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的经济思想是以上帝的教义和自然法学说为基础的。他同意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关于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学说,但他又在自然法之上增加了一个“永恒法”。永恒法来自先知的启示和基督的福音。因为上帝是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并且人“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与永恒法一样,自然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然而,与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概念相比,阿奎那的自然法概念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原有的自然法观念具有一种先天的性质,如西塞罗所说,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它始终决定着事物的基本秩序,而在阿奎那看来,自然法是由人的理性悟出的永恒法。这样,世界的基本秩序有赖于人们的理性构建,虽然它最终归之于神。第二,原有的自然法观念大都强调一些抽象的原则,如平等、秩序、自由等等。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的首要原则归结为行善避恶,其他的一切自然法则都以它为基础。什么是善?阿奎那提出三个“具体命令”:
就本性来说,谁都企图保存自己的存在;人内在的另一种倾向是男女结合和教育子女;按照人所特有的理智本性,人内在还有一种关于善的倾向,即人具有自然倾向于认识有关上帝的真理和过社会的生活。
这里的第一个方面,阿奎那偷偷地将人的理性从后门放了进来,并在实际上将其作为现实社会基本秩序的制定者,上帝在这里的作用仅仅在于提供原则。而第二个方面,则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与神学教义结合的必然结果,阿奎那使人们的生活本身,如人的生命存在、婚姻关系和社会交往成为自然法的主要内容。
并且,阿奎那还把上述论点运用于“人法”。按照阿奎那的定义,人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由具体负责者颁布的理智命令。他指出,人的本性说明,人是一种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动物,需要过集体生活。可是,许多人一起过社会生活,又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除非有人负责管理,谋求公共的利益。所以,为了人间的平安与行善,制定法律是必要的。这些法律必须符合理智,因为理智的第一准则就是自然法。
从上述论点出发,阿奎那摒弃了前辈神学家所认为的只有贫穷才能接近神的观念。他认为按照自然法,拯救之路在于过一种良善的生活。而任何良善的生活都必须具备基本的物质财富。阿奎那引用《创世纪》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占有有形的东西,对人来说是很自然的。并且,与上帝的世界相比,人的世界总是有缺陷的,而财富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缺陷。阿奎那就从神学教义出发,论证了人们获取财富的合理性。
如何占有有形的东西,阿奎那没有像罗马法那样论证占有得以实现的种种途径,而是集中论证了私有制对财富的意义。他指出,私有制对于人类的生活来说也是必要的:
有关取得和处置的权力;在这方面私人占有是准许的。有三个理由足以说明这对于人类的生活来说也是必要的。第一,因为每一个人对于获得仅与自身有关的东西的关心,胜过对于所有的人或许多别人的共同事务的关心……第二,因为当各人有他自己的业务需要照料时,人世间的事务就处理得更有条理……第三,因为这可以使人类处于一种比较和平的境地,如果各人都对自己的处境感到满意的话。
然而,阿奎那认为,私有制属于人法,是人们由于贪婪而协议的产物。而公有制归因为自然法,即地球上的所有物品都是上帝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而赐予的。阿奎那举例,如果对一块土地的绝对意义而言,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它属于这个人而不属于另一人。于是阿奎那大大强化了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最好是财产私有公共使用的观点。他论证说,私有制是由人类理性所提出的人法,是自然法的补充。人类占有财物,不是作为自己所有,而是作为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他随时可以在别人需要时把财物给予别人。因此:
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同样地,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多余的东西,自然应该给予穷人,供他们生活的需要。
