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莫昆制发展到清代,在继续发挥其原有功能的同时,统治阶级又赋予了该制度的代行人以政治统治的权柄,即准许他们代表哈拉莫昆与官府联系,私设公堂,名正言顺地处理民事纠纷,甚至处理攸关人命案件,参与帮助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在哈拉莫昆功能开始削弱、家庭的社会功能增强的同时,莫昆和家庭之间又形成了具有社会功能的组织形式——乌克孙。它通常由同父或叔伯兄弟的家族群体组成,是血缘组织形式之一。其中年长者自然成为这一群体的中心,其他成员都必须服从他的意志,否则,要受到他的惩罚。该乌克孙的对外关系,均由他来交涉、处理,他是该乌克孙权力的象征。乌克孙有不成文的规诫,它和习惯法结合,约束乌克孙成员的行为。
乌克孙有自己共同的利益:父母叔伯的遗产、在哈拉茔地中的自然划区、土地等,对父母叔伯遗产的处理上,该乌克孙男性都有发言权,通常要留给最小者或生活困难者暂时使用,或永久属有,按传统习惯,对此大家不会有多大异议。对祖传下来的土地,兄弟分家后可以在此建房立屋,另辟门户。乌克孙也有明显的社会功能,它要完成莫昆赋予的各项社会义务,并向莫昆负责,只是它的社会活动范围比哈拉莫昆狭小而已。
第二节家庭
锡伯族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小的社会组织,又是一个经济单位,它是组成哈拉莫昆的最小成员。新中国成立前,锡伯族的家庭仍然保持着封建家长制。家庭中辈分最高的男子为一家之长,家内一切事宜均由他说了算,其他人没有决断的权力。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尤为低下,她们是男人的附属物,每天早起晚睡,伺候公婆、丈夫,照顾儿女、叔伯,从不得一时清闲。此外,女婿(赘婿)对家庭事务也没有决断的权力。一般来说,一家之中,有爷辈的,父亲也没有多大权力,他就只管田间等外面事务,在家须服从其父亲(岳父)的指使。没有爷辈的,其父亲成为一家之长,内外事务都由他一手包办。如果父亲早逝,长子成为一家之主。父亲在世时,长子也有很大的权力,遇有重大事情,母亲和长子协商后,让长子决断。锡伯族有这样的谚语:“大哥是父亲的右手”“大哥是继承父亲的”。新中国成立前,母亲在家庭里没有什么权力,被认为是天生的生儿育女,伺候公婆、丈夫、叔伯的人,在社会上不能出头露面,也根本没有出头露面的机会。女儿也同样不能出头露面,故锡伯族过去视女子为“炕旮旯女”。舅舅在家庭中有和父亲同等的权力,一旦家里有什么要事,须请他来商议。例如婚丧之事,须舅舅来做一部分主,因此,锡伯族有“人之源是舅舅”的谚语。姑姑在家庭中也有比母亲大的权力,因为她是男方的亲属,儿女娶嫁主要听取她的意见。锡伯族的传统习惯,女儿一旦出嫁,对家里的事情不可插手,因为她已成为别家的人了,有艺之家宁传给儿媳,也不准传女儿。在旧中国让女儿上学的几乎见不到。锡伯族的家庭里,最小的儿子常受到爷奶、父母的宠爱,任何人不能打骂。
锡伯族的家庭,一般都是三代同堂,也有四五代同住在-起的。父母在世时,儿子们不可分家,母亲一般和最小的儿子度晚年。过去,有儿子的人,如果父母和女儿度晚年,被认为是不太光彩的事。一个家庭里,儿女越多,辈数越多,越被认为家庭兴旺发达,因此以多子女为荣。儿女多的家庭,往往被人仰慕。一个家庭的吵闹纠纷如果传到外面,就会受外界嘲笑,故锡伯族最忌家丑外扬。
过去,锡伯族的家庭都有很严格的家规家法,违者受到惩罚,一般是掌脸、鞋扇、鞭笞、顶砖、罚跪。有的家庭,把家规家法写成文字,经常告诫子女要严格遵守。
锡伯族家庭的祭祀活动,一年有三次,即两次清明和大年三十。第一次清明节在农历三月间,家长携子女到祖坟去扫墓,一般供鱼肉。第二次清明在农历七月间,也去祖坟扫墓,一般供瓜果。大年三十晚上先在土地神位前置供桌化钱、奠酒、祭祖后,即给爷辈、父母磕头拜寿,然后,家庭男性又到哈拉达或莫昆达家里去叩头拜年,并给家谱烧香磕头,倾听莫昆达的训示,以示敬祖。
第三节亲族及其称谓
