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要提供了两大支持:解决个人征信的法律依据问题,深圳市是全国第一个为个人征信立法的城市;政府部门免费提供信用信息给鹏元公司,同时也无偿使用信用信息。
其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断完善。2003年底,由市工商局承建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深圳信用网”开通运行。至2007年4月,系统已涵盖了全市48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介组织等提供的97万多家各类市场主体、共计3432多万条信息。主要做法有:一是“行政主导,事业运作”。2003年成立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二是“公共服务,会员制有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采取分级披露办法,即深圳信用网分内外网,外网为社会免费提供公共索引信息查询服务,内网为行业和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对经常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采取会员制收费查询的方式。三是推行信息征集的标准化建设。规定以全国质监系统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匹配标准,以工商系统的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为基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数据采集原则,确立了系统数据库信息征集标准,目前系统较好地兼容了政府部门信息,数据的匹配率高达90%以上。
再次,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快速。目前深圳市信用服务行业有担保企业200家,评级评估企业10多家,全市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70多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2005年成立了深圳市信用协会,至2006年底已有会员106家,主要是中外资银行和企业。2007年将成立市借款企业评估师协会。
与上海、深圳相比,浙江信用制度创新模式是以企业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公益性服务为基本特征的。2002年以来,浙江省大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全省信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与上海、深圳相比,浙江信用制度创新模式有三个显着特点:一是选择企业为突破口带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二是形成了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基础数据库,由事业单位性质的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三是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信息系统均为公益性,目前查询信用信息是免费的,没有进行市场化服务和运营。
浙江信用制度创新的基本做法是:一是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2002年6月,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开通运行。现已汇集了39个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入库企业数达到79.6万家,数据库指标项达到90类844项,是全国率先开通、数据容量最大的省、区企业信用数据库。二是启动建设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2006年9月,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7年2月底,浙江省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初步建立。已入库的信息主要有12个政府部门的17类、211个指标项,涉及人口4621余万,初步建成覆盖全省的个人联合征信系统。三是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浙江开展一些信用服务和应用,发挥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良好作用。对信用信息比较完备的部分企业,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进行了类似于信用评级的评价,划分ABCD四个级别,称之为“企业信誉度提示”,促进了企业信用建设。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政府应用部门增加到14家,应用方式逐步拓展为信用数据查询、联动和分类监管,应用领域从政府部门扩展到金融机构,提高了综合业务能力。为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维持信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浙江在考虑下一步扩大开发应用的问题,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上海、浙江、深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尽管起点不一,发展环境不同,但都取得了较快进展,且各具特点。
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三地都注重不断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制订信用规章和信用标准、进行相关制度建设,使征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深圳比较早地进行了立法,上海市已经出台各类信用规范性文件124个。
在管理制度方面,上海、深圳、浙江三省市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了组织推进构架。上海市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62家主要综合部门和监管部门组成的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2003年成立市征信管理办公室;2005年设立诚信建设和征信行业监管两个职能处室,配置专门人员编制,建立了征信机构备案、回访、统计等管理制度。各区也相应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浙江省成立了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企业、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承担具体工作。深圳市委托市工商局承建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浙江、上海、深圳等地的信用制度创新,把中央要求和地方实际结合起来,把法规建设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结合起来,明确目标,创新实践,稳步推进,成效明显,有不少方面值得借鉴,即:法规先行是信用建设的制度保障;政府推动和支持是信用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工程;市场化运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分步实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方法;营造诚信环境是信用建设的社会基础。
从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现状考虑,我们以为,当前全国各地应先推广浙江模式。之所以要在地方上推广浙江模式而不是上海模式或深圳模式,其原因在于:一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讲,政府的协调作用对于各方面信息的汇总是不可替代的;二是我国其他地方的民间征信行业远不如上海、深圳发达,尤其是上海,它是我国目前信用市场最为发达的城市。而在我国其他地方,甚至根本就没有民间征信公司,市场也不具备小型征信公司生存的环境。只有当信用市场逐渐成熟时,政府才能慢慢淡出市场,成立大规模的征信公司,逐渐形成市场化的征信体系。
