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特征:知识经济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迅猛崛起,全球(特别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表现在知识对传统产业的渗透,另一方面表现在以知识为基础的新兴产业的崛起。到1997年,美国信息高科技产业的产值已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信息技术为主的知识密集服务出口总值已接近商品出口总值的40%。在过去的10年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高技术产品在制造业产品和出口中的份额翻了一番多,达到20%~25%;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如教育、通信、信息等的发展更为迅速。据有关估计,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
对于这种崭新的社会经济方式的出现,社会各界对其的基本理解是一致的,但在其定义表述形式上各有不同。最早的正式定义见之于1996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有关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报告。该报告认为:“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该报告把知识分为四大类,即知道什么(Know-What)、知道为什么(Know-Why)、知道怎样做(Know-How)和知道谁有(Know-Who)。不过知识经济所讲的知识虽然也包含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但主要是指能够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并能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计算机软件知识、管理行为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等,核心是能够成为经济增长动力,能够带来巨大社会财富的知识。当前学术界普遍认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知识经济概念的界定。各国政要及各界人士也大多持相同看法,如美国作家达尔·尼夫在其所着的《知识经济》一书中就采用了知识经济一词。但不管其定义如何,其内涵问题是一致的,即以知识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为基础,社会生产和生产方式产生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经济形态出现阶段性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
理解知识经济这一概念的深层含义,必须把握如下几个基本点:
(一)知识经济资源配置上的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为第一要素
对于自然资源通过知识、智力进行科学、合理、综合、集约的配置,主要不依赖于石油、土地等已经短缺的自然资源的配置,自然资源的作用退居第二位。与此同时,知识经济致力于通过智力资源开发富有的自然资源来创造新财富,逐步替代工业经济依为命脉的、已经短缺的自然资源。例如信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芯片的材料来自于地球上十分丰富的硅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受控核聚变原料来自于水中的氢。
因此,在知识经济中对智力资源——人才和知识的占有,就比工业经济中对稀缺自然资源——土地和石油的占有更为重要。换句话说,国家依靠对自然资源的主权迅速发展的经济(如工业经济后期中东石油国家的经济),如果不同时加大智力资源的投入,在知识经济时代就很容易受到冲击,这正是东南亚曾经出现金融和经济危机的深层次原因。
(二)知识经济的产业支柱
知识经济在生产中以高技术产业为支柱,高技术产业以高科技为其重要的资源依托。“高科技”是特指的,不是传统工业技术的创新。高技术按照联合国组织的分类主要有:信息科学技术、生命科学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新材料科学技术、空间科学技术、海洋科学技术、有益于环境的高新技术和管理科学(软科学)技术。高技术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不断有新的高技术产生。但是,必须特别强调,注入了一些高技术的传统技术并不就是高技术。当然,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就像工业经济社会存在农业一样,农业和工业依然存在,并不是所有传统技术都要改造为高技术。
(三)知识经济的社会消费
知识经济的消费是指知识的使用。知识经济的社会消费,应以高技术产品和通过信息产生的新知识为主。尽管知识不会因消费而消失、转化和折旧,但其本身会陈旧和老化,并逐渐被新知识所取代。知识经济利用知识和智力开发富有自然资源创造的物质财富,将大大超过由传统技术用稀缺自然资源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传统的商品消费相比,知识使用还有以下不同点:
1.公共用品大大增加
与传统的商品消费相比较,知识使用的公共用品部分大大增加,而且公共用品日渐全球化。如中国的消费者只需花很少的服务费用或不花费用,即可以从因特网上获取知识。
2.半公共用品增加
与商品消费相比,知识使用的半公共用品量也大大增加,这些半公共用品日益专业化。目前,使用这些半公共用品采用许可证制度,但使用费用大大低于这些知识的生产成本。如在因特网上有许多专业网,获取资源要缴纳上网费,有的上网每次获取资料都要缴费。
3.对知识产权要更严格地保护
知识产权的使用,在知识经济中应当受到比传统经济的专利更加严格有效的保护,因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创新动力的保证,是保护和开发智力资源的起码要求。
知识的使用和商品的消费一样,并不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对于知识,每个人必须要通过学习并消化,才能成为自己的东西,这和商品拿来就用完全不同。此外,要把知识像商品一样使用,还取决于个人将知识转化为技能的能力。
与工业经济中的“利益驱动”相比,知识经济中形成了“知识驱动”。创新的主要动力是为了获得知识产权与金钱驱动的联系,但不能划等号。知识经济中的“知识驱动”是为了获得新知识(即便形不成知识产权,也没有利益);同时,知识经济中的“知识驱动”也是为了获得公众认可、社会地位。当然金钱驱动也会达到这种效果,但初始动机和手段都不尽相同。所以说“知识驱动”是一种多元驱动,是更合理、更为高级的驱动。“知识驱动”将对人类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科技、教育、贫富差距、世界合理的政治经济秩序等重大问题,从根本动力上比传统经济的利益驱动做出大得多的贡献。
(四)知识经济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
新技术革命自20世纪50年代末兴起以来,在近半个世纪里取得了飞跃的发展。这种发展必将从根本上改变旧有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实质,使工业经济、技术经济发展成为科技经济、知识经济。如果自人类文明史以来,从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劳力经济阶段
劳力经济阶段是指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劳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劳力经济始自人类文明之初,一直延续了几千年,直到19世纪(至今世界上部分地区仍属劳力经济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人们采用的是原始技术,使用的是犁、锄、刀、斧等手工生产工具和马车、木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主要从事第一产业——农业,辅以手工业。
