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中一般所说的二线蓝筹股,是指在市值、行业地位以及知名度上略逊于以上所指的一线蓝筹股,是相对于一线蓝筹而言的。比如上海汽车(600104)、五粮液(000858)、中兴通讯(000063)等。
(二)成长股
发行这种股票的公司正处在上升阶段,其销售额和收益都在上涨,且速度快于行业的增长速度。这些公司通常有宏图伟略,注重科研,留有利润作为再投资以促进其扩张。这种股票的红利不算高,但股民看好,股价稳步上升,投资者可望从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优质成长股则是指那些无论从公司业绩还是市场潜力来看都非常好的股票,投资者要特别关注这类股票。比如精工科技(002006)、江南化工(002226)、双鹭药业(002038)等。
(三)大盘股、小盘股
大盘股与小盘股的区别不是绝对的,通常把流通股本在10亿股以上的个股称为大盘股,比如农业银行(601288)、工商银行(601398)等;流通股本在5000万~1亿的个股称为中盘股,比如华邦制药(002004)、山东威达(002026)等;流通股本少于5000万的个股称为小盘股,比如南风股份(300004)、莱美药业(300006)等。
(四)龙头股
龙头股通常是指在某一段时期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个股。比如包钢稀土(600111)曾成为2010年的稀土板块的龙头股等。
(五)新股、次新股
上市时间不满半年的股票称为新股,比如2014年9月30日新上市的重庆燃气(600917);上市时间在一年半之内的称为次新股,比如2014年1月上市的汇金股份(300368)、安控科技(300370)等。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了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
一、市场主体
1.证券发行人
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政府机构(发行公债)、金融机构、股份公司。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如果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以及证券交易就无从谈起,证券市场也就不存在了。
2.投资者
投资者也就是证券的购买者,即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基金等。人们通常把股票的投资者称为股民。根据投资者资金实力的大小,可以把股票的投资者分为散户、中户、大户和庄家。
(1)散户是指在股市中,那些投入股市资金量较小(一般来说小于2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中户则是指投资额较大(20万~50万元)的投资人。
(3)大户则是投资金额较大的大额投资人,如财团、信托公司以及其他拥有庞大资金的集团或个人。
(4)庄家就是那些有很强资金实力的投资者,他们通过大量控制股票的流通筹码,影响甚至操纵股价,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庄家一般是相对于散户而言的。
二、证券公司
证券的发行,一般不是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售,而是由中介机构来代理销售。因为能够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投资者只有通过中介机构才能到交易所交易。
这里所说的中介机构,就是证券公司,通常也称为券商。证券公司在各地开设营业网点,方便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是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等。
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并由证监会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代理证券买卖)、证券自营业务(公司自己买卖证券获利)、证券承销业务(代理证券发行)。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有:提供股票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股票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现场信息等。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
(一)公司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按股份制原则成立的,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利润来自于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交易所本身不能参与证券买卖。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最高决策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和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
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订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销、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
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账目等。
(二)会员制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会员自愿组成,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交易所的会员必须是出资的证券经纪人或自营商,只有会员才能参加证券交易,会员对交易所缴纳会费,会员与交易所的关系是自治自律、互相约束非合同关系。
会员制交易所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
我国内地只有两家证券交易所,都是会员制的,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股票交易每天都会产生庞大、复杂的交易数据,投资者通过不同的证券公司向交易所发出买卖股票的信息。对于交易所全部交易记录的清算,股东变更、个人证券账户的开设、证券余额统计,需要一个机构来统一管理,于是就产生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与结算服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证券交割或交付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提供安全、有效和快捷的服务,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消除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割。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五、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等。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不得有以下的行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业务活动而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果因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我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由证券业协会根据需要吸收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
1.证券业协会应履行的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3)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6)组织会员研究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证券业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2.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4)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5)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6)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7)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1.证监会的职责
(1)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3)监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
(4)监管境内企业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
(5)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