亲族,具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的亲族是指同一血亲繁衍而组成的血缘集团,它可以由许多家族(庭)组合而成;狭义的亲族指同一父系繁衍而组成的同胞兄弟的家族。在锡伯族的亲族概念上,把姑舅、姨表、姊妹等血亲集团都排除在外,高度体现了其家庭以父系血缘为区别的特点。但是,父系亲族的不断繁衍,使亲族集团间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致使人们不愿费尽心机去理顺这些关系,再加上一些人为和社会造成的各种因素,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已显得无任何意义。久而久之,亲族之内导致分出“莫昆”,各立莫昆茔地,彼此只知同姓同族,而淡漠远近程度。然而从传统观念和习惯上,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只做了一些有限的约束,那就是“同姓不婚”。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有限的约束也受到破坏。人们逐渐认识到,在隔了数代的同姓之间,已不存在血缘关系。因此,“同姓不婚”偶尔被破戒,出现了“不道”的婚姻缺口。从民俗学和人类学角度讲,这是无可非议的,理应受到保护。
锡伯族亲族范围确定具有自己的特点。通常来讲,以本人为基准分别亲族范围,垂直向上推衍直系长辈四代,向下推衍直系晚辈四代,这样就形成直(父)系血亲。习惯上,在这上下四代之间三代同堂者为多;以男尊女卑为传统习惯;有子而与女儿女婿生活,被认为违反了社会价值观;无子而终被认为是“断后”;有女而无子只好顺社会习惯,招婿入门,赖此养老送终,但对女婿名称上赋予一定的称谓,称“役婿”(直译为“从工女婿”)。锡伯族旁系血亲确定的范围,习惯上也是上下四代为准。其范围包括同胞兄弟姊妹及其子孙,自父下推四代;父兄弟姊妹及其子孙,从祖父下推四代;祖父兄弟姊妹及其子孙,从曾祖父再下推四代;曾祖父兄弟姊妹及其子孙,从高祖父再下推四代。所有自上述直系血亲繁衍的旁支,均为旁系血亲。
锡伯族家庭虽然严格以父系为主,但把旁系血亲的姑舅放在了一个与此观念不相适应的位置。在亲族之中,姑姑具有与母亲同等或更高的权力。一旦家族或亲族中有要事相商,如子女的婚姻大事及长辈的丧事等,必请姑姑参与意见。她具有否定母亲决定的权力,而且在多数场合下,她的决定和意见往往占上风,尤其是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舅舅在锡伯族中被称为“人之源”。在家族或亲族之中,舅舅具有与父亲同等或更高的权力,如在上述子女的婚姻及长辈丧事等重大问题上,他有特殊发言权和决定权,婚姻之事必先让女婿和儿媳认其门,并施以重礼。为什么在锡伯族严格的父系亲族中,将姑舅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呢?这有其一定的根源。溯其渊源,只能从父系家庭本身及其财产关系上找原因。这种重姑舅的社会习惯,不是近期内形成的,它是随着父系社会的产生而形成的。当时,男子取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后,家族的财产支配权也由女性转移到男性手里,女性成为男子的附属品。但在一个社会中,并非每一个家庭都是美满的,如此一来,从财产继承关系上讲,除其子女为第一继承人外,在同等的条件下,第二继承人就成为其姊妹,即子女的姑姑;如果父亲无姊妹,那么在同等的条件下,第二继承人就是妻弟兄,即子女的舅舅。把妻弟兄作为第二继承人而不把姊妹当做第二继承人,也反映出了以父系为主的社会特点。鉴于上述家庭中姑舅这一阶层的特殊地位,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了重姑舅的习俗文化现象。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家庭财产的不外流,从社会规范上允许与姑舅表之间的婚姻关系,即有子先在姑舅表中攀姻亲,有女先许姑舅表子。从社会关系上讲,这既保证了家庭财产的稳定性,又满足了人们亲亲相因的客观心理要求。
在锡伯族亲族关系中,父母对女儿只承担出嫁之前的社会义务,出嫁后被认为是“泼出去的水”,不能收回来;女儿出嫁后因故再投娘家,被认为是娘家的一大耻辱,会遭到社会的非议。自古以来,视女儿为“外姓之人”,她们在出嫁前或出嫁后,对娘家的家庭事务无任何干涉之权力。
锡伯族还重视姻亲。姻亲范围以某人(男性)为基准,垂直向下推衍直系晚辈至玄孙的四代配偶都是直系姻亲。又以该人为基准,经过该人配偶垂直向上推衍配偶的直系长辈到高祖父母,也是本人的直系姻亲。以此类推,本人旁系血亲的配偶都是旁系姻亲,而该人配偶的旁系血亲都是该人旁系姻亲。血亲和姻亲,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成为一种制约人们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在旧中国旧式大家族观念支配下,成为人们家庭活动中不可改变的习俗事象。但是,民俗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起变化的。1949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民族的风俗习惯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的。在锡伯族民间,亲族观念也有一些变化。因为废除了旧社会买卖婚姻制度,直系姻亲也可以对女儿家庭事务进行干预,使之部分合乎自己的意志,以保护女儿的各种权益,血亲方面对此也越来越默许,使其逐渐合理化。如有的姻亲,因女儿遭到公婆或女婿的不公正的对待,将女儿接到家中,迫使女婿或亲家前来说明情况或赔礼道歉,以提高女儿的地位。
