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分析魏国的土地情况后认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百万亩土地,除山川、居民区占有三分之一外,有六百万亩耕地(相当于今一百八十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耕作精细,每亩可增产粟三斗(约合今六升),反之就会减产三斗,一进一出要相差一百八十万石。鉴于此,李悝特作出以下三项规定:
1.“必杂五种,以备灾害”。所谓“五种”是指五种谷物。《周礼·夏官·职方氏》中云:“其谷宜五种。”郑玄注:“五种,黍、稷、菽、麦、稻。”实际上,“五种”的界定不一。李悝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怕遇到灾害时种单一的粮食作物会损失惨重。
2.“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这指的是平时要精耕细作,收获时要加紧抢收,如同防盗来抢、防贼来偷一样。之所以要这样做,是防备风雨等自然灾害对成熟庄稼的损害。
3.“还(环)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音hú,一年生草本植物,爬蔓,夏天开白花,果实长圆形,嫩时可吃)、果蓏(音luǒ,瓜类植物的果实)殖于疆场”。这指的是在住所周围栽种桑树,菜田要有埂,便于浇灌,并要利用埂子上的空隙种植瓜果。
此外,李悝在经济上还实行“平籴法”。“籴”音敌,指买进粮食。李悝认为:粮价太贱,农民收入少,生活就会困难,就不能安居乐业;粮价太贵,城市居民买不起,生活困难,就会流徙迁移。也就是说,无论粮价太贵或是太贱,都要影响到一部分人的生活,最终不利于封建统治。所以,他制定了平衡粮价的“平籴法”,把好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坏年成也分为上、中、下三等。好年成由官府按时价出钱买进一定数量的粮食,坏年成由官府按平价卖出一定数量的粮食。这种办法为后来的朝代所重视和模仿,形成均输、常平仓等。
李悝的平籴法和春秋末年计然的平粜法有所区别。计然规定国家控制粮价每石在三十钱到八十钱之间,允许粮价浮动的幅度比较大。这样做使商人有利可图,目的是使“农末俱利”。李悝实行的平籴法则是“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不考虑商人的利益。他主张“取有余以补不足”,做到“使民适足,价平而止”,目的是使“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8]。这样既限制了商人对粮食的投机买卖,又制止了粮价的暴涨暴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百姓的破产和流亡,从而有利于巩固封建经济,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赵国公仲连的经济制度变革
在建立封建政权的过程中,赵国较韩、魏两国为快,但改革却相对迟缓。
公仲连任相国时,赵国进行了改革。当时,公仲连向赵烈侯推荐了牛畜、荀欣、徐越三人,并陈述了他们各自的改革措施。徐越建议的“节财俭用,察度功德”,实际上就是在经济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后来,烈侯任徐越为“内史”,也就是负责征收田租和考核臣下政绩的财务官,不过其详已不可知。
楚国吴起的经济制度变革
吴起是卫国左氏(今山东定陶县西)人,其先为鲁国将领,后入魏为西河郡守。前390年左右,吴起入楚,被任为“宛守”(宛为今河南南阳市),以防御魏、韩。一年后他被提升为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分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经济上主要是采取“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9]的办法,也就是剥夺一些旧贵族的“有余”,以补充新兴地主阶级的“不足”。具体做法是: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10],减削官吏的禄秩,精简“无能”“无用”的官,裁汰“不急之官”,节省下的开支以供养“选练之士”[11]。这个措施革除了一些世袭封君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节省了国家开支,增强了地主阶级政权的军事力量。
吴起“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的另一个措施是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12],也就是迫使旧贵族带着所属人员充实荒凉地区。这样既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荒凉地区的开发。吴起的经济改革配合政治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时楚国国力强盛,曾“南收扬越,北并陈蔡”[13],“却三晋,西伐秦”[14]。不久,楚悼王去世,反对变法的楚国旧贵族对吴起群起而攻之,将吴起车裂而死。由此,政归昭、景、屈三家贵族所有。因为吴起死得早,变法的时间短,所取得的成效不能和商鞅比。对此,韩非说: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之法而富强。
秦国商鞅的经济制度变革
