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流动人口委托投票问题突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但在实践中,委托投票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绝大部分选民没有书面委托。据安化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一次调查,该县60多万选民中,外出务工人员占30%以上。选举一般在当年10月至11月左右进行,这段时间正是务工的黄金季节,95%以上的外出选民都不会回来。因此,委托投票成为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方式。但他们又没有按法律规定向家人或朋友写出书面委托书,一般是给家人或朋友打个电话,口头委托投票。还有一部分选民为了省钱,既不打电话,也不写信,而是由留守的家人任意画“O”、画“X”。
同时,众多外出务工人员中,被羁押的有选举权的选民也不少,但真正依法委托投票的屈指可数。二是1人代投4票以上的现象比较普遍。安化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称,该县有一个村有300多名选民,外出打工的达270余人,只有28个年纪大的选民留守村子。在选举中,不按法律规定的委托投票模式进行,而是由1个人或2个人代全家投票,甚至连亲戚朋友的票都代投了。更为尴尬的是,委托投票的大多数是老人,有的连字都不认识,只能在选票上胡乱画“O”、画“X”。上述现象在农村较为突出。
三是没有安排流动人口代表名额。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是根据现行户籍管理系统统计的人口数依法进行分配的,而且除法律规定的两个原因外(一个是重大建设工程,另一个是行政区划变更),名额一定便不能变动。现实的情况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流进的人口没有计算在产生代表的人口数内,有关方面也就没有为他们安排代表名额;流出的人口虽然计算在产生代表的人口数里了,但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参加原选区的选举。个别地方注意了这个问题。如株州市原南区曾在1992年尝试将有1.5万从业人员、外来个体户比较集中的7大市场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分配该选区2个区人大代表名额,由这些外来个体户选举产生自己的区人大代表。另有报道,2002年深圳市进行区人大换届选举时,各区也都安排了3-5个代表名额给流动人口中的选民进行选举。但是,这些毕竟只是个别地方的个别现象,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并没有为流动人口专门安排代表名额,以致流动人口中很少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
应该看到,转移流动人口(主要是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重要纳税者,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如果不能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保证他们与当地人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回应和落实,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使他们融入其所工作、生活的城市,而是让他们游离于其所工作、生活的城市之外,那么,这样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对城市的管理、稳定和发展必将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3.不能参与城市的管理,而只是被管理的对象。
当农村改革把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时候,相对富庶的城市吸引了他们希望的目光。而此时,城市的大规模发展正等待着大批廉价的劳动力。这一推拉作用完成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流动人口绝大多数是农村社会的精英,从年龄优势到受教育优势,都是农村留守人员无法比拟的。他们兴冲冲地“淘金”而来,充满创业的激情,在城市无根漂流的他们更渴望一个安定的社会。正如有些学者分析所说,作为城市边缘群体的流动人口,虽然处在城市社会下层,但其处境一般仍然明显比在原籍时要好,因而并非穷则思变之人。根据这个理论本应是社会稳定缓冲器的流动人口,却恰恰沦为社会最不稳定的群体,个中缘由引人深思。
不妨看两个城市:一个是美国的纽约市,它的人口中英裔新教徒,即人们印象中的美国主体族群只是该市的第七族裔,占总人口的7%,且70%以上的人口为一代以内移入。这样一个五方杂处的城市,这样一个法律允许公民持有武器的社会,市政管理和公共秩序能够有条不紊,不能不说是个奇迹。另一个是南非的索维托,这里聚集着来自全国各地的黑人劳工,长期的种族隔离制度使得黑人打工者无法融入正常的都市生活与市民社会,这里成了全国刑事犯罪率最高的地方之一。可见,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根源不在自身,在于缺乏一个开放的体制。
我国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是城市的“边缘人”,即使他们非常努力地工作,却始终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因为城市的吸纳能力滞后于城市化的进程。流动人口只能共建而不能共享城市发展的成果。他们身在城市,却洗不掉农民的胎记。从沈阳市取消暂住证29个月后恢复暂住证,到郑州市取消暂住证后又出台新的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和城镇落户制度,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没有从实质上改变流动人口的身份。他们从事着城市最为苦、脏、累、险的活,却永远被排弃在城市之外,有时连血汗钱都无法按时领取,甚至要靠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换取舆论的些许关注。
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目前还存在着顾前不顾后、顾外不顾内、顾建不顾管的不足。为了控制人口规模,在管理体制上继续实行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分立并行的“二元”模式,流动人口依旧被排斥在公共服务和社区组织的大门之外。
这种传统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非但没能有效阻止流动人口年年增长的态势,反而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经济问题。流动人口长期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流动人口与社会摩擦逐渐增多。如农民工追缴工资欠债问题,当他们的权益屡受伤害又无力与侵权者抗衡时,便会采取一些诸如跳楼,爬广告牌等极端行为,更有甚者会实施报复性犯罪行动。尤其是近几年,北京市除了保留有条件的户籍准入政策外,已经取消了对来京务工人员进城的所有政策限制,面对进京人口规模的迅速膨胀,有关部门却失去了以往相对有效的行政控制手段,以至于有的地方政府陷入了“控不住,管不了”的无奈境地。可以说,这些都日渐影响着首善之区的和谐。
