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具有一定规模、出口量大的加工、存放场所,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病虫害的防治。
(3)出境豆类的熏蒸处理,必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进行。
4.准备工作
(1)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出境前10d办理报检手续,需要熏蒸处理的,应5d前报检。
(2)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结合发运计划,确定检疫时间、地点和方案。
(3)准备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白瓷盘、规格筛、白塑料布、现场检疫记录单、采样凭证等。
5.现场检疫
(1)核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件数、重量是否和报检相符,根据报检重量按规定确定倒包件数和扦样数量。确定倒包数和扦样点,应考虑有代表性,根据害虫生活习性栖息地点,适当增加(货主负责按要求倒包)。
(2)全面检查货物的存放场所、包装物、苫盖、铺垫物。通过肉眼或放大镜观察堆脚、铺苫物及包装物的外表面及缝隙处有无虫害痕迹及活虫。对发现的病、虫、杂草子等要做初步识别,必要时携回室内进一步鉴定。
(3)产品的抽样检查:
①袋装豆类检查。
a.袋装豆按每一堆垛总件数的0.5%~5%随机分点抽查,500包以下抽查3~5包,501~1000包抽查6~10包,1001~3000包抽查11~20包,3001包以上,每增加500包抽查件数增加1包(散装的以100kg比照1包计算)。
b.倒包检查。将抽查麻袋缝口拆开,先取样品1000g,然后倒出麻袋内容物的1/2,取中部样品1000g,再将全部大豆倒净取样1000g,同时进行筛检。另将麻袋外翻,用放大镜检查其内壁、袋角、袋缝有无隐蔽害虫。
c.对不易搬动的中、下层包件进行抽查时,可用1m双管扦样器扦取样品,样品倒入规格筛内进行筛检。取样数量按每50t扦取1000~3000g计。
②散装豆类检查。散积垛的现场检疫取样,可参照堆垛容积确定样点数量和部位。50t以下选3~5个点,51~100t选6~10个点,101~300t选11~30个点,301t以上,每增加50t递增一个样点。取样方法:用2m双管式回旋扦样器随机或棋盘式分上、中、下或靠近四壁边角、缝隙、梁板等易于隐藏害虫处扦样。每个样点筛检样品1000~3000g。
③扦取原始样品。根据每垛件数,依照下列抽样比例,扦取原始样品。100件以下抽取5%,不足5件逐件扦取;101~500件以内,以100件抽取5件为基数,其余抽4%;501~1000件,以500件抽取21件为基数,其余抽取3%;1001件以上,以1000件抽取36件为基数,其余抽取1%。每件抽取的样品不少于100g。
④运输工具检疫。对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实施登船、登车检疫,观察船舱、车厢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铺垫物等害虫易潜伏、藏身的地方。
⑤其他项目检疫。检查是否带泥土、杂草子和其他检疫物。
6.室内检验
将现场检疫扦回的原始样品,均匀混合成为复合样品,用四分法分作两份样品,一份作留存样品,另一份作为用于各项检验的工作样品。
(1)病害检验洗涤检查,线虫检查,直接镜检,分离培养检验。
(2)害虫检验过筛检查,染色检查,相对密度检查。害虫种类鉴定:将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收集的害虫,置于解剖镜下做进一步分类鉴定,必要时计算害虫含量。
(3)杂草子检验。
7.评定与出证
(1)经检验符合本程序第2条规定的,评定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放行。以上单证要注明运输工具的船、车、箱号。
(2)检验不符合本程序第2条的,可做熏蒸处理,处理后复检合格的出证放行,无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境。
(3)经检验发现有一般性生活害虫、贮藏期病害种类,根据检疫要求,经有效处理,复检合格的可出证放行。
(4)进境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由检疫机关监督进行熏蒸,熏蒸合格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三、出境新鲜蔬菜的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叶菜类、果菜类、花菜类、肉质茎类、根状茎、块茎、球茎、鳞茎、块根等新鲜蔬菜和新鲜食用菌类(如松茸、蘑菇、香菇、猴头菌等)的检疫。冷藏蔬菜和食用菌类的出境检疫亦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2.检疫依据
(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我国参加地区性或国际性植保植检公约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3.检疫监管
(1)对长期从事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新鲜蔬菜的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出口量大的专业性原料生产基地,应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对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2)对生产基地进行疫情调查与监测,指导其病虫害防治,并对所用药剂的剂型、药量、用药时间等加以指导,避免因残毒问题影响出口。