商鞅,公孙氏,名鞅,因是卫国人,亦称卫鞅。初为魏相国公叔痤家臣,后入秦进说秦孝公。在秦国任左庶长,实行变法,之后又升大良造。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年),秦由雍(今陕西省凤翔南)迁都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进一步变法。前340年,他因战功封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号商君,因称商鞅。
商鞅第一次变法是在前356年,主要内容是:
1.颁行法律,增加连坐法。
2.重赏军功。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垦荒。
4.焚烧儒家经书,禁止游宦之民。
以上第二、第三两点是关于经济问题的。第二点的具体做法是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规定军功以在战场上斩得敌人首级多少来计算,斩得敌方士兵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位一级,要做官的,委以五十石俸禄的官职。斩敌方首级多,可累升累进,也就是使官爵的提升与斩得敌人首级相称。此外,爵位的特权还包括占有住宅、耕地、服劳役的“庶子”等。爵位高的甚至能获得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等特权。新法还规定,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不能列入国君宗族的簿籍,不能享受宗族的权利。当时,人们占有田宅、臣妾(奴隶)的多少以及服饰穿戴,都要按照爵位等级的规定,否则要受到处罚。
第三点的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其中,“本业”指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也就是农业及其家庭副业。“末利”指经营商业和手工业赢利,“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把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这个法令的目的在于巩固和发展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这个封建社会的基础。
新法还奖励开垦荒地。《商君书·垦令篇》中列举了二十条鼓励垦荒的措施,其中包括不少抑商政策:如规定商人要向官府申报厮、舆、徒、童(即各种奴隶)的名字和数目,以便官府摊派徭役;规定市场上酒肉的税额要比成本高十倍;规定加重关卡和市场上的商品税;为了防止商人垄断市场,牟取暴利,规定不准私自贩卖粮食;还主张“一山泽”,也就是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林湖泊的利益。所有这些政策,目的在于防止商人损害和破坏小农经济,以使小农经济发展,这在封建制度确立初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前350年,商鞅实行了第二次变法,经济方面的改革主要如下:
1.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开”是开拓的意思,“阡陌”是指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指每一顷田的大田界。“阡陌封疆”也就是指“井田”原有田界。具体地讲,“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全部破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田地,重新设置田界。对商鞅的做法,唐人杜佑在《通典·田制典》中说:“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由此可知,商鞅扩大亩制的做法适用于地主、自耕农私有土地以及国有土地,但分授给无田耕种的农民,仍旧实行“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度,这也是春秋末期晋国赵氏家族改用二百四十步大亩制的继承和发展。
商鞅变法时,秦国境内已正式废除了井田制,法律上允许土地公开买卖,同时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并保护重新设置的田界。如果私自移动田界被视为“盗”,要判处耐刑,即剃去鬓发,但允许出钱赎罪。
2.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商鞅方升,现藏上海博物馆),并于前344年(秦孝公十八年)具体实施。这有利于统一赋税制度、俸禄制度和发展商业。
