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大多数人自耕自织、自给自足,虽有少数人从事手工业生产并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换,但其通过市场交换的商品数量极为有限,即使是部分商家使用标记于其出售的商品上,但这种标记本质上是为了表彰营业而不是为了表彰商品。从整个社会来看,没有产生出对商标权制度的迫切需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按统一模式运作,虽然产品品种数量都达到了一定规模,但是由于不存在自由竞争,产品流通主要依赖配给,无需选择,商标似乎并不重要,商标权制度也就无条件发展。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权制度才得以产生和发展。市场经济是一种在更大规模上运作的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产业革命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的进步,生产规模空前扩大,商品数量大量增加,商品种类繁多且日新月异,以至人们的衣食住行、生活所需,均离不开市场。由于经济的发展,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往往成百上千,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要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就必须借助商标,商标的作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重要,假冒他人名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随之而生,于是就产生了一种需要经营者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假冒,以维护自己经营的信誉;消费者也要求制止、取缔冒牌货,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需要的结果就使得商标权制度在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地建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者为拓宽贸易、开辟市场,必须宣传其产品的优点,以刺激消费者及购买者的购买欲望,因而挖空心思设计出优美动人的商标以表彰商品。此种设计使用商标的活动是一种智力创造活动,同时商标也代表其所表彰的商品的商誉,其权益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倘若受到侵害,不仅其本身的权益受损,而且也将使消费者蒙受不良影响,并危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自由竞争。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密的商标注册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之一,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对此都很重视。
市场经济的发达促成了商标权制度的建立,而商标权制度功能的发挥,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利用商标开展正当竞争,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商标信誉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一个信誉好的商标可以提高竞争能力,打开销路,扩大市场份额。就常理而论,信誉好的商标,竞争力强,其结果必然生意兴隆;信誉不好的商标,竞争力弱,其结果必然生意萧条,表现出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由于优胜劣汰的规律,能够达到重新配置生产资源,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从而在客观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商标权制度在地区经济中的作用
商标权制度之所以能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寻找根源:一是作为商标权制度核心的商标在激励良性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二是确立商标权之制度本身对经济发展具有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商标被称为无言的推销员,是推广商品、开拓市场的先锋。在当今人们购买商品几乎以广告及商标为唯一依据的情况下,商标权制度无疑已成为经济发展等诸因素中最重要的一环。
1.商标的作用
商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商标可以指导消费者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在现代经济中,公司数量众多,产品琳琅满目,加上产品科技含量的增多和复杂程度的增大令消费者难以做出选择;由于商标能代表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品质和性能,消费者往往通过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因此商标已成为现代社会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服务的主要标志。
二是,商标可以标示商标或服务的质量。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示者,质量是商标信誉价值的基础。任何人在依据商标购买某种商品或享受某项服务的时候,都有理由期望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的质量,并期望在下次购买该商品或享受该项服务时能有大致相同的质量保证。一个有信誉、知名度高的商标,可以体现出生产者或经营者对质量的保证和责任,更有一些生产者通过商标来标示产品的不同质量标准。比如汽车公司使用不同的商标表示出不同汽车的档次和质量,清洁用品公司通过不同的商标来表示洗涤用品的不同功能。
三是,使用商标便于广告宣传。广告是生产者或经营者通过传播媒介等形式向消费者传播信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手段,它能使商品信息得到有效的传递和反馈。商标与广告息息相关、相辅相成。一方面商标必须借助于广告这一传播媒介扩大影响,在消费者中树立起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商标也强化了广告的效果。广告宣传的共同之处在于商标是广告的核心且必须突出商标,因为商标中几乎包含了企业或产品的全部信息,它特征明显、易于接受,消费者大多通过商标知晓、购买和使用商品并对生产者建立信任。实践证明,通过商标广告来了解企业和产品是消费者成本最低的获取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方法。
四是,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积累财富。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明文规定,商标权质押中可以作为质物出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企业破产时,应对企业所有的商标权进行评估、拍卖用以清偿债务,同时商标权同其他财产权一样可以有偿转让等。可见,商标权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它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它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甚至巨大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可以随着商标知名度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拥有自己的商标,并通过合理的使用使商标的知名度不断得以提高,能够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而帮助企业积累财富。此外,对于现代企业来讲,商标对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商标对企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大量事实充分证明,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和宝贵财富,是企业之珍宝。其次,商标对于企业竞争具有保障作用。现代企业处于优胜劣汰的激烈竞争环境中,企业对商标的运用将引导企业通过正当途径参与市场竞争,建立起规范化的市场竞争秩序。事实上从商标使用的情况可看出,商品借助商标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反过来,商标又可以保障和促进合法竞争。再者,商标对企业商品质量有监督作用。使用商标,可以促进生产者讲究商标信誉,提高商品质量。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总是紧密相连的,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保证和基础。一个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扩大销路、具有竞争能力和增加市场占有份额,必然会努力提高商品质量,维持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并争创驰名商标。同时,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商标管理,对优质名牌进行表彰、对劣质产品进行监督改进,以此来完善质量监督体系。
