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形态的区位差别
区位是指人类行为活动的空间。具体而言,区位除指地球上某一事物的空间几何位置外,还强调自然界的各种地理要素和人类经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在空间位置上的反映。区位就是自然地理区位、交通地理区位和经济地理区位在空间地域上有机结合的具体表现。
人们的社会活动离不开特定的空间。犯罪行为是人们诸多社会生活形式的一种,同样不可能脱离与之相对应的行为空间。通常认为,犯罪的行为空间主要指具体犯罪行为的地点,如果将犯罪行为当作一个过程来研究,那么实施犯罪行为全部过程,包括犯罪的预谋和犯罪的掩盖等,则是在一个特定的区位内完成的,那么这一特定区位也被认为是犯罪的空间。人们社会生活的空间有着实实在在、形形色色的具体内容。犯罪行为作为社会活动的特殊形式,同样要受到由那些实在的内容而产生的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不同社会生活空间的内容产生出不同的犯罪因素和条件,导致犯罪行为方式和结果的不同。由此而引发的地区性犯罪也各具特色,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类型犯罪的趋势,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具有不相同的特征。因此,应该将犯罪全过程中涉及的地区内的各种因素综合起来研究犯罪现象,以发现空间区位的差别与犯罪的关系。
1.地理环境区位特点与犯罪的关系
地理环境区位是诱发犯罪的原因,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特殊地理环境区位容易诱发犯罪。例如,犯罪分子利用旅游景区人少僻静地段的客观条件,提前预谋守候,实施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地理位置区位不同,各地的犯罪特点也有明显的不同。我国按东西向地理位置的不同,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地处对外开放的前沿,经济与社会发展异常活跃,犯罪特点也与其他地区有很大的不同。东南沿海地区偷渡犯罪、制贩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特别是从西方走私来的黄色淫秽物品而导致的贩黄犯罪,就突出得多。云南与缅甸、越南、老挝等国接壤,边界线长达4060公里,其中与缅甸接壤就达1997公里。缅甸的鸦片丰收,相应地,云南的贩毒就猖獗。再者,由于中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吸引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打工者或者自谋职业者,他们在那里结婚生子,产生了第二代“外来人口”,这些人口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由于这些青少年在城市出生和生长,并且不少人租住在廉价的房屋里,周边生活环境比较差,由于特殊身份和经济因素等原因,一些人很容易接触城市中的不良环境和人员,从而使东部地区第二代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据有关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来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在东部沿海地区约占同龄青少年犯罪的一半左右,个别地区甚至占70%。
东部沿海地区地处对外开放的前沿,国家开放区的政策与内地相比较为灵活和开放,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好,市场经济比较完善,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经济类型犯罪比较突出,且作案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水平较高。由于特区经济在商品经济方面的突出特点,因而表现为营运型的经济犯罪就显得活跃。无论在生产环节上、交换环节上、分配环节上,还是在消费环节上都是如此。而云南等内陆腹地的经济发展政策与特区比较显然不同,因而经济犯罪更多的还是偷盗扒窃等自然型传统财产犯罪。
按照南北地理位置的不同,我国可分为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北方地区由于气候干燥,平均气温较低,地域性格粗犷敦厚,加之北方地区的基础型、资源型产业比重较大,因此作案方式比较直截了当,不加掩饰。如北方凶杀等严重人身伤害以及纵火、投毒之类的案件,作案动机往往出于报复、泄愤等心理或社会性因素。而南方地区的人身伤害案件却多是由经济因素引起的。
2.居住人口密度与犯罪发生频率的关系