(三)从浙江实践看我国信用制度创新的目标和途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国家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社会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道德规范;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我国信用市场培育不足,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低;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信用管理行业人才缺乏;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是我国信用制度创新的方向。在这个大方向的指引下,根据浙江诚信建设的经验,我们认为我国信用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和途径是:
第一,培育现代信用制度赖以生存的契约信用文化。中国传统人伦信用的主要载体是家庭、单位、学校、家乡等,以家庭、家乡所体现的血缘、地缘关系为核心的人伦信用文化,虽然体现了人际关系的密切,但是相对封闭,延伸的半径小,多为纵向,难以形成相互之间的最大认同和接纳,整合成为整体社会资本。同时,对人际关系的过度强调和个人在建构社会信用关系时权力的广泛介入,使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缺乏法治精神,人治的泛滥不仅造成了制度的软化,而且为政治权力的全面扩张和渗透提供了机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使政治权力和人际关系俨然成了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在转型的过程中,我们要提倡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信用文化,即建立在公民权利义务基础上的契约信用文化。毫无疑问,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初期,传统人伦信用在实现资本积累等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人伦信用的局部过密及与政治权力的过度联系,也造成了许多问题。
鉴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中国社会信用文化的建构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对现有的信用文化存量进行改造,发掘传统人伦信用的积极效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更艰巨的工作,就是利用制度创新增加现代意义契约信用文化的规模。这个工作需要从多层次着手。一是把公民的权利落到实处,保护公民权利,同时要培养公民意识、契约精神,提高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二是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同时,推动公民社会的发育,扩大民间组织的广泛性和行动的有效性;三是在规范政治权力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政治权力对社会人际关系的渗透的同时,发挥政治权力应有的正当作用。对于一个转型社会来说,建构现代社会信用文化更需要政治权力积极、有效、合法的参与,政治权力如果能够为现代契约信用文化的建构提供健全的制度环境,就会极大地推动新型社会信用文化的生产。必须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重新建构现代契约信用文化。社会信用文化要以社会的制度化为基础,缺少制度化支持的道德是软弱的。在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人伦信用封闭性过强、过于分散、规模过小,向更大范围的转化缓慢;在社会系统的运行中传统人伦信用替代了制度,以及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文化短缺。要构建以契约信用为主的现代信用制度必须培育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信用文化环境,加强制度化信任,弱化亲缘信任,使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增加对外人的信任程度,发展与外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即在全社会建立一种普遍主义的信任关系。
第二,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加速信用制度创新。信用的实质是产权。明晰的产权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基础。“产权制度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明晰的产权是追求长期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期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只有产权清晰、所有者到位,市场主体才有为追求长期利益而恪守信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恪守信用的动力。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以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可能从企业的信誉中获利,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信誉就像一棵苹果树,没有主人的苹果是长不大的”。所以,“中国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楚,没有明确的私人所有者”。在浙江,民营企业的产权比较明晰,但是产权保护程度不足,短期行为也屡屡发生;而集体产权者则热衷于短期行为,不讲信誉。“许多国有企业仍然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强烈的维权意识。它们一方面并不关心自己的信誉记录,把失信视同儿戏;另一方面,也不那么关心企业信用资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甚至以故意错误授信和放任逃废债务作为监守自盗的手段。”因而,要建立健全市场信用制度,首先必须健全产权制度。产权是市场主体履约守信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在市场活动中,交易的本质是产权的交换。“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买卖的交易,通过法律上平等的人们自愿的同意,转移财富的所有权”。市场主体能否参与市场的交易活动,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产权;而市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产权同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市场主体只有拥有独立的产权,才有能力讲信誉、守信用,才有能力承担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有能力承担交易风险,才能真正对其决策或行为结果承担财产责任,特别是有能力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市场主体只有拥有独立的产权,才有内在的动力长期地保持和维护自己的信誉,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信用度,以实现信用这种无形资产的不断增值,从而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市场主体只有拥有独立的产权,才有压力讲信誉、守信用。
由于财产是同收益和风险、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拥有财产既意味着收益,同时又意味着风险或责任。因此,信用问题的实质是财产问题或产权问题,信用活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交易双方拥有独立的财产或产权,或者说交易主体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财产主体。只有建立和健全产权制度,才能解决市场主体讲信用的能力问题、动力问题和压力问题,才能解决市场主体的长期守信行为,才能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秩序。产权是信用的基础。建立和健全良好的信用制度或市场秩序,必须有一个良好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不确定,政府从中干预较多,个人的预期就不稳定,人们就容易追求短期的利益。目前,我国一些市场主体不讲信用的行为日趋严重,这与我国产权制度不健全是分不开的。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的现代产权制度,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使我国所有产权主体的财产在法律上一律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合理的信用规则或信用秩序。 因而,明晰产权与对产权的有效保护是中国信用制度创新的关键一步。此问题若不解决,构建完善的现代信用制度将成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