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提高人的素质的基础上提高精神消费力,特别是提高“享受力”和“发展力”(即合理消费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能力)?具体说来,要强调下面几点:
第一,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精神消费对人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作用。没有精神消费力的提高,单纯的物质消费就会走向邪路。必须用精神消费力来引导物质消费和物质消费力的发展,特别是在生产力大提高、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情况下,更应强调精神消费力的作用,用高文化引导高科技的发展。这就要端正价值导向,用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消费观来引导人们的消费活动,强调文明健康的精神文化消费。其实,党中央对这些问题一直很重视,在有关的重要文件中,说得很明确。远的不说了,就以最近几年来说: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造活动,积极发展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群众文化”。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的报告中又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具体落实这些大政方针,从思想和行动上认真发展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消费,用高层次的精神支柱来引导自己,塑造自己,发展自己,防止某些“精神垃圾”、“文化垃圾”的侵袭,弘扬精神文明,不断提高精神消费力。
第二,要提高精神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精神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本质和核心,是文化的最高层次,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我们要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不断提高精神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对精神文化消费的支出,充分发挥精神消费力的作用。我国近年来,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虽不断提高,但目前还是偏低。这里引用一些统计数字来说明(城市以“娱乐、教育、文化、服务支出”为例,农村以“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为例,大体上反映精神文化消费)。
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元):2005年为7942.9,2006年为8696.6,2007年为9997.5,2008年为11242.9。其中娱乐、教育、文化、服务支出(元):2005年为1097.5,2006年为1203.0,2007年为1329.2,2008年为1358.3;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生活消费支出(元):2005年为2555.4,2006年为2829.0,2007年为3224,2008年为3660.7。其中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元):2005年为295.5,2006年为305.1,2007年为305.7,2008年为314.5128。从上面数字,可以计算出我国近年来城乡居民精神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如:城镇居民娱乐、教育、文化、服务支出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2005年为7.3,2007年为7.6,2008年为8.3;农村居民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2006年为9.2,2007年为10.5,2008年为11.6。各年虽有所提高,但为数甚微,和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日益增长的愿望还很不相称。和某些发达国家、新兴国家更无法相比了。早在上个世纪,如日本,仅以“教育、阅读、娱乐”(不包括全部精神文化消费)的支出而言,在消费支出中的比重:1980年为12.08%,1990年为14.65%,1995年为13.6%,1996年为14.7%。又如韩国,仅以“教育、文化和娱乐”(不包括全部精神文化消费)的支出而言,在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1981年只为9.44%,1990年为12.84%,1995年为15.05%,1996年为15.5%129。这说明我们的差距还相当大。进一步提高精神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是优化消费结构、提高消费质量的必由之路。
十多年前,我在一篇短文中就提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需要物质文明建设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持,但也需要精神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要不断提高发展性、智力性消费的比重,特别要提高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消费的比重,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130。我们现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更要优化消费结构,提高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消费的比重,提高消费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提高消费质量,必须提高精神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这就必须发展精神文化产品。这里有个很重要的问题必须明确:发展精神文化产品,决不能搞所谓商品化。但有人提出:“精神产品商品化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类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必然要求”。“精神产品的商品化是商品经济进入发展阶段不可缺少的条件,任何否定精神产品商品化的作法都会限制精神产品的生产再生产,阻碍全民族精神文化素质的提高”,“正是精神产品商品化能够给精神生产带来经济上的独立,使精神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最终摆脱物质资料的束缚,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131这种说法是欠妥的。我们在第四章已谈到:文化教育是完全为社会服务的,即令有一部分是产业,也是一种“特殊产业”,决不能把它作为“商品”,一切“商品化”。特别是精神文化产品,是人类文化的本质和核心,只能像马克思所说的“放射出崇高的精神之光”,决不能搞“商品化”,以牟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破坏甚至沾辱崇高的精神文化。