城市犯罪发生频率与居住人口密度成正相关,即居住人口密度越高,越容易诱发犯罪,但不同类型的犯罪与居住人口密度的关联程度不一样。不同用地性质区域的犯罪发生频率存在明显差异,商业区由于财物集中,诱发犯罪的目标众多,另外由于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监视作用低,易成为城市犯罪高发区。
在加拿大爱得蒙顿市犯罪问题的地理研究中,所选八种犯罪即偷窃、车辆偷窃、抢劫、破门入室、凶杀、强奸、殴打和拐骗犯罪,除拐骗和凶杀的发生频率与人口密度没有相关性或相关性很小以外,其余六种犯罪的发生频率与人口密度的高低均具有很大的正相关性,即人口密度越高,犯罪发生频率越高。从犯罪类型来看,财产犯罪的发生频率与人口密度均具有极大的正相关性,且其相关系数大于其他几种人身犯罪。这表明财产犯罪的发生频率与人口密度的相关程度大于人身犯罪的发生频率与人口密度的相关性。这一结果与实际情况是比较一致的。盗窃、车辆盗窃、破门入室、抢劫等财产犯罪以家庭和个人财产作为侵害对象。这是因为居住人口较多的地区,可供选择的作案目标较多,诱发犯罪的机会也就较多。而人身犯罪中拐骗和凶杀均以被害人个体为侵害对象,居住人口越多,意味着监视作用越大,这样犯罪就不易得逞。因而这类犯罪多发生在居住人口较少的地区。至于强奸(包括猥亵)和殴打这两类人身犯罪通常都发生在住室内,其发案频率必然与居住人口密度的高低具有一定的正相关性。
3.交通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城市社区的交通环境也和犯罪率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比较偏僻的地方,由于交通不便,人流量相对较少,犯罪分子便于藏身,财产性犯罪和性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在交通枢纽之地,由于人流量过大,交通便利,犯罪后能及时脱身转移,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
许多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他们的犯罪类型与选择的潜逃地点也有很大的相关性。在一般情况下,经济类犯罪譬如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等,犯罪分子潜逃首选大中城市。大中城市流动人口多,经济发达,交通便利,便于犯罪分子“享受”其作案“成果”。有些经济犯罪分子潜逃期间,为了摆脱内心空虚,抱有“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心理,肆意挥霍,醉生梦死。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交通条件,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在各大中城市频繁作案。还有些“财大气粗”的犯罪分子,在大中城市或沿海开放城市秘密购置房产、汽车等,携带情妇,过起了“新的生活”。而杀人、伤害、放火、强奸、爆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潜逃地点一般集中在中小城市或乡村、煤矿、林场、茶园等较为偏僻的地方。受经济条件限制,他们有的务工、经商;有的承包土地;有的靠捡破烂、乞讨等维持生活;有的长期在一个地方潜伏,给人以老实苦干的表面现象,一些畏罪潜逃者甚至能够娶妻生子,“成家立业”;还有的因长期在外潜伏流浪,心理压力大,导致性格变得十分偏执,会无缘无故或因琐事迁怒于他人或社会,实施新的严重犯罪行为等。
4.气候环境、自然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现象的发生与气候也许有很大的相关性。气候炎热的地区犯罪率比较高,气温较高的月份犯罪率也会上升。据德国刑警局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德国犯罪率3月开始上升,7、8月达到高峰,9月开始下降,气温每升高1摄氏度,犯罪率上升15%。美国联邦警察局也早已发现,南方州的犯罪率比北方州高2~3倍,气温每升高1摄氏度,每百万人中犯罪增加66起。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恩里科·菲利认为杀人的倾向随着气温的升高而增加,凶杀案夏天比冬天多,所以南方的凶杀案比北方多。
但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对自杀的系统研究中证实,并非气温而是昼长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之间表现出某种关系,在欧洲的几个主要国家里,自杀严格地以同样的方式发生在一年、一季或一月里的不同时间里。他认为龙勃罗梭和菲利的理论根本不能说明这种奇怪的一致性,因为欧洲不同地区的气温大不相同,而且变化也多种多样。相反欧洲几个主要国家的昼长却明显差不多。也就是说自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转化为社会因素而与犯罪现象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