可见,商标通过以上四方面的作用奠定了商标权制度是地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前提和基石。
2.确立商标权制度的作用
有学者将现代化的本质归结为制度的变革,从这一对制度的高度性评价中,可见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上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确立商标权制度作为人类知识产权方面的一项有益制度,也必然具有制度的应有属性。
影响一国或某一地区经济增长的因素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是在特定的制度下组合和运作的,适宜的制度是保证各因素发挥作用的前提。大量实践表明,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这种价值来源于制度的基本功能。概括地说,制度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制度可以降低成本。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市场只有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才存在,并使总收入达到最大化。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制度就会起作用:可以降低成本是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2)制度所执行的功能具有经济价值,它能为经济提供服务。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经济价值。如货币的功能之一是提供便利;租赁、抵押贷款和期货可以提供一种使交易费用降低的合约:保险公司可以共担风险;学校可以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等;(3)制度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如果说竞争能够给人们带来活力与效率的话,那么制度能够给人们带来和谐与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就是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之总和。制度为人们在广泛的分工合作中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同时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4)制度提供激励机制。社会为人们提供一个偶然的不确定的激励机制,还是一个持续的制度化的激励机制,是事关经济增长的大事。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制度安排能够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活动,使个人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在一种制度环境下人们之所以努力工作、不断创新,正是因为高效率的制度给这个组织里的人们提供一种持续的激励。
为了表明制度的重要性,有学者以意大利蒸汽机的发明和中国古代发明为例进行了说明:很多年前,意大利就有过蒸汽机的发明,但因为没有制度变革的发生,产业进步也没有发生。中国古代也有许多重要的发明,同样因为没有好的制度安排,也不能产业化。这一切说明了仅有发明创造,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已有的发明创造因得不到应有的确认和保护而不能走向产业化。不但已有的发明创造不能发挥实际功效,而且还会阻碍新发明创造的出现。
在商标权制度中通过明确界定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确立了商标权制度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利用、转让以及处分等关系,从而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持续的激励和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商标的作用和制度的作用共同决定了商标权制度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必将会对保护智力成果、促进良性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专有技术制度在经济中的作用
技术作为人类社会的劳动成果,就其所有权的性质来看,可分为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和不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专有技术属于后者。专有技术一词译自英文Know-How(Know how to manufacture),即知道怎样制造的意思,而作为法律术语直到1944年才首次出现在美国的一个判例中。20世纪50年代以后,该词逐渐推广,随后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频繁使用。我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技术引进合同中,开始使用“Know-How”这一术语,但对其译法却不一致,有的译为“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或直接译为“诺浩”。1980年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首次在立法中将“Know-How”称作“专有技术”写进条文。此后我国立法、有关解释及商业实践基本沿用“专有技术”的提法。
专有技术的概念目前在国际上尚无一致的定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1964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样板法》中曾对专有技术定义:“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制造工序,以及产业技术使用知识。”国际商会拟定的关于保护专有技术的标准条款草案中认为“专有技术是为了完成某种在工业上有贡献的技术,或为了使其能在实际上应用所必要的秘密的技术知识,或此种知识的积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出版的《发展中国家示范法》第二部分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专有技术是指“来自经验或技艺,能够实际应用,特别是工业上应用的工业情报、数据、资料或知识。”目前对专有技术做出的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年在布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我国对专有技术的理解基本上与此类似。但未对专有技术的定义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及商业经营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地做出界定。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方面的界定,如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业经营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未明确规定“专有技术”,但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里明显涵括了专有技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