但是,阿奎那很难找到实现上述说法的实践形式。后来,一位神父对阿奎那的说法作了如下注解:“走入你邻人的葡萄园时,你可以尽心地吃葡萄;但一颗都不能带走。如果你走入你朋友的庄稼地,你可以摘下穗子在手中搓揉,但不能用镰刀收割之。当你收割你的土地上的庄稼时,你不要齐根割断;也不要采集留在地上的穗子,也不要拾起掉在你的葡萄园中的葡萄串,而应留下它们给那些贫穷的和陌生的人。”
面对这样的理论困局,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相似,只好求助于伦理。在阿奎那的伦理体系中,公义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义是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既包含公共权利,也包括私人权利。因此,在处理私人利益关系时,阿奎那认为需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他指出,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必须遵循两种公义,即交换公义和分配公义。所谓交换公义,就是买卖双方实现一付一给的公平合理,其合理的方式是一对一,尽量做到分毫不差,所以,交换公义要求数学均衡。所谓分配公义,就是强调除了注意个人劳动的报酬之外,还要考虑公共福利和公共义务,所以它的分配方案不可能仅仅要求1等于1的数学均衡,而有可能是6:4、3:2,阿奎那将其称为几何均衡。只有将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公义。
在具体经济问题上,阿奎那尾随亚里士多德,也把财富分为两大类: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自然财富是服务于满足人们的自然欲望,如食、饮、衣、交通、居住之类;而人为财富对人的自然欲望无直接的关联,如货币,但是它却是人的技艺所创造。不过,与亚里士多德的区别在于,阿奎那并没有过分地扬此抑彼,他只是强调使用财产的方式必须符合拯救之路。人们创造财富是为了荣耀上帝,人们使用财富是为了追随上帝,因此财富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劳动的目的不是增加财富而是保持一个出生时的地位,直到从尘世转向永生。”
阿奎那的老师马格努发现,劳动生产物就其本身或自然属性而言,是不存在比例关系的一致性的,如床和房屋就不能相等。但是人们对物品的欲望导致交换,在交换中双方必须能够补偿劳动和费用,否则交换就不能进行。马格鲁将这种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比例称之为公平价格。阿奎那发展了老师的思想,他认为公平价格首先在于效用的均等,其次他指出公平价格是保证生产持续所必需的一种报酬,它们必须补偿生产的全部费用。“在商业的公正原则上,主要考虑的是物品的均等,但在以功利为基础的友谊中,则是利益的均等,所以,补偿应以所得利益的多少为准。”
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平价格必须符合公义,这个公义就是防止利用贸易发财致富。虽然人们按超出产品的所值出售符合罗马法,但阿奎那认为这与上帝的法律相抵触,而上帝的法律远比人的法律优越。在13世纪,商业和贸易已获得很大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阿奎那区分了“贱买单纯为了贵卖”和“由于某种原因的贱买贵卖”。前者单纯为了牟利,因此是一种罪恶;后者或者在买卖中商品得到改进,或者运输商品付出劳动,或者有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果在卖主不这样做便会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较高的价格也是可以容忍的。但这样一来就为古老的商业资本贱买贵卖开了方便之门。
按照基督教的传统,通过放债收取利息被认为是牟利的最恶劣的形式。在《圣经》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语句:爱金子的人不能免于罪恶;“你们不能又侍奉神,又侍奉玛门(‘玛门’是‘财利’的意思)”。75 中世纪的历代教皇都明令严禁高利贷。1311年,克利门特五世宣布:任何高利贷无罪的学说都是异端,任何允许高利贷的法律均为无效,任何教会不许接纳明目张胆的高利贷者。早期的经院学者根据罗马法,将物品区分为“可消费的”和“可交换的”两类。所谓可消费的物品,是指粮食之类,人们在使用它们时就将其消费了。所谓可交换的物品,是指房屋之类不会在使用中消费完的东西,货币也属于此类。阿奎那追随亚里士多德,认为货币的基本功能就是联系交换,不可能产生收益。高利贷者在借出钱后,并没有进行任何劳动,如果产生收益就是不劳而获。而且如果时间能够带来收益,那么这是对上帝的盗窃,因为时间属于上帝。
然而,在阿奎那的时代,经济与商业的发展导致放债取利的现象与日俱增。面对这种情势,阿奎那一方面遵循亚里士多德的古训,认为货币主要是为了进行交易的目的而发明的,所以货币的固有用途就在于被花掉或被转让,因此收取利息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阿奎那认为在三种例外情况下可以收取利息:贷方蒙受了损失;贷方由于贷款错过赚钱的机会;债权人为债务人承担了风险。而在中世纪晚期,由于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吸纳中心,教会成为有实力的贷方,而作为“第一穷人”耶稣的人间代表,教会又成为神圣的借方,于是例外逐渐变成常态。1515年,教皇利奥十世批准了第四种例外:贷方提供帮助的“辛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