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近年来出台了许多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大政方针政策,主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专门就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作了详细的阐述。其中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第十三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1)创业辅导和服务;(2)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3)支持技术创新;(4)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5)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7)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8)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外,在《促进法》中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还要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二)《非公经济36条》
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出台,对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意见,主要包括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出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此外,还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36条》
2010年5月7日,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质量诚信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提升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引导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提高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落实和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
2011年10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提出加大各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突出支持重点,完善支持方式,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倾斜,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融资支持。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加大财税政策引导,重点加强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贷款抵质押方式,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对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继续壮大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发展创业板市场,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探索发展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债券融资等创新产品。
(七)“国九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1年10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会议。出台了九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被简称为“国九条”。首先是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2)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现象,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3)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4)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6)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此外,会议还研究确定了三项财税政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1)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2)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3)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八)《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2年4月29日,国发〔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就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要求和对策。
以上八大政策措施是国家近年出台的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给予中小企业大力支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
(一)金融政策
以银监会为主导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连续出台,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11月2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行。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
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针对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小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难,为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履行责任,有所突破,进一步改进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要求如下:(1)要最大限度将新增贷款规模真正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发展。(2)要进一步增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功能。(3)要加大力度推动金融创新。(4)要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小企业不良贷款。(5)要综合发挥各项配套政策的推动作用。(6)要切实转变作风努力为小企业融资办实事、办好事。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工作方法简单、作风浮躁等问题。
银监发〔2008〕82号文出台了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为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根据近年来银行探索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实践经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及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于2009年5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