2.自然资源经济阶段
指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自然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在这一阶段,进行了一次社会大分工,将商业劳动和生产劳动分离出来,出现了商人阶层,随之出现了“市场”。市场的形成大大地促进了自然资源经济的发展。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使得大多数可认识的资源都成为短缺资源。
3.知识经济阶段
指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智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阶段。世界经济将在21世纪逐渐进入知识经济阶段。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科技成果能转化为产品的速度大大加快,形成知识形态生产化的物化。因此,自然资源的作用退居次要地位,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产业化带来的是一场继工业革命后的一次新的经济生产的大革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知识经济的含义作出这样的概括:即知识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阶段,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柱,以知识为促进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器的经济。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一词,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的。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知识产权一词自此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现今,知识产权的概念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法学家采用。尽管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涵义和适用范围的理解或解释并不完全相同,但人们对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一基本点的理解是一致的。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成果所获得的民事权称为“无体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即无形财产权。有些西方学者至今仍然在使用这个概念,即将作品等视为无体财产。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法学理念基本上是学习前苏联的,法学界通常使用源于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一词来统称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类的民事权利。1986年以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了“智力成果权”,并为当今中国法学界普遍采用。不过,只要我们仔细思索一下就不难发现,知识产权、无体财产权、智力成果权这三个用语的文字表述显然不同,但究其实质,三者所指的都是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积累或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必须正确划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对知识产权的范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就当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邻接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品种权等,以及文学、艺术、信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目前在世界上已被三个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公约或协议所认可。这些公约或协议在规范知识产权的范围上是大同小异的。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范围的规定,它应当包括八类:着作权及其有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即地理标记)、反不正当竞争。依照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订立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如下八类: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即着作权;二是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即邻接权;三是人类在各领域内的发明及其有关的权利;四是科学发现;五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六是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七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八是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从WIPO公约中可以看出,它与上述两个国际知识产权公约除了基本相同的一面以外,还有其不同之处。此公约比上述两个公约多了一个“科学发现权”,对于这一权利,很多学者认为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不适宜的。但也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从知识产权的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应当包含人类的一切智力创造性的成果,科学发现应是这种智力成果中最基本的东西,是发明之母,是一切科学技术的基础。没有科学发现,就不会有今天的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也就不会有今天的高度文明。因此,发现权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重要对象理所当然。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结晶,几乎囊括了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切智力创造活动所获得的成果。虽然有学者提出科学发现这种智力成果权不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已经明文规定将科学发现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从而为科学发现的归属划了句号。知识产权作为人类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与一般的财产权利是有区别的。因为物品所有权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产物,而且直接体现为体力劳动的结果。而债权和财产继承权主要是建立在物品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是物权进入财产流通领域和财产继承领域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