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古兰经》的说法,穆斯林应该选择“爱悦的女人为妻”,男女双方都有婚姻“自择权”,反对买卖婚姻。这无疑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在缔结婚约时,男子必须给女方一定的“聘仪”,婚姻才能生效。
《古兰经》明确规定,聘仪的所有权属于妻子:“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4:4)男方给女方的聘仪,是表示愿意和她共享自己的财产,在离婚时,丈夫无权收回。这种聘仪对女子离婚后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伊斯兰教不同意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婚配。
《古兰经》告诫穆斯林们宁可娶自己家的奴婢,也不得同异教徒婚配,但是如果非穆斯林的男子与女子皈依伊斯兰教,则穆斯林仍然可以和他(她)们通婚。对于已经订婚的非穆斯林女子,男子有权索回聘礼,解除婚姻关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伊斯兰教的权益,促使多神教徒改信伊斯兰教。《古兰经》除了规定穆斯林不能与异教徒结婚以及结婚双方必须是自觉自愿之外,还包括以下几种规定:第一,血亲近亲不能结婚。第二,乳母近亲(包括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和乳兄弟姐妹)不能结婚。第三,姻亲不能结婚。第四,一方行为淫荡者不能结婚。第五,有夫之妇不能结婚。
伊斯兰教规定结婚要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每个穆斯林结婚时,真主就在为他们作证,众天神会为之祝福。《古兰经》中还规定穆斯林结婚必须有两个教胞作证婚人。
虽然《古兰经》中主张丈夫应该公平地善待众妻,但更强调妻子应当服从丈夫。丈夫命令的事,妻子必须亲自去做;没有丈夫的命令,妻子不能随意行动,即使父母有病,也不能前去探望;妻子若行为执拗,丈夫可以进行劝诫和体罚;妇女应披长衫和面纱,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外,在他人面前不能显身体容貌,不许和其他男子直接交谈。《古兰经》中尤其强调妻子要忠于丈夫,不得与人通奸,否则将受到严厉惩罚,而丈夫与女奴通奸则不会受到惩罚。
《古兰经》对不和睦的夫妻关系建议进行调解:“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如果两个公证人欲加以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35)
离婚自由。
《古兰经》中不仅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自由,也有离婚自由,尤其是对于妇女来讲,有权离开不能使自己生活幸福的家庭。这就是说,《古兰经》中规定,男女双方不仅有结婚自择权,而且还有离婚自择权。一般来说,离婚的主动权掌握在丈夫手中,离婚的形式通常是夫休妻。
《古兰经》规定离婚必须经过“待婚期”,即把离婚的时间向后推迟,留下一段缓冲时间,以便为丈夫回心转意同妻子重修旧好提供最后的机会(2:226~241)。待婚期的时间一般是女子三次月经所持续的时间。期间,妻子不能离开夫家或另嫁,并且妻子有权得到丈夫的供养。
实行待婚期的目的是为证明妻子确实没有怀孕并期望丈夫能够回心转意。如果待婚期满,发现妻子有身孕,则必须延长待婚期到妻子分娩之后。夫妻间的待婚期以两次为限,即只是以两次夫妻和好为限,若第三次休妻,就不受待婚期的限制。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判决,《古兰经》规定,聘仪全部归妻子,丈夫无权索要。如果妻子生活确实有困难,丈夫还必须付给妻子适当的生活费,直到其再嫁为止。如果被休之妻有婴儿,则应哺乳至两岁,生活所需由丈夫供给。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4:19)当然,寡妇再嫁,必须经过4个月零10天的待婚期,在此期间,不许修饰,不许提结婚的事。
《古兰经》还禁止人们杀害女婴。《古兰经》认为,无论婴儿是男是女,都是真主所赐予的,应坚决禁止杀害婴儿的行为。
所有这些规定,对改善离婚妇女的经济地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4)对穆斯林风俗习惯的影响