李向民同志在这里提出“人类本质力量对象化”的问题,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马克思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时,明确指出:“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力量以感性的、异己的、有用的对象的形式,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132。在谈到“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时指出:“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的占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33在谈到共产主义时,又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134。从马克思这些论述,看得很清楚:在资本主义社会,精神文化产品商品化的结果,必然“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出现人的异化,无法占有人的本质。因此,李向民同志讲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对我国是完全不适用的。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也搞精神文化产品商品化,“作为某种异己的活动,灵魂的或魔鬼的活动……这种活动是他自身的丧失”135。这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
至于说:精神文化产品不搞“商品化”,就会“限制精神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这也是缺乏根据的。我们在第四章已说过:文化教育一部分是事业,由各级政府投资;有一部分即令是产业,也是“特殊产业”,不能搞一切“商品化”,不能以牟利为目的,而应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这些产业特别是生产精神产品的产业,只要求合理合法经营、收回成本,就可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和欢迎,使产业兴旺发达。不存在“限制精神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问题。搞“精神产品的商品化”,只能把精神文化产业引入歧途,破坏这些正当产业的合理营运,败坏社会风气,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第三,要扩大精神文化消费领域,开拓新的精神文化消费空间和场所。精神文化消费,主要是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消费,前面已经说过,领域是很广阔的。马克思在谈到广阔的自然界可以供人类“享用”后还提出:对“整个自然界”,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36。我们现在精神文化消费领域还很狭窄,还有很广阔的天地需要我们去“建造”,去“享用”,包括一些智力型、发展型、艺术享受型、娱乐健身型等等。例如,在人们的消费生活中,美化、艺术化的倾向越来越强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肯·布尔加雷斯早就指出:“经过一个较长时间,艺术和反映艺术成就的产品,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重要的地位,我们没有理由主观地假定,科学和工程上的成就是人类享乐的最终界限。消费发展到某一限度时,凌驾一切的兴趣也许在于美感。这一转变将大大变更经济体系的性质和结构。”137事实上,在很多国家,艺术已成为一大产业,如英国,早已是一个规模超过170亿美元的大产业,相当于英国的汽车工业。艺术领域如此,科学、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都是需要大力开拓、发展,丰富精神文化消费内容。
为了扩大消费领域,还需要增加一些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科学馆、文化馆等,我国现在还为数不多。以文化馆(包括群众艺术馆)而言,1990年为3221个,2000年为3297个,2008年为3217个;以公共图书馆而言,1990年为2527个,2000年为2677个,2008年为2819个;以博物馆而言,1990年为1013个,2000年为1392个,2008年为1893个138。这和我们这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特别是有的设了馆,内容还不丰富,质量还不高。至于农村,这些公共文化设施就更少了。有的乡、镇搞了文化站,限于经费,文化资料很少,形成文化站里无文化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加对公共文化设施的投入,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党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建议”早就提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的报告中又强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大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具体落实党中央这些重大政策、措施,认真“加大投入力度”,使公共文化大发展,“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从而促进精神文化、精神消费力的大发展。
第四,要提高精神文化消费的质量。物质消费要强调质量,精神文化消费影响深远,更要强调质量。这除了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发展一些高层次、高质量的精神文化产品外,还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净化精神文化市场。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早就指出:“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文化的侵蚀”。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加强市场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高层次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消费活动,要采取倾斜政策,加以保护、鼓励,加大投入;对低层次的精神文化产品,要严加限制;对庸俗腐朽的东西,要坚决予以取缔。我们必须下最大决心,对腐蚀社会机体的各种毒素、毒菌坚决扫除,净化精神文化市场,加大“扫黄打非”的力度。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不打击坏的,就不能发扬好的。“扫黄打非”,不仅是文化领域打击违法活动的斗争,而且是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总之,在提高消费力的主体的同时,要提高消费力的客体的质量,从而使消费力的发展有广阔的天地,使人们的消费质量不断提高,这就必须提高精神消费力。我在十多年前在一本拙著中就提出发展精神消费力的一些具体措施:“提高精神文化消费支出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扩大精神文化消费领域”,“提高消费者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欣赏能力”,“生产高质量的精神产品”,“要采取具体措施,发展精神文化产品,发展精神文化消费,提高精神文化消费质量,发展精神消费力”。139这些问题,在以后有关章节中还要作些说明,这里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