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节省科研开发资源,缩短科技进步周期的作用
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成果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保密倾向,导致科技信息传播迟滞和许多家传秘方、家传绝技失传的消极后果,致使许多科技成果需要人们重新研究开发。专利制度产生以后,人们为了取得专利权,必须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这就一方面避免了他人在同样的发明创造方面的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人可以及早地在已公开的发明创造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从而极大地加速了科技进步的周期。
(二)知识经济时代中国知识产权的新特征
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的生产、扩散、转移、老化速度加快,使知识产权发展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面临着新的挑战。
1.知识产权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发展关系日益密切
当代一些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实施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美国是把知识产权直接与发展对外政治、经济关系联系起来的最典型的国家。这些国家的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新兴产业的业主们往往要在政府中安插自己的代表来对国家的政策施加影响,敦促政府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甚至压力。特别是自1986年以来,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GATT体制,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GATT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知识产权渗入国际经贸关系的一个象征。
2.新兴技术成为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又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随着全球电子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以电子信息为核心的世界科技革命已经到来,遍布全球的信息网使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时空距离完全消失,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有了瞬间即可分享的信息。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所不能及的高科技智力成果,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节目产品、卫星传播和电缆传播、生物工程等的不断出现,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挑战,知识产权将在新技术革命下进一步发展。
3.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增强
知识产权国际化有利于促进国际间高技术的合作交流。高技术开发的特点之一是其技术尖端性和高竞争性。各国为了本国利益,一般要对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转让和制品出口做出限制和技术保密。而专利制度的特点是其公开性,即通过公告等形式由法律授予成果所有人一定的专利权,这大大促进了国际间技术交流。一些西方国家曾长期对一些国家进行高技术限制,或把知识产权纳入贸易关系谈判的框架,除政治原因外,主要是基于对本国高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有可能较好地消除国际科技交流的障碍。最近几年就连续召开了有关专利问题的协调会议。同时,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差别正在缩小,“跨国知识产权法”正在接二连三地出现,可以预料,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随着世界技术革命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将进一步增强。
4.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力度面临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的国际趋势是“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相对提高”。首先,随着知识和信息生产量的增加,扩散速度的加快,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范围,新增知识产权类别相继出现,如: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保护问题,含有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生物技术问题、基因工程问题等,给现有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有些技术,如生物技术中的动物复制技术,本身在伦理道德上尚有争议,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更复杂。其次,是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上。这是由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快速更新的特点造成的。知识经济带来知识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传播明显加快,进而带来知识的更新愈益加速。这样,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有关专利权、版权等的保护期限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至少应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再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面临着挑战。总之,知识经济的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促使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三)正确处理发展知识经济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有了新趋势、新特点,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处理发展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中国知识产权真正起到促进知识的生产和传播作用呢?
1.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间的关系
为了创造知识,就要进行研究和开发,不但需要投入资金和人力,还要承担风险。所以必须进行激励才会有人去做,授予发明人拥有或出售所获知识的垄断权,就是激励。为了多创造知识,必须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生以后,传播得越快,应用得越广,对整个社会越有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尽量削减知识拥有者的垄断权。这正好同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矛盾,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在鼓励多创造知识和快速而广泛地传播知识这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2.保护合法垄断权与防止滥用垄断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保护知识产权也应保护这种权利。而事实上,如同其他任何权利都可能被滥用一样,这种合法获得的垄断权也可能被滥用。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3.创造公用知识的激励与限制的关系
基础原理是公用知识,而在它的基础上开发的产品制造技术则属于应受到保护的发明人所有的知识。然而它们之间的界限又很难划得清楚。公用知识是可以无偿使用的,所以对开发公用知识的人不能授予知识的垄断权。但是,没有激励机制,就不会有人去开发公用知识。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种二者兼顾的机制。例如,可以先授予开发者垄断权,然后由国家征购其垄断权。
4.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兼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充分考虑各种国家的情况和要求,才能获得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赞同和支持,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没有很好地正视技术发展中的“南北差距”,更没有通过具体的规范与机制安排来缩小这种差距。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个协议过分偏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责任没有很好地加以考虑,也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落后的技术水平加以很好的关注,其结果,很可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保护了现有的“南北差距”,并可能使这种差距进一步扩大。
5.不同行业之间专利保护期限的关系
不同的知识类型和不同的发明人行业不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不同。例如,电子工业的产品寿命短,所以它需要很快得到保护,但保护期限不必很长;而制药工业由于其产品必须经过复杂而费时的批准手续和临床试验过程,才能正式上市,所以保护期限要长。
总之,知识经济的概念正在被人们广为传播和接受,知识以至于知识资本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知识已经开始向产业化发展、转化,或者说,知识可以形成产业化经济。因此,知识经济的悄然兴起,加深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提高又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上的改进和行动上的加快,我们只有紧紧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