传统管理模式迟迟得不到转变缘于认识上有误区,实际上,城市人口容量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发展变量,过去,我们之所以把水资源作为城市发展的瓶颈因素,主要是从人与自然的和谐角度考虑问题。事实上,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是人口规模调控中最难把握的因素之一。农民工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民工顺利融入都市社会创造条件,应成为政府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应将城市管理部门和城乡转移人口之间的“猫鼠”关系变为“鱼水”关系,让转移流动人口由城市的被管理者变为城市管理的参与者,才能真正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4.公民身份和权益的不平等。
一是劳动权的不平等。首先是职业歧视。农民工所从事的往往是城市中最苦、最累、污染严重、风险大、劳动强度高、技术含量低的职业,例如井下矿工、建筑工人、清洁工人、搬运工人、流动摊贩等。据统计,全国建筑业的90%、煤采掘业的80%、纺织业的60%和城市一般服务业的90%的从业人员都是农民工。
其次是收入偏低。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城镇户籍工人月工资的40%-60%左右,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有后者的1/4。
其三是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不能享受法定的休息权。例如,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但根据有关调查,仅有13.7%的农民工,其劳动时间在每天8小时以内。
其四是缺少就业安全。农民工没有完善的法定的就业保障,其工作相当不稳定。
根据现行就业制度,国家只负担城市居民培训、失业救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民工则要自力更生、自谋生路,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方面是就业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居民要低,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中只能处于较低层次,从事那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而且,近年来,随着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也在加大。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考虑,严格限制或不允许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工种。另一方面,即使得以进城就业,也存在诸多困境。城市往往针对农民工制定一些歧视性政策乃至法规,大多数农民工进城后只能无奈地进入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干最重、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所得待遇和福利却极其低下,与城市人相比形成极大反差。他们面临的困境,一是缺乏稳定性。二是劳动力价格低,同工不同酬。农民进城后,政府劳动部门不对他们如同对城市市民那样确定工资级别,而只能由老板和用工单位来决定他们的报酬。在这种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在一些工厂里,农民工虽然承担了劳动负荷最重、劳动条件最差、最艰苦的体力活,但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而且欠薪现象尤其严重。
二是居住权的不平等。首先,城镇居民通常享有最低的居住标准,低于这一标准,政府会提供住房帮助;而政府对城里的农民工则根本没有确立最低居住标准,也不提供住房帮助。其次,在取消原先的福利分房后,政府对城镇居民提供专项的购房或租房特别补助和优惠政策,如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政策、廉租房政策等;而生活在同一城市的农民工则还没有资格享受这些住房补助和优惠政策。而农民工的住房多在交通不方便的城郊地区,建筑密度大、容积率高、通风采光条件差,多数住房内没有专门的厕所和厨房,许多房子还是临时的简易工棚和等待拆迁的危房。
三是社会福利权的不平等。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和福利制度基本上不能惠及广大的外来农民工。例如,他们不能享受失业救济,没有养老金,没有最低生活保障。近些年来,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一些城市已经努力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新移民”开始享受公民的社会福利权,但程度很低,限制很多。
四是子女受教育权不平等。一些调查发现,与户籍居民的子女相比,这些移民子女在受教育方面也面临着极大的不平等。首先是教育机会不平等。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户籍地居民子女在当地学校拥有入学的优先权,而没有当地户籍的移民子女则必须交纳一般农民工负担不起的高额赞助费才能入学,否则只能选择办学条件较差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其次是受教育的过程不平等。农民工子女由于语言、文化、习俗和知识基础的不同,与当地学生之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心理隔阂,甚至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公平对待,从而影响这些外来学生的学业和心理。
在城市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在职职工可享有公费继续教育的机会,而农民工却基本上没有可能。城市中作为流动人口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状况令人担忧: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机会,被迫或主动放弃了受教育的机会。就己经入学的学生而言,他们受到的教育待遇与当地的孩子相比差距较大。他们中的部分孩子虽然在当地公立学校就读,但是他们属于“借读生”或“外来生”,要交纳数目不等的借读费,还要受到来自学校和同学的不公平待遇,这些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孩子的成长。此外,现在许多城市出现了专门为民工子女开办的学校,而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往往比较差,从软件到硬件都无法和当地公立学校相比,更无法与“贵族学校”相比,这些学生的学习质量可想而知。
五是身份的不平等。农民工虽然生活和工作在城市,有些甚至在城市安家,但在多数情况下其“农民”身份并未改变,“市民”身份离他们依然遥远。农民工也远没有融入城市社会,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仍被视为“外来者”。这些情况甚至在新一代农民工身上也没有实质性变化。一份对新生代农民工自我身份认同的调查显示,高达78.5%的人仍然自认为是“农民”,只有9.1%的人认为自己已经不再是“农民”。更为严重的是,农民工不仅收入低、工作辛苦、生存状况差,还经常会受到当地居民的明显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