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输合同的证明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之间订立的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由于多式联运合同在多式联运单据签发之前已经订立,而多式联运单据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才签发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此,多式联运单据只能是合同的证明。
单据正面的内容和背面的条款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订立的合同条款的实体内容,如果没有另外的协议,这些条款就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即使在单据转让给第三方后,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新的单据持有人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仍依单据的内容确定。
3)交付货物的凭证
无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是哪一类的单据,也不论单据是否发生了转让,收货人在目的地提货时,必须凭多式联运单据才能办理提货手续。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也只能把货物交付给单据持有人。单据是在目的地双方货物交接的凭证。
如果单据上注明该单据正本有多份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其中一份凭以交货后,其余各份即告作废。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托运人)还可凭多式联运单据办理结汇、抵押和货物的转卖等业务。
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主要内容
通常,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货物名称、种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包装及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货物外表状况、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托运人名称;如经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的名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货地点;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货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人的签字;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其他事项。
另外,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还应载有一项声明,即说明国际多式联运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背离公约而使货主受到损害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
多式联运单据缺少上述内容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但该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公约或法律对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的要求。
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分类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按是否可转让分为两大类: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以下称“可转让提单”)和不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以下称“不可转让提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转让提单又可分为按指示交付(指示提单)及向持票人交付(不记名提单)两类。不可转让提单一般为记名提单。
此外,根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记载作出保留,可将多式联运单据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5.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业务
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正本提单的份数。如托运人要求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每份正本上注明正本份数。
(2)副本提单要注明。签发副本提单时,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副本”字样。副本提单不具有流通性质和法律效力。
(3)提单的签发人。多式联运提单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人签发。
(4)提单的批注。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收货物时,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和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的种类、标志、数量和重量、包装件数等有怀疑,但又无适当方法核查时,可以在提单中加以批注,以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
(5)提单的签发时间和地点。多式联运单据一般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由于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因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地点可能是集装箱码头或内陆港堆场(CY)、港口或内陆集装箱货运站(CFS)和货主的工厂或仓库(door)。
相应地,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地点分别有堆场、货运站、工厂或仓库,单据签发的时间则为经营人接收货物的时间。可见,多式联运提单在签发后,集装箱货物通常尚未实际装船,因而此时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均属于“待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为了适应多式联运的需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规定银行可接受此提单。
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更正与补发
(1)多式联运单据的更正。在实际业务中,多式联运单据通常是在货主办妥托运手续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手货物前,由业务员事先缮制的。这种事先缮制的提单,可能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接手的货物情况不符,或者可能因托运人申报材料有误,或信用证要求的条件改变,或是其他原因,需要更正或重新缮制。一般情况下,只要合情合理,多式联运经营人都会重新缮制提单。但如果货物已经发运,而且是在提单已经签发之后,托运人才提出更正提单的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更改。如更改的内容不涉及主要问题,在不妨碍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可同意更改。相反,若更改的内容属于对运输合同的实质变更,经营人只有在征得有关方的同意后才能更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多式联运单据的补发。如果提单在结汇前遗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要求托运人提供适当担保,才能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目的地的代理人,以免节外生枝,如果提单是在托运人结汇之后在寄送途中遗失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在收货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凭副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而不用另行补发提单。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形,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非常慎重,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本章小结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运输中,使用一份运输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输,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须发货人、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铁路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的交接应注意各方职责、特殊货物的交接等问题。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主要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联合运输、航空快递等方式。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托运双方会签订进、出口港货物交接协议,完成货运站交接、查验、入库等作业。
国际远洋货物运输是利用海轮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区和航线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根据货物运输的形式主要有集装箱货物运输、件杂货物运输、干散货物运输和液体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