(3)根据检疫需要,可在产品收获前3d内进行田间(或大棚)预检,掌握疫情,做好记录,对产品加标记,同时对加工的选料、剔除、清洗等过程加以监督。
4.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货主应在货物发运出境前10d,持有关单证(含植物检疫监管证明)向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结合发运计划,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方法。
(2)准备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白瓷盘、采样袋、现场检疫记录单、采样凭证等。
5.现场检疫
(1)核对货位、唛头标记、批号、重量和数量等是否与报检相符。存放场所应无虫,无污染,无杂物。
(2)抽检与取样标准根据不同品种、不同规格随机抽检,200件以下按5%~10%抽检(最低不少于5件),取原始样品1~2份;201件以上按2%~5%抽检(最低不少于0件),取原始样品2~4份,每份原始样品一般为1000~2000g。
(3)产品检疫对地上部分新鲜蔬菜应注重检验其是否带害虫和病害,对地下部分新鲜蔬菜应注重检验其是否带泥土和腐烂。
①害虫检验:将所取样品放于白瓷盘内,仔细观察表面有无虫道、虫孔和害虫,并用抖、击、剖、剥等方法进行检验;或将样品置于盆、盘等容器内做漂浮检验。把收集到的虫体装入指形管内供室内进一步检验鉴定。
②病害检验:针对各类植物病害特点,借助放大镜仔细观察产品的各个症状,挑选典型病株带回室内做进一步检验。
③其他项目检验:检查是否带杂草、泥土或其他检疫物。
(4)包装物检疫仔细检查内外包装四周、缝隙及铺垫材料有无害虫、泥土等。
(5)贮存温度监测对需保温贮存的产品,应监测贮存场所中心处和四周温度是否达到所需温度要求。
(6)运输工具检疫对散装或集装箱(包括货柜车)运输的产品,装货前进行运输工具检疫。需保温运输的,应检测其保温性能是否达到所需要求。
6.室内检验
将现场检疫取回的样品做针对性检验,必要时进行害虫饲养、病菌分离培养、线虫分离、杂草鉴定等。
7.评定与出证
(1)经检疫符合本程序第2条规定的,评定为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放行。
(2)经检疫不符合本程序第2条的,应做除害、重新加工等检疫处理,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3)检疫发现有一般性真菌、细菌引起的田间病害、贮藏期病害,根据检疫要求,做重新加工、整理等检疫处理。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
(4)进境国有农药残留量限制规定并要求在证书上加注的,需经有关部门出具检测证明,符合进口国规定的,方可在证书上加注。
(5)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d。夏季出境的新鲜蔬菜检疫有效期应适当缩短。在监管条件下,冷藏保鲜蔬菜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
四、出境水果的检疫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贸易性苹果、柑橘、柠檬、菠萝、香蕉、梨、葡萄、柚类、西瓜等鲜果(瓜)的检疫检验。具体程序见《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
五、出境竹、木、草、柳、藤制品的检疫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以竹、木、草、柳、藤制成的各种成品及半成品(含装饰材料、工艺品)的出境检疫。具体程序见《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
六、出境饲料的植物检疫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的干草饲料、糖麸饲料、粮豆饲料(如饲用玉米、蚕豆等)、饼粕饲料(如棉子、菜子、大豆、花生、芝麻、甜菜等的饼或粕)、薯类饲料(如木薯、甘薯及其块、粒、粉、条等)、复合饲料、饲用棉子和棉子壳以及要求进行植物检疫的动物性饲料的检疫检验。具体程序见《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
七、出境棉麻类的检疫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皮棉、籽棉、棉短绒、废棉、木棉等棉花类,亚麻、大麻、黄麻、蕉麻、苎麻、剑麻、苘麻、罗布麻等麻类及商品麻袋、麻片的出境检疫。具体程序见《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
八、出境烟草的检疫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贸易性出境烤烟、晒烟、晾烟、香料烟、莫合烟等烟叶及初加工烟丝等的检疫。具体程序见《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
九、出境干菜的检疫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经自然风干、高温脱水、低温真空脱水等方法加工的出境干菜检疫。植物性调料的出境检疫可参照本程序执行。具体程序见《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
十、出境冷冻蔬菜的检疫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贸易性出境冷冻蔬菜的检疫。具体程序见《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