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两件法规以及宁波市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件法规草案经多次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宁波市报批的法规符合上位法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者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1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9月1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执法部门应当重视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培训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促进严格、文明、科学执法。”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增112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其他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