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行业内外都很重视信用管理的教育与研究。信用管理教育一般涵盖大学常规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理论研究与开发这三个方面。在信用管理专业的大学常规教育方面,大学信用管理专业课程通常是综合性大学的经管学院、商学院的高年级或研究生院的课程。除研究生水平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外,很多大学的经管学院还在财务管理专业开设类似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课程,适合在资本市场从事信用管理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市场调查专业人员选修。在信用管理专业的职业培训方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信用管理经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和执业证照颁发、大型信用管理公司提供的专业培训以及信用管理远程教育等。美国在职培训形式多种多样,市场需求很大,在职培训一般采取聘请专家到企业的形式,为各信用管理部门的人员提供短期面授式培训,或者进行函授式培训。一些信用协会和大型信用中介机构是提供信用管理在职培训的重要机构,如国际信用协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教育和为信用管理从业人员提供正规教育,并且颁发专业毕业证书。在美国,各大征信公司也提供在职培训,且少数大型信用管理公司提供的培训还颁发结业证书,其颁发的证书甚至可以在全球通用,其中最着名的当属邓白氏公司。在信用管理研究和发展方面,主要包括理论和应用科研、新产品开发和专业出版物发行等。其中理论研究的范围覆盖信用交易经济学、信用管理有关法律、征信数据开放政策、信用管理方法论以及社会信用制度等;应用研究涉及资信评级的数学模型和行业标准等。
总之,美国信用制度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市场化运作,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如运行效率高、政府的管理成本低、信用市场活跃等。但这种模式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且对法律制度环境要求严格,因此一般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很难照搬。
(二)欧洲的信用制度模式
从总体上讲,西方不同发达国家在信用制度安排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具体做法上存在一些差异。法国、德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同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政府与中央银行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与运作过程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相对于美国的完全市场化模式,欧洲的信用制度模式可称之为“政府主导”模式。
在欧洲国家,政府和中央银行在信用制度建立和监管方面扮演着比美国更加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在主导信用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与信用相关的法案的提出与监督执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信用卡、电子转账的监管与技术性解释等。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一般是在政府与中央银行的主导下建立的,特别是在建立的初始阶段,中央银行是初始推动者之一。其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建立全国信用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
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和其他的信用机构(如信用信息局等)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由政府出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它们主要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标的非赢利性组织,其征信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中央银行对信用中介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欧盟国家政府部门除享有与美国政府部门相似的权力外,还在数据开放强制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管理有关法案强迫企业与个人消费者向公共机构提供征信数据。西欧各征信国家除分别建立了自己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通过了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效的“欧盟数据保护法”。第一部欧盟数据保护法诞生在德国,目前的欧盟数据法是在1995年7月由欧洲议会通过的。欧盟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是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通,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的平衡是制定该项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欧洲“政府主导型”信用制度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将各种数据贡献出来,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因而信用体系建设的效率较高。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一是由于政府不是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主体,其建立数据库的目的不在于生产征信产品去参与市场竞争,而是出于其他非赢利目的,因此,征信数据库的商业化和信用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将不存在,其在向客户提供所需的各种征信产品时,难以真正满足市场的各种需求。二是由政府去建立这样一个耗资和维护费用巨大的工程会显得运行成本过高甚至力不从心。三是政府难以满足征信结构必需的中立、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三)日本的信用制度模式
日本信用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信用机构和商业性信用机构共同组成信用中介机构。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盈利的会员制信用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以服务于会员银行。该中心虽然收集信息时付费而在提供信息服务时收费,但它是以保持中心的发展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与之共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如帝国数据银行等。这种模式是与日本的传统文化和现行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一脉相承的,它兼具了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的优点,但也有着上述两种模式所没有的缺点,如容易导致会员单位干预资信调查机构的正常运作,使其在提供征信产品与服务时出现不公平现象,会员可能会得到更多更有利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悖于市场游戏规则的。
