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运用西方理论来考察中国戏剧起源较早的是常任侠先生,他通过对河南安阳殷墟发掘的磬这一乐器出发,推断我国的音乐、舞蹈起源的最早历史时间:不晚于新石器时代。并认为,“最早的戏剧,大概都与音乐舞蹈三位合为一体,即以音乐舞蹈组成了戏剧。若果要探究戏剧的起源,就必须先探究音乐舞蹈的起源。在原始社会中,那些简单的音乐舞蹈,又与实际的生活密切的结合着。因此我们推究音乐舞蹈的产生,亦即由于人类劳动所创造。”的确,我国古代有很多文献可以印证这一说法,如《尚书·尧典》中就有“击石拊石,百兽率舞”的记载,《吕氏春秋·古乐》中也有“拊石击石,致舞百兽”的描述,这些都反映了人类在原始狩猎时期一种图腾崇拜性质的动物摹拟表演。以后社会进入农耕阶段,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变化引起人类观念形态和崇拜对象的变化,这种摹拟仪式也从狩猎内容转向与农事悠关的方面。今天在文献中所看到的如《吕氏春秋·古乐》所载“葛天氏之乐”的舞蹈“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阀”,所歌每闻内容就都是农业生活。
如果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创造一切”的理论来分析戏曲的起源,劳动说当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很多时候,艺术所反映的内容并不是劳动所能完全涵盖的,比如图腾崇拜中进行的表演,就与劳动的关系不大,再如,以娱乐为目的的歌舞表演与劳动的距离也比较远。如果结合我们现实的经验来看,我们当前的歌舞表演很难说是出于劳动或对劳动的模仿,有时候,通过歌舞表达情感才是歌舞的真正目的。正如郑元者所说,“即便是充分地揭示出节奏起源于劳动,但并不意味着人类最初的歌唱和舞蹈就‘起源’于劳动。”“通常所说的艺术起源是从‘因果’的发生模式出发的,其相应的本体论是‘因果论’‘劳动说’在总体上则是一种从‘有目的性’的发生模式出发,其相应的本体论为‘目的论’的艺术起源学说……”
§§§第二节戏曲发生于巫觋活动
通过以上对戏曲起源观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产生如此众多的起源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戏曲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文学样式,既有歌舞、又有音乐,既有表演,又有故事,这些特殊性,虽然为戏曲增加了极大的魅力,却为研究带来了复杂性。对于戏曲的起源问题,我们主张应该遵循以下标准:
第一,起源不等于发生。起源是历史时间概念,要求探索至事物起源的历史事件。而发生是逻辑推理概念,关注的是事物的逻辑发生状态。由于历史久远,任何事物的起源都极难追溯到一个具体的历史事件和时间点,因此,探讨发生更显客观、合理;
第二,起源不能等同于形成,就是说,戏曲起源的标准不能定位于“形成”那一个短暂的时期。一般情况下,研究者都承认起源与形成是应当加以区别的,但对于“形成”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正如董每戡在《中国戏剧简史》“前言”中提到的那样:
