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父亲:杨XX,62岁,XX省XX县XX镇XX村务农。
杨XX(指印)
母亲:王XX,58岁,XX省XX县XX镇XX村务农。
妹妹:杨XX,XX省XX市XX公司职员。
问:讲一下你的社会经历?
答:19XX年至19XX年在XX小学读书,19XX年至19XX年在XX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年。19XX年开始在广州打工,200X年开始在XX市建筑工地打工至今。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答:没有。
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答:我可以看(看《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约8分钟)。
问: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你有什么要求?
答:我想请我妹妹为我聘请律师。
问:讯问结束后,我们会把你的这一要求转告给你妹妹。刚才给你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已经看过了,我再给你强调一下,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当然对于与办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知道为什么拘留你吗?
答:因为杀人的事。
问:你杀了谁?
答:XX市云秀美容院上班的一个小姐,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年纪20多岁。
问:什么时候杀的?
答:200X年9月12日。
问:你把杀害那名小姐的过程详细讲讲?
答:被我杀死的这个小姐,是我以前到XX市云秀美容院敲背时认识的。认识以后我们双方都留了手机号码。今年9月12日早上6点多,我打这名小姐的电话,问她在干什么。她说还在睡觉,叫我晚上再打电话给她。到了当天晚上7点多,我又打这个女人的手机。她说在网吧上网,叫我到云秀美容院出来的小公园门口等她。打完电话后,我就从住的地方骑自行车到了约定的地方。等了一会儿,她斜背着一个小包、手上拎着一个塑料袋来了。我们就朝X江方向走去。我们边走边聊,她说给我几罐啤酒喝喝,就从塑料袋里拿出罐装啤酒。我边走边杨XX(指印)喝,共喝了两罐酒,她自己喝矿泉水的。
问:你们走到X江边了吗?
答:是的。我们沿XX路走到XX路,是从XX路的东边堤坝朝下游走的。在堤坝上走了好几百米,走到江边有一座废弃房的地方,天下起了雨。我说我要回去了。这个女人叫我付点钱给她,说要100元。我说我没钱,因为没发工资。她说她对我这么好,给我啤酒喝,定要给她钱。我说没有。她说不行的,今天我不付钱就别想走,还说要打电话报警,明天叫她的情人来找我麻烦,并用手来抓我的脖子,把我的脖子抓破了。起先我让着她,但她不肯歇。我火起来了,就放开推着的自行车,用右手打了她巴掌,打在她左脸部上,并用手掐她的脖子,边掐边问她,要不要叫她的情人来找我麻烦,掐了就放手的。这女人还不肯歇,拖住我。
我就把她摔倒在地上,自己想走掉。她又抱住我的腿。我转身骑到她身子上,用手掐她脖子,又问她要不要叫情人来找我麻烦。她说只要有一口气在,就要叫。
听了这话,我又用力掐她脖子,掐了一下又放开,然后站起来。那女人也站起来。
我扶起自行车想走。那女人又抓住我衣服,我就从自行车前面的篮子里拿起一根捆柴用的尼龙绳,对她说她这样不好的,对我们两个人都没好处的。她不肯歇,来拖我。我就用左手抱住她,右手将尼龙绳绕在她脖子上,又问她肯不肯歇。
她说只要有一口气在,就要找我的麻烦,让我没脸回家见老婆、孩子。听了之后,我火起来了,就抓住绳子,用绳子勒她脖子,勒了几下就放开,并问她肯不肯歇。
她仍旧不肯,还说要报警,找我麻烦。听了这话,我下狠心要勒死她。原先尼龙绳绕了一圈在她脖子上,我又绕了一圈,并用右手抓住尼龙绳的两个绳头,用力拧紧,同时用左腿压住她的右手,使她动不了,一直到把她勒死。
问:你和她走到江边废弃房那里发生争执的时候是什么时间?
答:大约晚上9点半。
问:把她勒死后你还做了什么?
答:我先在她旁边坐了会儿,然后想拿自己的手机,但没找到。我就从她裤袋里拿出她的手机,用她的手机打我的手机,结果在边上草地里找到了自己的手机。
我把两只手机都放到袋子里,把尸体拖到江边,推到江里,我就走了。
问:走的时候是什么时间知道吗?
答:晚上10点不到。
问:你们怎么会往江边走的?
答:那女的讲要到江边走走,所以就去了。我自今年8月份到她店里敲背和她认识后,和她发生过两次性关系,并且每次付她100元,两个人还熟悉的。
问:那女的叫你付100元给她,你为什么不肯呢?
