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版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的冲突,1996年12月由WIPO主持缔结了《WIPO版权条约》与《WIPO表演及唱片条约》。这两个条约主要是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保护作者权与邻接权的一系列新问题,其保护水平超过了TRIPS协议。但这两个条约需争取到30个国家递交批准书后方能生效。
为对数据库实施特别保护,欧盟自1996年3月颁布《数据库保护指令》,开始对不具独创性(即不符版权要件)的数据库给予“准版权”特别保护,并希望这种保护延及国际领域。但1900年底《数据库保护条约》草案未能讨论和通过。美国国会已开始考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只有投资而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即把保护纳入其商标法第43条。无论是给予“准版权”特别保护,还是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施以知识产权保护已趋国际化。目前,WIPO仍在继续平衡各方意见,考虑出台数据库保护条约草案。
总之,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将促进有关国际协议的达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不断进行国际协调,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趋弱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
3.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知识形态的商品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高新技术领域成为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投资热点,竞争异常激烈。谁掌握了高新技术,谁就占领了知识经济的制高点。因此,加强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范围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在法律上,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强化。以计算机软件保护为例,以往软件保护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版权法进行保护,中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对于纯计算机均不予保护。但目前国际发展趋势是可为某些符合条件的软件提供专利保护,从而大大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又如数据库属于着作权保护范畴,但现有的发展动向是给予其特殊保护。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文本,均提出对数据库给予特殊的或单独的保护。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竞争日益激化。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仅持续猛增,而且保护地域也由国内拓展到国外。
以中国为例,中国自1994年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以来,世界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PCT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一直呈高速增长势头。据对1991年至1997年间在中国公开量最多的前10名公司在华总公开量的统计,1991年前10家的总公开量为575件,1992年为551件,1993年为777件,1994年1263件,1995年为2053件,1996年为3136件,1997年为3597件。PCT申请历年在中国公开量最多的前十名外国申请人均是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且大多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这固然表明中国加入PCT为国外高新技术在中国获得保护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强化这一咄咄逼人的态势。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需求日益突出
人类的智力成果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发明创造、服务标记、文学艺术创作等,相应地可以取得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不同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需求日益迫切。以高新技术为例,组成高新技术要核的计算机、生物工程与新材料技术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交叉边缘科学。而在法律上与之最密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各个专门法也不应再孤立地加以对待,人为地划分种种界限。例如,迄今为止,专利法是保护生物技术的最有效方式,但生物技术保护的有些问题的讨论已不仅限于专利保护一个领域,而有可能广泛地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如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又如计算机软件需要着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乃至商标法的综合保护,其中一种手段占主导地位并不因此否认其他手段的存在。21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要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这不仅有益于我们解决由多媒体、信息高速公路、生物医学等尖端边缘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新问题,而且对智力成果的所有人而言,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一般来说,一个能创造持久高额利润的产品,应含有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着作权、商业秘密等。
5.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呈现出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迄今为止,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表明: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显得困难重重。以着作权制度为例,早在1986年,在庆祝《伯尔尼公约》100周年大会上,瑞士联邦主席方期·艾德即指出当前国际着作权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新技术对现存着作权制度的冲击”,诸如数据库产品的保护、多媒体产品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等等。又如专利只保护发明而非发现,因此基因不应得到专利保护,但现在对功能明确的基因可以申请专利,甚至对功能未知的基因序列片段也要申请专利,专利问题成了人类基因组计划要研究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基因的专利保护与专利权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发现的规定相矛盾,这就向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因此,高新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与之相适应,呈现出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如果我们将代表知识产权国际发展最新趋势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两个基本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相比较,就会明显地从其差异中发现这一趋势的痕迹。
首先,是以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和商标)和着作权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的日益扩大。就专利而言,当今代表国际最新趋势的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含了包括药品、化学品和微生物菌种在内的几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就商标而言,也已扩展到立体商标、服务商标;就着作权而言,保护对象由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扩展到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以至音像作品。其次,在整体的知识产权范畴内,已经出现并正在继续出现某些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即专利、商标、着作权相互交叉或自成一体的新一类的保护客体。例如,以1989年在美国华盛顿签署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为标志的集成电路的保护,以及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为代表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可以预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还必将出现更多的这类既非专利权、商标权又非着作权,然而却与这几方面均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新的保护类别。总之,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并使之呈现出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世界即将跨入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尤其成为时代的主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时代的需要。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大趋势,将这一课题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我国政府极为重视这一动向,在制定“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时,一再重申要“坚持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并于1998年建立了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知识产权的统一对外协调。同时,正在进行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以及正在实施的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必然为中华民族创造力的解放创造新的社会环境。可以说,国内国际环境均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