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项多边贸易条约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第四部分是1965年增写进去的。总协定共38条。
序言集中阐明总协定的目的和实现目的的基本要求。缔约国各国认为,在处理这些国家的经济和贸易事务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作出互惠互利的安排,以便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总协定第一部分,共2条11款,第1条“一般最惠国待遇”共4款,第2条“减让表”共7款。主要规定参加国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免事项。
总协定第二部分,从总协定第3条到第23条,共21条,是总协定中内容最多,文字量最大的部分。其中有:“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过境自由”、“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海关估价”、“规费和输出人手续”、“原产国标记”、“贸易条例”、“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非歧视原则的例外”、“外汇安排”、“补贴”、“国有贸易企业”、“政府对外经济发展的援助”、“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协商”、“利益的丧失或损失”。
总协定第二部分规定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津贴等各种贸易障碍,以及适应无差别待遇原则。按照这一部分的协一议精神,各缔约国应取消进出口数量限额;不能因对出口货物补贴而损害他国利益;国有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不能在价格等方面歧视他国;在总协定同意的条件下,不发达国家可以不受总协定某些条款的限制,采取某些保护措施;在某种商品大量进口使某一缔约国的同样产品遭到重大损害时,该缔约国可采取紧急措施。
总协定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共12条。其中有:“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联合行动”、“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记”、“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减让表的修改”、“关税谈判”、“本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本协定的修正”、“本协定的退出”、“缔约国”、“本协定的”、“附件”、“在特定的缔约国之间不适应用本协定”。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参加和退出总协定的手续、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总协定第四部分,总称《贸易与发展》,是1965年增加进去的。从第36条到第38条,共3条。其中有:“原则和目的”、“承诺的义务”、“联合行动”。
这部分主要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在贸易与经济发展上的特殊要求和问题。如协定指出,许多发展中的缔约国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要尽最大可能对这些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在认为适当时,要拟定措施以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状况,特别是拟定一些旨在达到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使其世界贸易和需要有所发展,使这些国家出口的实际收入有一个不停顿和稳定的增长,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协定还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本国的贸易与发展,要求发达国家尽最大可能优先考虑减少和消除不发达国家一些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其他壁垒。同时又规定,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取得的优惠,发达国家可以不要求同样的回报。协定还规定,缔约国全体应同发展中的缔约国一起共同分析它们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共同研究贸易和援助的关系,以便拟定具体措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发挥出口潜力,便利新兴工业产品进人国际市场。还要通过国际性的调整各国的政策和规章,通过影响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技术和商业标准等方面,为发展中缔约国谋求开展贸易、发展经济和商业标准等方面,为发展中缔约国谋求开展贸易、发展经济的可行办法。
以上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结构及内容要点。而在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次“回合”中,又产生了一系列有关关税和非关税的协议,特别是“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产生的诸多重要协议,对国际贸易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东京回合”达成了大范围的关税减让以及一系列非关税措施一揽子协议,也产生了一个改进了的关贸总协定法律框架。“东京回合”产生的非关税协一议有:“补贴和反补贴协议”、“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政策采购协议”、“海关估价协议”、“修改后的关税总协定反倾销守则”。“东京回合”也达成了农业的关税和非关税减让协议以及民用航空器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协议。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内容很多,涉及15个议题。目前已经形成的文件框架有:“最后文件”,“市场准入”(其中包括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海关估价),“反倾销协议”,“技术标准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补贴反补贴协议”,“政府采购协议”,“投资措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总协定条款的修改”,“关于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要点”,“关于总协定体制作用的决议”,“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
以前的贸易回合对服务贸易尚未涉及,这次“乌拉圭回合”把服务贸易列为重要议题。因为当今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大大高于货物贸易的增长,服务贸易额近几年已达9000亿美元。“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初步协议包括六个部分35条和5个附录,其中有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的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乌拉圭回合”已经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协议》,协议草案包括七部分16条。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适用标准;第三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为获取和维持知识产权及有关程序;第五部分为防止和解决争端的规定;第六部分为过渡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设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