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刚参加工作,应该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二十三条规定,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申报个人和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核定后,社会保险机构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负责保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因此,按规定职工本人个人账户的建立,是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为该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是不需要本人亲自去办理的。如果想了解单位有没有去办理,一是可以直接询问单位;二是看工资单有没有代扣应由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10.什么是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由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等)、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传统型模式。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缴费、财政投入等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主要负责基础养老金及目前已退休的职工个人账户支付完毕,本人仍健在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给付,体现了横向调剂、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基本要求。“个人账户”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当年个人缴费本金、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个人账户”主要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给付,体现了“纵向平衡调剂”,即职工在业时为将来的晚年生活需要进行自我积累。
11.我开了一家服装厂,如何给我的员工缴费?
答: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有关规定,你应当自服装厂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如果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出现减员或增员的情况,则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办理好登记手续后,每月10日前要按照规定自行计算上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金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要为其代扣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服装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基数是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以各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精神,重新上报、审核批复的费率为准。
12.自己开店,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目前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你作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如果你有雇工,还要按照规定为他们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你们每月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20%确定,其中你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你本人缴纳,你的雇工除你为其缴纳12%外,还要自己承担8%的养老保险费。
13.我每个月工资有8000元,要缴多少保费?
答: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确定,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按《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险〔1998〕43号)规定,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00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918元,即月平均工资为2159.83元。你的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应按照300%即6479.50元确定缴费基数。按8%缴费比例计算,你应缴纳518.36元养老保险费。如果你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应该按20%确定,你应缴纳1295.90元养老保险费。
14.什么是“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
答:“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是浙江省为了将为数众多的非公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到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而实施的一项民生政策。2001年、2003年浙江省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29号)和《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明确在允许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的同时,必须相应调低个人账户建账标准和退休后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根据规定,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但企业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最高不超过8%。当参保职工因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第二条规定,为减轻“农民工”个人负担,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职工中有“农民工”的企业可以根据“农民工”的个人意愿,为他们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
15.公司可以把养老保险费当作工资支付给我们吗?
答:公司把养老保险费当作工资支付给职工,这种行为不仅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与职工工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其支付标准和支付途径及目的都是有区别的,是不能互相替代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无论多或少,它只是工资,而不是养老保险费。就是在职工本人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企业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也是违法的。因为,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责任,不受双方约定的制约,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此约定,也是无效的。
16.请了长病假,单位可以停止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且不得随意不缴和少缴。同时,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条件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不必为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如果劳动者是因为有病而无法履行劳动义务,且在患病时履行了正式请假手续,获得了用人单位的批准,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请病假的劳动者,企业要按规定给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
17.我从杭州跳槽到湖州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规定,职工出现工作变动,如是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由于在同一统筹范围,资金是统一调剂使用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不用转移。如职工是跨统筹范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你从杭州跳槽到湖州工作,属于跨统筹范围流动,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你的转出地杭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即“转移单”;转入地湖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转移单”和“个人账户”等资料,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18.现在收入低,可以暂缓或不缴养老保险费吗?
答:表面上看,这样的想法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是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一定的认识。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分散劳动风险、互助共济、权利与义务对等,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现社会公平。
当今,所有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要求法定被保险对象缴费(或缴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尽的义务,是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具体表现。这对改变职工养老保险完全依靠国家与企业的观念,树立社会保险参与意识,减轻国家与企业的负担,以及解决人口老龄化的经济负担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企业或职工个人因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及时补缴,其补缴费用由三部分构成,一为欠缴额本金;二为欠缴期间利息;三为滞纳金。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欠缴者先补缴以前欠的本金和利息,并扣除滞纳金,剩余部分才作为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的当月缴费,如不能补足,仍算欠缴,直至补足所欠费用为止。
19.我工作流动性很大,退休后能否领到养老金?
答:你每一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重新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转移和接续,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统筹区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一并转移。你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都要累积计算。《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目前,我国也在积极研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有利于劳动者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你虽然工作流动性很大,但不影响你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以累积计算。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退休,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经该部门审批、审核后,可以按规定依法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你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计算出你的养老金,并办理银行代发存折,此后每月养老金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打入银行存折,你即可凭自己的存折,前往银行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