意,由此可见一斑。
总之,现代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们的致富意愿也越来越突出。所以,如何帮助和引导农民致富,以及农村资源的组织与再组织问题,农民能力的提升问题,农民信息获取渠道提供等问题都是当前对农传播服务工作的重点。
就致富信息获取渠道来看,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的有限传播效果,人际传播的熟人效应,以及对于组织传播的忽视与不信任,这样的致富信息传播格局与农民自身的需求相比形成了较大的落差。从此意义上来看,如何让实际存在的各项服务予以落实,致富信息内容及时稳妥地进行公布与宣传,选择什么样的传播策略,是改善现阶段对农经济传播较为尴尬的局面需要思考的几大问题。
三、农民务工就业需求及其信息服务状况
20世纪50年代国家开始的土地改革,在相当程度上培养和强化了传统小农的平均主义意识,有饭一起吃,有地一起种。而在乡村不断城镇化的如今,多数农民在见识了工业致富的例子、外出打工的经验,其思想观念发生了转变。而且在农民迫切的致富需求下,他们所想到的最方便实施的致富方式就是寻找更好的打工机会挣钱。在J市,绝大多数青壮年农民也纷纷选择了外出或就近务工。此时对于务工就业问题的关注是对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对农经济信息传播服务进行研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1.农民务工状况及其信息来源
当前,在农村居民不断寻求致富的道路上,绝大多数人选择了进厂务工来改善生活条件获取更高的工资收益。在被调查的农民中,71.6%的家庭都有人在工厂务工,工资收入已经成为了绝大多数家庭赖以为生的经济基础。
在对于J市10个乡镇的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苏中地区工业化程度的逐渐提高,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相较于几年前农民纷纷外出打工的情况而言,选择在本乡镇范围内务工的农民正逐渐增多。
据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所调查的对象当中,29.6%的农民主要在本乡镇务工,20.7%的人在省会城市务工,19.6%的人在地级市务工,县城一级的地区有15.6%的务工比例。也有13.4%的农民选择了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甚至有1.1%的农民是在境外或国外务工。出现如此调查结果,主要与被调查地区的农村总体经济发展情况是相吻合的。
不管是留在本地,还是远走他乡,农民们所关注的务工信息来源也值得我们关注。据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71.6%的务工人群中,高达64.8%的农民是从亲朋邻居处获得了目前所从事工作的信息。而42.5%的农民的工作信息来自有过打工经验的人身上(调查过程中多数农民表示此打工经验的人群与亲朋邻居有部分重合,也就是说务工信息来源的绝大多数来自于被调查对象关系紧密且具有一定的务工经验的人)。9.5%的人表示务工信息来自于包工头,8.4%的人表示通过网络知道了一些务工信息并加以利用,6.1%的人务工信息来自于乡镇工厂经营者,5.6%的务工信息来源为广播电视,3.9%的人务工信息来自中介机构,2.2%来自报纸杂志,只有1.1%的务工信息来自乡镇宣传栏宣传单标语横幅与村干部。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农民寻找务工机会的方式都来自于乡村社会中的人际传播,即依赖地缘相近(邻居)或血缘相近(亲人)得以实现的,特别是具有亲身经历的务工人员本身成为了老乡们获得工作机会的信息中转站。不过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从以上1.1%比例的农民选择务工信息来自乡镇宣传看来,似乎以乡镇一级政府为代表的对农务工信息传播服务工作不尽如人意,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对地方政府是否组织集体打工、提供务工信息、政府举办的招聘会与培训活动的效果也做了相应的调查。
统计数据显示,96.8%的人表示村/镇没有组织过集体外出打工,96.4%的农民表示并不知道有乡镇政府专门组织的专场招聘会,91.2%的被调查农民表示所在村/镇没有提供过各种务工信息。余下却只有各不到10%比例的人对政府有关务工信息服务的措施有所了解。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政府政策的指导下,从乡村到乡镇,都致力于大力发展乡村工业招商引资,但与此同时却相对忽视了对于土地流转后大量离地的农民的生活状态。对于农民的安置情况与有关农民务工信息的提供工作组织的并不理想。本应得到关注的农民务工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农民务工信息的来源多是依赖地缘相近(邻居)或血缘相近(亲人)得以实现。
2.农民权益维护及其信息知晓权
农民特别是进厂务工农民被普遍认为是社会分工中的弱势群体。从职业上看,由于体制、政策和自身条件等多方面限制,农民们大多集中在城乡传统经济部门,集中在劳动强度大和密集型的企业,集中在险、脏、难的行业和工种上。更为遗憾的是,管理的缺位伴随着保护的缺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超时超强度劳动随处可见,社会保险和福利普遍缺失。
从对农民工管理和保护方面来看,客观地说,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然而事实表明,日常生活中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仍不太理想。其中务工人员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了解多少?政府在务工农民权益方面的宣传工作落实情况如何?就这些问题有关农民工的利益维护情况我们也做了调查与分析。我们以务工法律《合同法》为核心,对农民的维权意识及维权情况做了调查。
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外出务工农民中,有57.9%的农民表示签订了劳动合同,而42.1%的农民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的规定中,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8项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合同终止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理。在我们对于农民合同观念的调查中,我们选取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与劳动保护”、“违反合同责任”四项核心内容进行了调查,这四项核心更贴近于农民实际务工需求与权益保护。