自古及今,在锡伯族中形成了独具特点的亲族称谓,有的称谓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这对认识过去的锡伯族历史和文化具有一定的作用。亲族称谓,其功能首先是确定以某人为中心的亲族成员与该人关系的名称,它是由各代婚姻构成的男女血缘关系排列的亲族次序确定的。亲族的称谓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现象,它具有极强的传承性,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还产生变异现象。在世界各国,亲族称谓有不同的方法,但主要有两种,一是类分法,另一是叙述法。这两种方法各具特点。类分法的特点是:(1)不标明亲族是父系的或母系的;(2)不标明亲族是直系的或旁系的;(3)不标明亲族的排行顺序,只标明尊卑辈分。叙述法的特点是:(1)父系亲族和母系亲族分明;(2)直系亲族和旁系亲族分明;(3)既标明尊卑辈分,又标明长幼顺序。从锡伯族的亲族称谓看,采用的是叙述法,如(以直系和旁系为例):
爷爷的父亲叫“塔叶”(太爷)
爷爷的母亲叫“贴提”
爷爷叫“俄叶”
奶奶叫“玛么”
父亲叫“阿玛”或“阿么”
母亲叫“俄么”或“俄聂”
父亲的兄叫“安巴阿么”
父亲的兄妻叫“安布俄聂”
父亲的弟叫“阿吉阿么”
父亲的弟妻叫“阿吉俄聂”或“伍胡么”
哥哥叫“阿浑”或“阿哥”
姐姐叫“俄云”或“格合”
弟弟叫“德噢”或“杜”
弟媳叫“伍胡恩”
妹妹叫“嫩”
姐夫叫“俄夫”
舅舅叫“纳合出”
舅母叫“合纳合出”(“合合纳合出”之缩语)
姑姑叫“姑胡”
母亲的姐姐叫“阿么克聂”
母亲的姐夫叫“阿么克阿么”
母亲的妹妹叫“德合俄么”
母亲的妹夫叫“德合阿么”
在锡伯族称谓中,具有较明显的父系家族制的痕迹,即父系亲族称谓比较完整且专有,而旁系称谓则不甚完整,且有借用汉族称谓之现象。如对大姨、小姨的泛称和对姑姑、姑父的汉语称谓的借用等。
第四节家谱与起名
家谱是锡伯族最形象地记录一个哈拉或一个家族发源、沿袭的谱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它包括哈拉家谱和莫昆家谱。
锡伯族的家谱追溯其源,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遥远的古代,锡伯族的祖先就会“刻木”记事,但因年长日久,记事的木头腐朽散失,后代无法知道祖先的承袭情况。后来,人们发明了可以形象地记录祖先子孙传袭情况的东西——希林妈妈。发明希林妈妈是很久以前的事了,等到文化发达以后,才开始立家谱。创立家谱对锡伯族人民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例如,辽宁省的锡伯族《图克色里哈拉宗谱》创立时,记其意义道:“一、本宗谱之设,所以祀先,唯代久年湮无从调查,谨按我支之先人为始,各备龛以供之,使后世之子孙稍知本流,以存观忠。二、敬先祖睦宗族,以为孝悌之本,凡族中子弟有不善者,皆得尽训诲之责,不可有亲疏之见。而子弟对族中尊长,均须恭顺,亦不可存亲疏之见。三、凡分居者,各宜备宗谱一份,以知己之远源。每三十年,合族通修一次,其地点时间皆临时核定,但此三十年中,遇有死亡者,待子弟记其事迹,以备通修时,记录于事迹栏内。”其目的就是“发扬先祖之德,大昌祖宗之功”。
锡伯族家谱一般都设有记事栏,其中简略地记录先祖的生平轶事、嘉言懿行和其他一些与本族、本哈拉莫昆有关的重大事情。有的家谱还配有本哈拉莫昆的茔地图形,而家谱就是根据茔地的形状绘制的。例如,茔地是根据该哈拉成员的亲疏关系,自然分为许多墓区,如佟姓有三个莫昆,就会划分三个墓区,吴扎拉哈拉有两个莫昆,就会分两个自然墓区。而这个情况,就会在家谱里如实地反映出来。家谱一般都写在宽幅布上,有的写在绸布上。因为油墨、布的质量的关系,非祭祀时间不拿出来,而慎重地保存在木匣子里。家谱的书写都用锡伯文,东北锡伯族的家谱有些是用汉文书写的。书写形式是从上到下,由窄到宽(金字塔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