杨XX(指印)
答:因为我想我没和她发生性关系,凭什么给她钱,所以就没给。
问:你将尸体拖到什么地方推入江里的?
答:从勒死的地方,把尸体拖到离废弃房10来米的下游,从那里推进江里的。
问:尼龙绳到哪里去了?
答:我把尸体拖到江边,解下尼龙绳后,将它扔到江里了。
问:你用过死者的手机吗?
答:用她的手机发过两条短信,第一条是“我有点事,到广东去,半个月左右回来”,第二条是“到了广州后再给你打电话”,是发给手机通讯录中的一个人的。对方回过来两条,一条是“你到广州去干什么”,另一条是“你是不是被人骗了”。
问:手机呢?
答:我一直带在身上的。在XX火车站被抓住时,不知怎么就不见了。
问:死者的衣着?
答:上身穿两件套的,外面一件红色短袖,里面一件是白色的;下身穿一条黑色裤子。
问:勒死那女的尼龙绳的样子?
答:一根长1米左右、绿色的尼龙绳,有筷子小头那样粗,平时我用来捆东西用的。
问:今天先谈到这儿,下次再谈。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
问:以上说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杨XX(指印)
200X年9月25日
【点评】该份《讯问笔录》内容较为完整,合乎法律要求,制作也较为规范。
因为作为第一次讯问情况的记录,从法律规定和公安工作实践情况来看,在讯问和记录时有一些特定的内容格式。一般来说,在讯问犯罪情况之前,一般要先记明如下内容:一是亮明讯问员身份,表明讯问所持的态度;二是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身份、住址、职业、简历等基本情况和家庭情况;三是问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四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五是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述。该份笔录较完整地记清楚了上述内容。
在进行犯罪事实的讯问时,该份笔录也紧紧围绕“七要素”展开,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杀人过程与心理状态记录得比较细致,较明确地反映了整个案情的进展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遗漏的事实要素,也能适时讯问,思路较为清晰。结尾的法律手续履行完备。当然,如果某些要素如犯罪原因、现场情况等能让犯罪嫌疑人更明确地陈述清楚,该笔录会更完善。
(一)概念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制作的用以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一起刑事案件中,可能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讯问,每次讯问都要制作《讯问笔录》。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可以被采纳为证据,用于对案件的定性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结构内容与写法
《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名称后的括号内需要填写讯问的次数),讯问的时间、地点,侦查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其中讯问的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
2.正文
正文是《讯问笔录》的重点内容,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记载讯问所了解的全部内容。该部分按以下顺序记载。
(1)第一次讯问,一般要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以及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上述情况一般可以不必记录。但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需进一步核实的,可有针对性地讯问和记录。
(2)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了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其宣读。然后,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看清楚或者听清楚告知书的内容,是否有需要聘请律师、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等要求,并将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如实记录。
(3)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第一次讯问时,首先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如果是有罪陈述,该部分应重点记清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如果是无罪辩解,则应证明其陈述的理由及有关证据。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主要根据此前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案件侦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讯问。讯问的内容可以是案件的全面情况,也可以是案件某一方面的情况。
3.尾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讯问结束时,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改正或补充处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要求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盖章)、捺指印,写明时间。同时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
(三)写作要求
1.记录要全面、准确和完整
《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经查证属实,就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七种证据之一,成为确定案件性质和定罪量刑的根据。因此,必须准确、客观地在笔录中反映讯问的全部情况,既要记载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也要记载其无罪的辩解;既要记录问答双方的有声语言,也要记载侦查人员使用证据情况、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特定心理的体态语言等。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涉及定性定罪的重要供述,应尽量记录原话,表现出讯问活动的原貌,以便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涉及案件的人名、地名、特定名词等,也应准确无误地记录。
2.记录要抓住重点和关键内容
虽然记笔录要做到全面客观,尽量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的全貌,但这并不是说要有言必录,而是要围绕案件重点和关键内容展开。因为每起案件性质程度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也有差异,而每个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性格心理等都会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围绕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事实和讯问活动的关键情节有重点地展开,有时甚至按照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概括提炼。这里所说的重点和关键内容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事实的组成要素,即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人、关系人、同案人等)、原因、经过(包括预谋、作案时、作案后的情节)、手段、结果(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财务损失、人员伤亡等);二是证明犯罪事实组成要素的证据;三是供述中的矛盾点;四是供述涉及的线索,即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和物的线索;五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