伊斯兰教既是一种宗教信仰,同时又代表着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源于《古兰经》以及相应的伊斯兰教规。经过逐渐地沿袭、演变而不断地积淀、巩固下来,并且集中地体现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从而形成为一种融信仰与风俗于一体的力量,以其强大的历史惯性渗透于信教群众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这些人一方面以强大的凝聚力保持着独立性;另一方面,又以独特的风俗习惯为中心形成了他们相对稳定的生活方式。
伊斯兰教的许多传统的风俗习惯,如饮食、婚姻、丧葬、日常礼俗等,都有深刻的历史、民族、宗教社会的根源。
在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中,最为人们注目和熟知的是他们独特的饮食方式。饮食作为对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消费,它不仅表明了穆斯林群体的最一般的生活习俗,而且已经成为维系穆斯林宗教情感的重要纽带。关于穆斯林的饮食方式,《古兰经》的许多章节都作了明确规定,如第5章第3节就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在第2章173节、第6章145节、第16章115节中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有几种情况:第一,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不能吃;第二,不论用绳子还是用其他东西勒死的不能吃;第三,用棍棒或其他东西捶死的不能吃;第四,从高处摔下来或在平地互相碰撞而跌死的不能吃;第五,野兽吃剩的或咬死不吃而遗弃的也不能吃;第六,两畜搏斗而抵死的不能吃;第七,“在神石(克尔白周围有许多神石)上宰杀的”也不能吃。
穆斯林对宰牲都十分讲究,通常都必须请阿訇宰,并以出血为佳。在宰牲前阿訇必做小净,宰牲时一般是头南面西,口诵“太思米”,表示该物归主,要刀头朝下,不宜重宰,切断喉头下的气管、食管和两个血管,使血流出,不得伤着骨头。为了救牲,穆斯林在没有阿訇的情况下,也可以自己宰,但宰前必须小净,宰时必须出血,宰后看被宰物是否抖动,否则按教律不可食用。
但是,《古兰经》也指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食用非法之物也是可以不予追究的。即是说“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2:173、6:145)。“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5:3)
关于伊斯兰教禁吃猪肉的问题。在《古兰经》中,是以安拉降示的名义禁止食用的,故此,不吃猪肉又成为伊斯兰教的戒律之一。中国塔塔尔族是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长期以来禁吃猪肉。
三、人生观
(一)《古兰经》中的人
1.人在宇宙中的地位
关于人在宇宙中的地位问题,是与人类起源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起源问题上,一般来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人类社会自然发生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物质世界发展的高级阶段;另一种观点是以外在的力量作为出发点,认为宇宙间的事物包括人、人类社会都是一种超自然的“神”在一定的期限内创立的,并由此来确定人在宇宙天地间的位置。宗教文化无疑遵循的是后一种观点。作为一种宗教文化现象,《古兰经》是从第二种观点说明人与人类社会的起源及人在宇宙中的地位的。
在《古兰经》中,最高的创始者是真主,他被认为是宇宙和人类的最高主宰。《古兰经》首卷就提出了“一切赞颂,全归真主”,接着说,真主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他完成了七层天并经营每一层天,在六日内创造了天地万物,“他是天地的创造者”(2:117)。真主创造了大地苍穹、自然界、天使、万物和人。真主为人类的存在提供了给养及其一切享用的物品,真主与人的关系是创造者与被创造者的关系、供给者与接受者的关系。对真主要绝对服从,人的命运也是由真主“前定”的。因此,真主是全能的,任何人(包括先知穆罕默德在内)都不能与真主相提并论。
2.虔信真主是穆斯林的天职
