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均田制的破坏,东魏统治者曾做了一些整顿和括户的工作。如东魏孝静帝武定二年(544年)春三月,“东魏丞相欢巡行冀、定二州,校河北户口损益”。到当年十月,东魏又“以太保孙腾、大司徒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侨居者勒还本属”[44]。东魏的这些做法也就是将流散户安置回原籍,重新当均田户。整顿均田户后,东魏的混乱情况仍很严重,而且一直延续到北齐。《通典·食货典·田制》载东魏、北齐时期均田制的混乱情况说:“授受无法”;“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即桑田)得听卖买”;天保、武平以后,“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到后来“露田虽复不听卖买,买卖亦无重责,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贷卖田业”;以至发展到“强弱相凌,特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及社会稳定。这种情况下,北齐又颁布了新的均田令。《隋书·食货志》载其规定如下:
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正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以上,限止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北齐均田令与北魏均田令有所不同。第一,从表面看,北齐是先规定基层组织的建置及授田对象的年龄,然后再规定授田情况。而北魏是只规定授田情况(包括受田者的年龄)。北魏实行均田令时政府实行的是宗主督护制,还无所谓政府真正有效控制的基层组织;北魏推行均田制是争夺劳动人手,其实行三长制是争夺到一定劳动人手以后的事情。而北齐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时,先对基层做出规定,实际是对基层组织进行整顿,说明当时土地兼并尽管严重,但社会基层组织是大体保存着的。而基层组织的大体保存,说明世家大族占有奴婢和荫庇户的情况不如北魏实行均田制时严重。又前文讲到北齐的社会情况时说“贫无立锥之地”,也就是说“贫”,而这种贫应该说是个体的人或家庭,而不是指奴婢。由此大约可以推知,北齐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时,不仅保存有基层组织,而且还存在着相当多的独立农户或独立个体的人。第二,北齐均田令突出了皇室宗亲和职官的占田,这说明皇权和政府官员地位的提高。相比之下,世家大族的势力与北魏相比有所减弱。第三,北齐均田令对奴婢授田作了限额,而这个限额应是出于对当时的具体情况考虑的,即北齐世家大族实际占有奴婢的数额减少了。从某种角度看,法律规定应该是一定客观现实的反映。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称:北齐时“邺下有一领军,贪积己甚,家童八百,誓满一千。”前文所举北魏推行均田令时,世家大族所占奴婢数额动辄千人以上,而这时北齐有奴僮千人已经是个追求数字了。由此大约可以推知:北魏推行的均田制,导致了世家大族奴婢的减少。均田农民卖掉土地,应主要是根据自己的情况一家一户逐渐发生的,其流向也不可能全是世家大族,应是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新兴起的庶族地主手中。这样,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世家大族很难恢复往日的兴盛,而庶族地主则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了发展。北齐均田令之所以有对“庶人”限止奴婢数额的规定,正说明占有奴婢的庶族地主的大量存在。东魏、北齐时期的土地高度集中,并不表现为世家大族的独占,其中,庶族地主应占有相当的份额,而庶族地主经济实力的上升,也从某一方面体现了世家大族经济实力的相对减弱。
北齐均田令的实施情况当很有限,因为北齐颁布均田令时已是北齐后期,距北齐灭亡仅十三年。当时战争频仍,人民的兵役、徭役非常沉重,再加上统治者不修政治,均田令很难得到好的施行,但其间体现了世家大族相对衰弱和庶族地主相对上升的迹象。
十二东魏、北齐的赋税制度
东魏、北齐统治地区是中原地主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因此,均田制也特别容易遭到破坏。随着赋税制度遭到破坏,出现徭赋不均的情况,从而减少政府的收入。面对如此情况,政府一般通过括户,将流荡及侨居者“勒还本属”来增加政府的租调收入。
就北齐而言,除括户外,还对三长实行免役特权。北魏孝文帝在立三长制时曾规定,邻长复(免力役与户调)一夫,里长复二夫,党长复三夫。一党,也即一百二十五家之内,总共有三十八夫可以免役,这使兵源、税源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北齐时对这种状况进行了改革,并于河清三年(564年)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45]又规定:“一党之内,则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领百家。”[46]百家之内,受复者二十人,比北魏孝文帝初定三长时,减少了十八丁之多。
北齐户调的课征,以床为单位,一夫一妇为一床,未娶者为半床,课征的根据是“受田输租调,……退田免租调”[47];户调的税率是:“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两石,义租五斗。”“未娶者输半床租调”,“奴婢各准良人之半。”“奴婢限外不给田者,不输。”“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48]其中所谓“垦租”,即田租,交送中央政府,“义租”,即调外费用,后来也指义仓税,交送郡,以备水旱。
除上述外,还有沉重的力役,“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指力役,非兵役),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49]。北齐征发频仍,徭役已成为均田户破产的重要因素。田租、户调、兵役及土地兼并,高利贷剥削使很多均田户“卖帖(典)田园”而流转他乡。据《关东风俗传》称:“帖卖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钱还地还,依令听许。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至春因急,轻致藏走。”及至北齐后期,“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至于“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壮丁,更发展到二百余万人之多。至此,“括户”已不胜其括了。
