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非关税壁垒对肉类产品出口冲击的现状。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农产品出口因此受到很大影响。对中国实行技术壁垒最多的是欧盟、美国、日本,占95%以上,其中欧盟为41%,日本为30%,美国为24%,这些国家采取技术壁垒的主要方法是增加检疫项目、提高检验标准等。如2002年1月,欧盟以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动物源性食品中含有氯霉素残留和中国农药残留体系未达到其要求为由,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后经中欧双方多次交涉与磋商,欧盟决定自2004年8月31日起正式解除对中国输欧部分动物源性产品的禁令,由于2004年初中国爆发了禽流感,欧盟决定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亚洲国家禽产品进口禁令的截止日期由2004年12月15日延长到2005年3月31日。2005年1月,欧委会又将禁令延长至2005年9月30日(于维军2005);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在2002年1~3月期间扣留我国沿海地区肉品累计896批次;我国出口欧盟的肉品中检出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抗生素类药物残留遭封杀,随后日本和加拿大等地也加强了对我国肉品的检验;2003年5月,我国的禽肉产品再次遭到日本封杀。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国肉类产品贸易越来越频繁地受到非关税壁垒冲击,使我国肉类产品出口蒙受巨大损失。
②肉类出口面临的非关税壁垒的特点。首先是有关肉类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名目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严格。例如近年来我国肉类主要的出口国日本对肉类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不断增多并越来越严格,在检验检疫标准的检测上不断增加新的条款;欧盟也增加了相关的检疫标准,使我国肉类产品的出口的难度不断加大。其次壁垒的连锁反应特征显着,往往是一个国家对我国肉类产品进行出口限制,另一个国家马上采用相同的理由实施出口限制,形成连锁反应,使我国蒙受的损失增大。一些国家的壁垒明显的带有歧视性。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国际标准,有的以设备能检出的最低限为准,国外设备能检出的最低限也在逐步提高(余金鸿2004),有的甚至专门针对中国的肉类产品设置比别国更高的门槛。
(3)新型贸易壁垒成为新的贸易门槛,今后对中国肉类产品出口的影响将可能增加
在GATT和WTO的不断努力下,随着一系列原则的确立,关税壁垒的作用已不如以前,取而代之的是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等。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又开始运用“动物福利”对畜产品国际贸易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减小市场开放程度、规避WTO原则约束、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目的(李军2005)。而另外一些诸如“知识产权壁垒”、“食品反恐壁垒”、“舆论壁垒”等都将对我国肉类产品贸易产生影响。
3.WTO后过渡期中国肉类产业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肉类产品预警预报系统
我国肉类产品相关组织应该要尽快建立一个以价格和数量为重点的监测系统,定期对重要品种的国内价格、出口价格和数量以及国外市场该类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发现有削价销售和对某一市场出口大幅度增加的情形时,要发出“警报”或组织行业协会对相关出口企业进行通报,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同时,对进口肉类产品也进行价格和数量监控,对严重影响我国肉类产品生产的进口品种及早发现,并可作为我国对抗国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反制裁措施进行储备。
(2)加快和规范各种肉类行业协会建设,为肉类产业提供良好有效的中介服务
根据国际经验,在应对“入世”工作中,行业协会等市场中介组织具有独特的作用。中国目前已建立有诸如中国肉类协会等全国性肉类生产流通行业社团组织,为推动我国肉类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和国外相同的组织相比,我国的这类中介组织并没有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应对国外产品的竞争过程中,难以起到好的指导作用,因此需要组建一批由骨干企业牵头发起、同业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规范运作、功能健全的新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行业生产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的作用,发挥在协调行业内部或企业间利益的作用,发挥其在对外反倾销诉讼中联合和组织企业进应诉的作用。
(3)切实提高我国肉类产品安全质量水平
首先,要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标准与监控体系,使安全生产有规可依,并且要对生产者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肉类生产、加工流程追溯制度,只有强调了肉类产品的“从饲养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和生产流程追溯制,才能真正意义上地保证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第三,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步伐,力争进口国按照OIE的标准给予中国动物疫情区域化待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做到有计划地预防、消灭和净化区域内规定的重点动物疫病。
(4)着手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畜牧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发达国家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其国内农民降低了生产风险,对农业生产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而我国不单畜牧业没有完善的保险体制,就连整个农业也没有配套保险体系的支持,这对于我国农业全面参与WTO框架下的国际市场竞争十分不利。因此尽快建立属于中国的农产品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十分必要。
(5)修订相关法规,调整检验检疫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国SPS、TBT措施
国外各国通过严格的SPS(《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TBT(《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措施,对其他国家的肉类产品实施安全壁垒的同时,我国也应该积极建立自己的SPS、TBT措施,从而达到控制国外肉类产品大量进口,避免给国内市场带来冲击,保护国内肉类企业的发展。
(6)积极扶植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肉类生产企业
面对WTO后过渡期以及不久即将全面放开的贸易环境,如果中国没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肉类生产企业,那么中国肉类产业的竞争优势必定难以确立,因此,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是应对“入世”后过渡期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的现实要求。我国应对现有的几个大型肉类生产企业如双汇、金锣、雨润等知名品牌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将其发展成为起点高、带动能力强、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龙头企业,从而全面带动我国肉类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后过渡期已如约而来,带给中国肉类产业的是新一轮的冲击,只有适应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结合自身优势不断调整改变应对方式,才有可能在世界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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