为了实现信徒们的崇高愿望,伊斯兰教对穆斯林规定了他们应有的精神、人生态度和生活中从生到死的各种情况下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道德准则、生活方式及其必须努力完成的宗教义务。其中首要的一项就是对真主的崇奉。
对于为什么要崇奉真主,《古兰经》分别从真主是人类的创造者、供给者与保护者、正道指引者、末日审判者、归宿五个方面作了说明。
第一,穆斯林虔信真主,认为真主是无与伦比的主宰,是人类的创造者。《古兰经》中说:“众人啊!你们的主,创造了你们,和你们以前的人,你们当崇拜他,以便你们敬畏。”(2:21)按照《古兰经》的说法,真主是宇宙万物的源泉,是人类之主。“他以形象赋予你们,而使你们的形象优美”(40:64)。因此,对于穆斯林来说,由于真主以形象赋予他们,使其成为“最优秀的民族”,就更“应当记念你的主的尊名”“你应当专心致志地敬事他”。(73:8)“除他外,绝无应受你们崇拜的。”(11:61)《古兰经》中说,“你们应当向你们的主求饶,然后,向他悔过”(11∶3),否则,在复活日,将使他们又瞎又哑又聋地匍匐着集合起来,他们的归宿是火狱。
第二,穆斯林虔信真主,认为真主是人类的供给者与保护者。《古兰经》说:“真主为你们以地面为居处,以天空为房屋……他供给你们佳美的食品。”(40:64)真主为人类提供住的房屋、用的物品、吃的食物,使人类能够繁衍生存。因此,不仅真主是人类生命的创造者,还是人类生存的维持者、供给者。因此,穆斯林“当全体坚持真主的绳索”(3:103),当铭记真主所赐的恩惠,去完纳功课。
第三,穆斯林虔信真主认为真主是人类正道的指引者。根据《古兰经》的原意,对于正道的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虔信真主本身就是正道;二是穆斯林的正道是真主指引的,《古兰经》中说:“真主如此为你们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你们遵循正道。”(3:103)
第四,穆斯林虔信真主,认为真主是穆斯林的末日审判者。按照《古兰经》的说法,在复活日来临的时候,真主到穆斯林信徒面前,对他们进行审判,每个人都要尽可能准确地回答“你们在人间怎样度过自己的时光?如何获得自己的财产?如何花费他们?是怎样朝拜真主、怎样进行善功的?”根据善恶两种行为,审判出获拯救和遭惩罚两类结果。真主是这一系列过程及结果的监护者,人们只有虔诚地崇奉真主,才能争取美好的前途和作出最好的选择。
第五,穆斯林虔信真主认为真主是穆斯林的归宿。《古兰经》说:“同时天地万物,不论自愿与否,都归顺他,他们将来只被召归于他。”(3:83)“他是最后的归宿。”(5:18)意思是说人们的命运首先是由真主支配与主宰的,最后根据真主对人的评判标准,依据评判结果,按照真主的安排,众教徒将召归于一个他所意欲的境地。
《古兰经》从以上五个方面,说明人们在从生到死的整个过程中,真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求作为一个穆斯林,就必须崇奉真主,这是天职,也是首要义务。
3.入世人生
《古兰经》中所倡导的为进入乐园而虔信真主走正道,主要还是为了人。“故欲者乃真主予人类最恩惠的赏赐”,说明人的需要是真主恩惠的,是真主允许的,也是真主提倡的。这是《古兰经》所说的入世人生态度,这是其一。
其二,在《古兰经》中有强烈的“人道”的因素。拿先知穆罕默德来说,他一生从未做不义的事情,他掌权而不滥用权,他待人宽厚和善,尊重人的人格,力图把每个人当做具有独立个性的个人。作为一个统治者,具有这种人道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古兰经》要求穆斯林要平等友好地与他人和睦相处,主人和奴隶、贵族和自由民只要表现出同样的才干、同样的忠诚,具有同样的品质,他们也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特权,这就显示出一种“对人公平看待,重视每一个人”的平等的人道主义倾向。
在《古兰经》中,重视人的现实物质利益,重视和爱惜今世人们的现实生活。《古兰经》中说:“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2:168)。又说“当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步在地方上,寻求真主的恩惠”(62:10),这些都表明只要合乎信仰,不违背安拉旨意,人们可以享受现实人生。《古兰经》中把对主的颂扬、崇奉放在第一位,但把人的地位也提得很高。这也是信仰者的一种人生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