实际调查结果显示,85.1%的人关注了“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75.7%的人关注了“工作环境及其劳动保护”,72%的人关注了“违反了合同法的责任”。其实在所调查的农民当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并不高,而签订合同的人群则较少关注了“违反了合同法的责任”一项。这里指的责任是指工厂或用人单位在延长了劳动时间或没有按规定提供工作环境及劳动保护的时候需付出的责任。由此可见在合同的存在意义上,农民普遍认为工作内容及时长的重要性大于其劳动保障,再大于其权益维护。在农民的眼里,签署劳工合同的意义更大程度上是明确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益,保证农民的工作付出与回报,并没有将重点放至自身利益的维护上。
对于是否有必要学习《劳动法》及其相关内容,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38.4%的务工农民表示非常有必要学习《合同法》,32.4%的务工农民表示比较有必要,14.6%的务工农民表示一般,10.8%的务工农民表示不太必要,而3.8%的务工农民表示完全没有必要。
从上述统计数据看来,农民们对《合同法》是抱有一定期待的,他们认为学习《合同法》及其相关知识可以在必要的时刻维护他们的权益。相较于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模糊,这种期待更能反映合同法的宣传在农民务工信息服务过程中的缺失。
统计结果显示,95.1%的务工农民表示村/镇没有组织学习过《合同法》及其相关内容;72.4%的农民表示没有从身边务工农民处获得相关合同知识;47.6%的农民表示没有从媒体上获得了合同相关知识。
从上述统计数据看来,多数务工农民合同相关信息的获得来自于大众传媒,其次是人际传播。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这三类媒体中,44.9%的人表示通过广播电视获得了合同相关知识,18.4%的农民表示是通过报纸杂志,9.7%的农民表示通过网络进行了了解。由此可以看出传统媒体的权威性及舆论监督意义对于务工农民来说仍是不可忽视的。而几乎很少的人曾通过村/镇政府部门接触到合同相关知识,则表示组织传播在务工农民权益的保障方面是薄弱甚至是缺位的。
总之,通过上述调查,我们发现农民普遍都拥有较强的致富意识与务工动机。
在务工信息需求方面,农民们往往通过熟人圈子来获得相应的务工信息,而对于大众传媒、政府务工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满足情况较不理想,信赖感也较弱。在实际务工过程中,由于教育培训的不足,务工农民对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不甚清晰。这些内容的缺失又难以通过同质性太强的人际圈子加以弥补。所以,在我们的调查中不难发现,政府部门对于农民务工就业以及引导务工服务的角色定位与实际需求的错位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只有规范并重视各类务工信息服务的提供并更加有效地提供务工培训等类似的公共产品,农民外出务工的决策才会更加理性,这样才可以大大提高外出打工的成功率,并真正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四、“三大合作”:原子化农民重组织的艰难之路
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一直与另外一个话题——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共同被提起、被重视。二者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农村适度规模化发展的大方向下,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性的障碍出现了,即农民个体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被认为是有效方法。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通过农民的组织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规模化,促进小生产经营与大市场接轨,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增强市场谈判力和话语权。简言之,搞农民合作成为农村发展经济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也成为农民致富的政策渠道之一。
合作社的概念有很多种。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其定义为: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性的协会,以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起来的企业来满足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与渴望。在我国,农民合作的模式有:产业化经营带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模式、传统农村合作组织的改造转型模式、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和生产服务的组织化提供模式等多种。目前在我国农村前两种是主要的组织形式。
2008年J市就新增“三大合作”组织173个,总数达453个。所谓“三大合作”组织,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总称。
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目的是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先进技术推广、提升产业层次、衔接产销关系、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作用。
而在“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现实背景下,原子化的农民由于缺乏自组织的能力,在村庄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越来越难以实现合作。“三大合作”是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希望能够将农民组织起来,以一种新的组织化、制度化的运营,使得农民可以从中获得分工,并获取更高的利润的经济发展形式。但在我们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三大合作”组织的推动和运行却流于了形式化的操作。
“说老实话,这个合作社的工作在农村现在就是流于形式。牌子挂上来了以后也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而且多数村委会工作的压力都来自于像这种的各式各样的创建工作。我们村干部往往要花费很大的心力准备这些材料交给上级政府。这给村委会带来很大的负担,很多村民也不理解这些工作的内容与意义,还要花费很大的力气跟他们沟通。”
在我们调查的若干自然村中,村委会门口几乎都挂了“土地合作社”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