十三西魏、北周均田制继续对世家大族经济基础的瓦解
北魏灭亡以后,与东魏、北齐对峙的西魏、北周也继续推行均田制。《隋书·食货志》载北周太祖时的均田制规定说:“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九以上,宅四亩;口五以下,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按北周均田制规定,其中“有室者”是指已婚的家庭,“丁者”是指未婚者。北周均田令将“有室者”作为一个授田对象,说明当时一夫一妻小农户已具有相当的数额,也说明随着均田制的推行,自耕农数额的增加。北周均田制与北魏、北齐相比较要简单一些,其中所谓“凡人”,应包括奴婢在内,但就其规定而言,对奴婢受田也没有什么限制。为了能更好地了解北周的均田情况,以下再据历史史实做一些分析:
首先应看到,西魏、北周时期统治者占有奴婢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宇文泰在取得梁朝的今四川地区之后,命将攻略当地的僚族,前后俘虏有数十万之多,并把他们作为“生口”,分赐给部下充当奴隶。大将陆腾一人,就先后受赐到僚族奴隶八百口之多。取得江陵之后,宇文泰把江陵城内和江陵附近城邑的十余万人口全部俘虏入关,分赐给关陇集团中的贵族,仅赐大臣于谨奴婢即达一千口。另外,北周伐吐谷浑,灭北齐,都曾以俘虏人口赏赐有功将士作为奴婢。西魏、北周时期,一些朝臣不仅得到很多奴婢,而且还占有大量土地,如于谨的后人于志宁就曾对唐太宗说:“臣居关右,代袭箕裘,周、隋以来,基础不坠。”[50]
不过应注意的是,西魏、北周时期,朝廷是把俘虏来的人口赏赐给朝臣或功臣,不是把政府所控制的人口赏赐给朝臣或功臣。到北周后期,政府还不断扩充自己所控制的劳动人手。当时大规模的行动有二:一是北周武帝的灭佛。即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五月,下诏废佛,把关、陇、梁、益、荆襄地区僧侣地主的寺宇、土地、铜像、资产全部没收,充作伐齐的军事费用,把近百万僧侣和僧祗户、佛图户,编为均田户。灭北齐后,北周武帝继续执行废佛政策,以至“三方(周、北齐、后梁)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51]。二是北周武帝释放奴婢。如前文所述,西魏、北周的统治者往往把战俘和被其所征服地区的人民作为奴隶分赐功臣,这使役用奴隶的状态,在一个短时期内有变态的发展。北周武帝在灭北齐前后曾五次下诏,释放官、私奴婢,并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52]。这种情况下,北周后期(包括北齐统治地区)大量的奴婢得到了解放,并按“一同民伍”的诏命编入了均田户之中。
北周武帝强迫僧人还俗和大量释放奴婢,并将他们纳入均田户之中,极大地增加了政府所控制的劳动人手和经济实力。世家大族所控制奴婢的数额除因军功或其他原因得到赏赐外,很难有新的增加,其经济实力也很难说到有所增长。
由于均田制的巩固和发展,北周时期的军队也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西魏北周时期的主要军事力量是府兵。府兵是由六镇鲜卑发展来的,曾以关陇豪右为征募对象。但北周时,与北齐战争频繁,府兵人数、兵源,有减无增,于是北周统治者在均田户中征收府兵,开始把府兵与均田结合起来,从而保证了北周军士的来源,汉末以来世家大族及其所统率的佃兵、部曲就变得不重要了。世家大族私人武装的相对削弱,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世家大族经济实力的减弱。
北周的户调,同北魏、北齐及西魏大统十三年所颁行的差不多。《隋书·食货志》载其规定说:“一夫一妇每年纳“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未娶妻者)者半之,其非桑土(麻乡),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三分之一),皆以时征纳。”再从西魏北周时期的力役看,有逐渐减轻的趋势。北周的力役是,“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53]。又西魏大统十三年敦煌户籍计账所记载的是六丁兵制,即六个月中服力役一个月,一年服力役两个月。北周初年已改为八丁兵制,即八个月中服力役一个月,一年服力役一个半月。北周武帝保定元年(561年),又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即一年十二个月当中,均田农民服力役一个月。《隋书·食货志》又载北周力役规定说:“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力役是均田农民赋役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的减轻,有利于提高农民向政府申请土地的积极性,因此有利于均田制的推行和巩固。如换个角度看,农民力役的逐渐减轻,也说明政府所控制的劳动人手在逐渐增多。只有政府征发力役的基数扩大以后,才可以相对减少对个体的征用时间,而在北周当时,政府所控制的劳动人手,也就是均田农户,其相对逐渐增多,应是政府征用劳役减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总之,西魏、北周是均田制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尤其是北周时期,一家一户的均田农民已大致构成了北周王朝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封建国家已依赖于对均田户征收赋役及征集士兵来维持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世家大族及其经济自然退到了较为次要的地位。
注解:
[1]曹操:《蒿里行》。
[2]《后汉书·仲长统传》。
[3]《三国志·司马朗传》。
[4][5]《三国志·武帝纪》。
[6]《三国志·后主传》。
[7]《资治通鉴》卷70。
[8][9][10]《晋书·食货志》。
[11][22]《宋书·武帝纪》。
[12]《资治通鉴》卷129。
[13]《晋书·刘超传》。
[14]《宋书·周朗传》。
[15]《南齐书·竟陵王子良传》。
[16]《梁书·良吏传》。
[17][24][26][27][28][29][45][47][48][49][53]《隋书·食货志》。
[18]《南齐书·王敬则传》。
[19][20]《南齐书·东昏侯纪》。
[21]《陈书·世祖纪》。
[23]《宋书·文帝纪》。
[25]《宋书·沈攸之传》。
[30][31][35][39][43]《魏书·高祖纪》。
[32]《困学纪闻》卷16。
[33][34]《魏书·食货志》。
[36][41][42]《魏书·李孝伯传兄子安世附传》。
[37]《晋书·慕容德传》。
[38][40]《魏书·食货志》。
[44]《资治通鉴》卷158。
[46]《通典·食货典·乡党》。
[50]《旧唐书·于志宁传》。
[51]《历代三宝记》。
[52]《周书·武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