(四)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即使以1830年伦敦建立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算起,其历史也已有170多年。在这个过程中,西方国家也曾出现过信用危机的现象。尽管各个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具体模式存在差异,但由于它们有着相似的历史文化和市场经济背景,在其信用制度的形成和运行中就表现出一定的共性。这些共同特点对于我国信用制度创新有很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第一,信用制度的变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西方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几乎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奠定了商品经济的基础,并形成了私有产权制度、赋税制度、货币信贷制度等一系列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和法律制度,现代信用制度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的长期演变而逐渐内生出来的。
西方最早的信用制度可以追溯到11世纪的意大利,如犹太商人团体的商业联盟制度和律商机制。从11世纪开始,地中海和欧洲大陆发达的贸易促进了跨国交易的繁荣,但一开始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贸易组织,给跨国的信用交易造成了困难,一国的商人到另一个国家做生意很难信任该国的商人,其利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性质的法律机构“律商”应运而生,它能为跨国交易的商人提供信息和仲裁服务。商人在达成某项交易之前先到当地的律商机构就交易对方的信用进行咨询,如果对方有失信记录便拒绝同其做生意。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也可以向律商进行投诉并要求裁决。虽然律商的仲裁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它可以将失信信息集中起来并供以后需求者查询,从而给失信者造成足够的威胁。可见,中世纪律商就是现代的征信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的雏形,其作用就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从而避免欺诈的发生。西方国家信用制度的发展历程表明,信用制度在市场经济中诞生,又反过来极大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表明,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基础之上。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交易制度,而信用制度是其核心制度之一,市场交易离不开完善的信用制度。同时信用制度的产生和完善也必然建基于市场经济之上。这至少可以给正处于市场化改革的中国两点启示:一是能否随着经济体制转轨而逐渐演化出完善的信用制度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败;二是信用制度的建立不是孤立的过程,必须随着产权制度、市场法律制度、契约制度等市场交易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完善。因此中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将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二,信用制度创新应具有民族特色。通过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介绍可以看出,信用制度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更应根据自己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阶段来确定自己信用制度建设的道路和模式。如前所述,制度变迁有创设式制度变迁与移植式制度变迁。一般来讲,作为制度原创的先发达国家经常更多地选择创设式制度变迁,而几乎所有后发展国家经常不由自主地倾向于更多地选择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的制度,移植到自己的国家,这就是移植式变迁。这是一个通常的现象,主要原因就像技术创新一样,也存在制度上的“后发优势”。充分利用这种天然存在的优势几乎是所有后发国家都乐意作出的必然选择。因为移植式变迁比首创型的制度变迁的成本要低。但是出现的问题就是在引进的新制度与引进国的传统、意识形态,或者制度环境的矛盾和冲突使这些优势难以得到发挥。制度移植所追求的并不是形式上的凑合或表面内容的硬性拼接,而是实现一种超越“父本”和“母本”自身、更高效率和功能层次上的有机综合,即融合。
从历史上看,中国在移植西方的制度时由于受封建意识形态、利益集团的严重影响而困难重重,最后出现严重的变形。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不对西方国家的成熟的制度进行改造和加以因地制宜的创新,再好的制度移植过来也不一定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有时可能起反作用。在制度创新中没有普遍的、最优的变革方式,最优的未必是可行的,可行的也未必是最优的。作为后起国家,我们可以学习和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避免走发达国家犯过的错误,少走弯路,缩短与先发国家的差距,这就是后发优势在制度变迁中的表现。然而,倘若我们对发达国家目前所有的市场形式、机制、制度工具一味加以引进和模仿,而不予消化与创新,那么,各种市场形式、机制、工具往往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不成熟性、不适应性与不完善性,即制度夹生。夹生的制度中各种因素相互之间摩擦、碰撞、对抗,构成了利用后发优势的障碍和风险。因为这些西方的首创制度具有明显的“资产专有性”,制度的移植、模仿、学习,最终到被吸收、与本地文化和谐为一体,将是一个很复杂、艰难、漫长的过程,与本地的文化、制度结合也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否则,就会陷入制度夹生的陷阱之中。因此,要通过引进、移植西方的先进制度,获得一种有效的能够适应引进国的制度安排,仅依靠移植和模仿是不够的,必须在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并创造出符合本国特色和国情的和谐的制度安排。这是由一国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和现实中的信用状况决定的。不同国家的现实国情和历史传统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信用制度建立的模式与路径也不能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