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即位的时候,朝廷的九寺五监官员大致都已经安排妥当,唯有大理寺少卿一职还空缺着,一时还没找到合适的人选。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太宗非常重视大理寺行政长官的人选。他从慎法恤刑的原则出发,提出了“大理之职,人命所悬,当须妙选”的要求。而且当个人的意旨与法律发生抵触时,能降帝王之尊,依从法律办事。戴胄为人正直,明于律令,太宗便任命他为大理寺少卿。
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受太宗召见,身带佩刀进入太宗所在的东上阁。这是一个重大的失误,因为携带兵器进入皇帝居处是要处以死罪的。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长孙无忌身带佩刀进入东上阁,监门校尉有失察之罪,应当处死。无忌带刀入东上阁为失误之举,可以罚铜20斤。太宗依从了封德彝的意见。戴胄予以反驳,他说:“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刀带入,同为失误。但是臣子对于皇帝,不能以失误为借口。法律规定:‘为皇帝供应汤药、饮食、舟船,有所失误违反了法律的,都处死刑。’陛下如果考虑到长孙无忌过去的功劳,不加治罪,那就不是司法部门该管的事了;如果按照法律处理,对长孙无忌只处以罚铜,不够恰当。”
戴胄的话使太宗立刻认识到原来的处理有失公允,依法办事不是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的,于是他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监门校尉既然要处以极刑,那么,怎么能因为无忌是皇亲国戚,就要屈法顺情从轻处理呢?”但考虑到不能因为无忌这次失误就予以处死,就令大臣再议。封德彝仍然坚持原来的意见,太宗又要采纳封德彝之议,戴胄又反驳说:“校尉是因为无忌的失误才获罪的,按照法律,他的罪过应当比无忌要轻。若论失误,他们是一样的,可是一生一死,轻重悬殊太大。我冒昧地坚持自己的意见,请陛下改变原来的判决。”太宗没有为戴胄的犯颜直谏而动怒,反而很赞成戴胄正直不阿的品格,最后免除了校尉的死罪,这场风波才算平息。
贞观初,朝廷选官,不少人伪造资历和门荫,以求做官。对于这种诈冒资荫的违法行为,太宗十分动怒,敕令自首,不自首者处死罪。不久有一位诈冒资荫的被揭发出来,戴胄依法断为流刑,上奏太宗。太宗看到戴胄没有按照他的敕令去做,很有意见,板着脸对戴胄说:“戴胄,你应该知道朕的旨令。今天,你判他流放,这不是让天下人都知道朕说话不算数吗?你是不是受了他的贿赂?”戴胄说:“如果这个案子一经查出,陛下就把当事人杀了,我也没有办法,既然陛下把案子交我审理,我身为大理寺少卿,受陛下和天下百姓的重托,怎敢违背法律随意处置,只能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我只能判他流放。”听了他的话,太宗不由皱起眉头,板着脸问道:“你按律办案,自然应该,可是你想过没有,让朕失信于天下,如何是好?”戴胄说:“陛下,国家颁布法律就是行大信于天下,个人的言语往往出于一时的愤怒,不能成为断案的依据。当时陛下因一时愤怒说要处死假冒的人,其实心中知道这样做并不合适,所以才会把案子交给大理寺按照法律审理。这正是陛下忍小愤而存大信的表现,全国百姓将会更加看清陛下是依法行事的圣明君主。”
戴胄这番合情合理,又维护了皇上威信的话,解开了太宗心中的疙瘩,他当然化怒为喜了,众大臣也都十分佩服戴胄的聪明和正直。大理寺的官员们更是大大地松了一口气。太宗明白了戴胄的用心,充分肯定了戴胄正直守法的精神,说:“朕执法有所失误时,你能大胆为朕纠正,朕还有什么可忧虑的呢?”朝堂中的空气顿时缓和下来。
在那个皇权大于法的朝代,戴胄能够冒犯圣颜,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统一,确实是了不起的。试想,如果我们现在的法官也能不顾权力部门的压力,秉公断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也就不是一纸空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