人们都说戏剧起源于祭祀时的巫歌巫舞,如严格点,不能说无语病。戏剧的源应该更加上溯,如果不愿意,就该更移下,直截了当地说中国戏曲源于唐宋大曲也可以。既然用源字,就不能不说得更远些,因为事实确很遥远,在这之前还有一段久长的历程。巫歌巫舞已是次一阶段,不是最原始的东西,同时巫是由舞而来,不是舞因巫而有。在初民社会里即已有歌舞,且有巫的前身—人民大众自己。在氏族制度的社会里,氏族的领袖—酋长率领氏族成员从事歌舞。到了奴隶制确立,奴隶作巫,而歌舞到这时候已变为娱人和娱神的乐歌乐舞,始用之于祭祀了。从生产方法方面说,以狩猎及掠夺为生产方法,过着茹毛饮血生活的原始人,他们每个人为了模仿欲所推动,为了生活枚关而有表达情意之需要,就以嗓声叫喊,以身体动作,那时的歌和舞都是极朴素的,连节奏也不会有。这一种原始的艺术活动,就是后来的乐歌乐舞之基本的素材。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用董每戡先生这段文字,目的是为了说明对戏曲起源的界定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不能把戏曲的成熟当做是起源的标志,也不能把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或某种演出形式当做起源的标志。如果是这样的话,如果我们把起源定义为成熟剧种之前的艺术形式,那么,从目前我们所看到的文献资料或学术界比较认可的一种说法来看,我国成熟的戏曲应该是元杂剧,而元杂剧的前身就是“宋杂剧”或“金院本”,如果我们说“宋杂剧”或“金院本”就是元杂剧的起源的话,恐怕很难令人信服。前面说过,起源与成熟毕竟不能等同。任何一种艺术的形成都要经历一个从萌芽到基本形成,再到艺术体制的定型和成熟一样,“唐宋大曲”、“宋杂剧”、“金院本”可以说是成熟的元杂剧的“近源”,但不能说是元杂剧的“起源”,就像我们可以把南戏看做是明传奇的“近源”,但却不能说“南戏”就是明传奇的“源”一样。如果推而广之,我们说诗歌、散文的起源也可以追述到祭祀活动的歌舞和对祭祀占卜的记录,那么,按照戏曲起源于歌舞或祭祀的观点,戏曲与诗歌散文应该是同源,或者说所有艺术都是都是同源的,那么,我们现在讨论戏曲的起源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研究的意义。
有了以上两个标准,我们现在可以对戏曲的起源进行探讨了。我们的观点是,戏曲起源于巫觋活动。
一、巫的发生
《汉语大字典》对巫的解释是:“古代从事祈祷、卜筮、星占,并兼用药物为人求福、却灾、治病的人。”巫觋的产生非常久远,可以追述到上古时代,据《山海经·大荒西经》载“有灵山、巫咸、巫即、巫盼、巫彭、巫姑、巫真、巫礼、巫抵、巫谢、巫罗十巫。”可见,巫觋活动在我国古代是比较常见的,而且经历的时间跨度也相当长,甚至在今天的一些少数民族的大型宗教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巫觋表演。巫的产生,与上古时代生产力落后有很大关系,上古人类在面对各种生老病死、自然现象、社会冲突等问题时,往往显得比较茫然,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于是,就只能凭借想象和推理做出一些自认为可以解释的解释,加之上古人类对于自然的感受能力远比现代人敏感,所以,他们对自然有着一种天然的崇拜,当这种崇拜成为一种集体意识时,就会产生一种信仰,而信仰的仪式就表现为巫觋的降神活动,降神的目的就是请求神灵驱逐四方鬼疫,正如爱德华·泰勒指出的那样:
神灵被认为影响或控制着物质世界的现象和人的今生和来世的生活,并且认为神灵和人是相通的,人的一举一动都可以引起神灵高兴或不悦;于是对它们存在的信仰就或早或晚自然地甚至可以说必不可免地导致对它们的实际崇拜或希望得到它们的怜悯。这样一来,充分发展起来的万物有灵观就包括了信奉灵魂和未来的生活,信奉主管神和附属神,这些信奉在实践中转化为某种实际的崇拜。
普列汉诺夫在《论艺术》中也指出:
原始人是相信有相当多的鬼神的,不过他们对那些超自然力量的态度,总是限于想尽办法使它们为自己谋福利。为了讨好某个鬼神,非洲野蛮人竭力设法使它愉快。用美味食品(祭祀)来收买它,并且为了表示尊敬,给它跳一些他们自己从中得到最大快乐的舞蹈。非洲黑人在杀了大象的时候,往往围着它跳舞,以表示对鬼神的敬仰
