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推行失业保险,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提高劳动力素质。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享受相关机构的免费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如果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生病或在计划内生育子女,还可以按规定领取一定的补助。参加失业保险,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无疑是为自己今后失业提供了一份维持生活和获得再就业机会的有力保障。
100.我是雇工很少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吗?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都可能关停或者破产,任何劳动者都可能在竞争中失业,存在着失业的风险。
失业保险具有一定的互济性与储备性。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个人、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不管劳动者是否存在失业的风险都要缴费,所有的缴费全部并在一起形成失业保险基金,在有劳动者失业时用来支付失业待遇,这样不仅能够实现社会化的互济互助,还可以进行适当的积累,抵御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等风险。因此,失业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一项社会保险。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职工,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可见,即便雇工很少的个体工商户,也要参加失业保险。
101.失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是怎样的?
答:目前,浙江省的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主要来源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和社会捐赠等。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另外,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当然,由于本人不缴费,在享受保险待遇时也会有所不同。
为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还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当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102.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人员并非人人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第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要申领失业保险金,首先,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其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在7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103.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其中,失业保险金是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除医疗补助金中的生育补助外,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都依附于失业保险金,即只有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提高其再就业的能力,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可以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并可按规定参加减免培训费的职业培训。
104.什么是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答: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是指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最长期限。由于肩负着促进就业的职能,失业保险不能像养老保险那样可以在生命结束之前无限期地享受。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一个适当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05.失业期间生病了怎么办?
答: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50%,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另外,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如果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106.失业期间生育子女可以获得什么保障?
答:获得失业期间的生育保障,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二是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生育子女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根据《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在失业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人员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如果失业人员的配偶也同时失业,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另外,申领手续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失业人员要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