3.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前348年(秦孝公十四年),秦“初为赋”,这是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的开始,被称为“户赋”,也称“口赋”,汉代“算赋”即源于此。按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申报登记,分家另立户籍,并交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不交户赋,就成为“匿户”,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男子成年而不分家另立户籍的,要加倍征收户赋。之前鲁国的季孙氏曾采用按田亩征赋的办法。商鞅采取按户、按人口征赋是为了激发人的积极性,并奖励开垦荒地,保护地主阶级利益,增加秦国的赋税收入。对此,《商君书·垦令篇》中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贱(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也就是说,俸禄厚而田租收入多的人家中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这样会败坏农业生产的。政府按“食口”征收赋并加重他们的徭役,那么这些不干活的人就没处吃饭了。由此看来,按户、按人口征赋是为了限制官僚地主豢养食客的数目。因为养食客不仅要供他们吃饭,还得替他们交口赋,从而使养食客的成本增加了。但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因为按户、按人口征赋不考虑穷富,这样,贫穷的人是很难负担的。新法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就要加倍征赋。这是为了确立以一夫一妇为单位的农户,以便于开垦荒地,增加和保证赋税收入,但实际上也给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灾难。《汉书·贾谊传》中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的法律,富裕人家的子弟成年后就分家另立门户了,而贫苦人家的子弟如另立门户则负担不了户赋,只能典质成为别人家的“赘婿”了。
六推行俸禄制度
俸禄是指我国古代官吏所得的薪水。俸禄制度不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固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要了解我国古代的俸禄制度,就要从我国古代的奴隶社会说起。
我国古代的奴隶社会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分封制、等级制和世袭制。它们是互相关联,又密不可分的。周朝时期的分封制,具体做法是:天子直属王畿;王畿之外,其他土地和所在土地上的人民及统治权力分封给亲属和功臣,受封的人称为诸侯。诸侯按与周王室的亲疏关系,或本人的功劳大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受封的领地称为“诸侯国”。诸侯受封之后,又把一定数量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同宗贵族和臣属。这样一级一级分下去,就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一系列等级。
与分封制同时,周朝还有着一套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就是族法。按照这种制度,周王是上帝的长子,为“天下”大宗,各诸侯被称为小宗。在诸侯国内,诸侯则成为大宗,卿、大夫为小宗。各级奴隶主的爵位、权利及其占有的土地、人民和财富,原则上均由嫡长子(又叫“宗子”,即正妻的长子)继承,世代相袭,从而形成了奴隶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特权的“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日益增大,夺权斗争也日益激烈。到战国初期,很多诸侯国的政权已落入了新兴地主阶级手中。这样,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被剥夺了,世卿世禄制度也就随之被废除了。
春秋时,卿大夫家内盛行着家臣制。家臣一般由士充当,并非世袭,可以随时调动和任免。卿、大夫和家臣由一定的礼节来确立关系和相互的身份,讲究臣下对主上个人的效忠。春秋末年起,有些新兴地主阶级的夺权就是由卿大夫发动的。那么,他们夺权以后怎样掌握政权?他们往往倚重于自家的家臣,家臣制也就日益凸显出来。有些诸侯国内,掌握政权后的新兴地主阶级对家臣制进行了改造利用,出现了以粮食为俸禄的官僚。通常,这些新出现的官僚阶层,不再有封地,而是以粮食作为俸禄,即根据官职大小、责任轻重或政绩情况,发给一定的粮食作为报酬。例如孔子曾担任鲁国的司寇,“奉(俸)粟六万(斗)”,后来到卫国做官,“亦致粟六万”[15]。战国以后,这种以粮食为俸禄的官僚制日益普遍,并逐渐发展成为封建的官僚制度,并产生了与之相应的俸禄制度。仅就俸禄制度而言,各诸侯国具体情况不一,计算单位各有不同。魏、齐等国用“钟”来计算,如魏成子在魏为相国,“食禄千钟”[16];又如田骈在齐,“訾养千钟”[17]。燕、秦等国用石、斗来计算。
我国俸禄制度的产生是由向官吏发放粮食开始的,这与我国当时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有关,即生产者生产的主要是粮食,政府收的赋税主要是粮食,俸禄属于政府的支出,自然也主要是粮食。此外,我国俸禄制度的产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是相关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当时已出现了雇佣劳动者,既有雇农、雇工,也有庸夫、庸保、庸客、市佣。借用这种办法,当然也就能够雇人当官了。换句话说,俸禄制度下的用官是从社会上“学”来的。因此,荀子称这种俸禄制度下的用官为“佣徒鬻卖之道”[18];田鲔(音wěi)说得则更明白:“主卖官爵,臣卖智力”[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