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0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栀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枛的通知》(中组发〔2005〕5号)
6.《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9.《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11.《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1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枛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1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1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6〕46号)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18.《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栀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枛的通知》(杭银发〔2006〕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