这说明巫是以幻想为主要行为方式来达到与神的“感应”,能够期望摆脱现实中的痛苦,从而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即“巫之兴也,其在草昧之初乎,人之于神祇灵异,始而疑,继而畏,继而思。所以容悦之,所以和协之,思以人之道通于神明,而求其安然无事。巫也者,处于人神之间,而求以人之道,通乎神明者也。”随着这种习俗的发展,图腾崇拜也就随之形成,就出现了由巫觋穿戴着神的面具和衣物,模仿着神的音貌和动作,以的祭祀活动。从《周礼》卷二十六所载:“男巫(现)掌望祀,望衍,受号,旁招以茅”;“女巫掌岁时,被除,衅浴,早唯舞雩”;“司巫掌群巫之政令,若因有大早,则帅巫而舞雩”。《说文义证》曰:“雩,吁也。”“吁”应该是在跳舞的时候口中所发出的声音。从以上文献中可以看出,原始社会的巫觋活动比较频繁,形式也比较简单,在遇到天灾人祸时要祈求得到安宁,便以茅为舞具,帅群巫而舞雩,并发出“吁、吁”的声音。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产力的提高,祭祀的仪式变的越来越繁复,我国周代以前的傩舞就属于这种形式。
巫觋本来是指主管祭祀的神职人员。《说文解字》对巫的解释是:“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祝”是在祭祀中从事祭主赞词者。《说文解字》对“祝”的解释为:“祝,祭主赞词者。”通俗的说,就是指祭祀时的主祭人。巫与觋都是神职人员,所不同的是巫为女性神职人员,而觋为男性神职人员。《国语》对巫觋的解释为:“在女,曰巫;在男,曰觋”。所谓的“事无形”,就是指从事与“无形”相关的职事。“事”指所从事的职业、职事或所做的工作。《说文解字》对事的解释为:“事,职也。”“无形”是指视而不见的存在。关于“无形”的解释,《礼记·曲礼上》云:“听于无声,视于无形。”孔颖达疏:“视于无形者,谓视而不见父母之形。”其实就是指观念中的神,因为在古人看来,神虽然是视而不见的、不可视的,但却是真实存在的。当“原始宗教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些以谋求控制自然力为目标的仪式,这便是巫术。”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巫觋就是从事“祭主赞词者”的神职人员,“能事无形”是其功能,而“以舞降神者”是手段,即通过歌舞来请无形的神降临人间。王国维认为,“群巫之中,必有象神之衣服形貌动作者,而视为神之所冯依;故谓之曰灵,或谓之灵保。”王国维这里包含着两层含义,即巫不只一个,而是“群巫”,而处于中心位置的是那个“视为神之所冯依”的灵或灵保,所谓“视为神之所冯依”其实就是用模拟表演来表现神明附体后的行为,即“是财灵之为职,或偃蹇以象神,或婆婆以乐神,盖后世戏剧之萌芽,已有存焉者矣。”
二、戏曲发生于巫
关于这种祭祀活动,闻一多先生在《什么是九歌》一文中给予了详细的描述:
这些神道们——实际是神所“凭依”的巫们——按照各自的身分,分班表演着程度不同的哀艳的、或悲壮的小故事,情形就和近世神庙中演戏差不多。不同的只是在当时,戏是由小神们做给大神瞧的,而参加祭礼的人们是沾了大神的光而得到看热闹的机会;现在则专门给小神当代理人的巫既变成了职业戏班,而因尸祭制度的废弃,大神只是一只“土木形骸”的偶像,并看不懂戏,于是群众便索兴把他撇开,自己霸占了戏场而成为正式的观众了。
如果我们按照王国维先生给戏曲所下的定义“以歌舞演故事”来审视这种古老的巫觋活动,那么这里面至少具备了四大戏曲要素中的三种,即“歌”、“舞”、“演(代言)”,那么这是否算是戏曲的雏形呢?或者说,我们是否能在这样的巫觋活动中找到第四个因素——“故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