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竞赛的类型与我国现行竞赛
运动竞赛的种类很多,由于分类原则不同,分类方法也各有不同,一般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比赛项目的数量分类
1)综合性运动会
综合性运动会是一系列单项锦标赛集中在一次运动会进行的综合比赛形式,目的在于检查训练质量和体育运动全面开展的情况,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发展,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集体荣誉感和民族精神。其特点是项目多,规模大,竞赛组织工作复杂,注重礼仪程序。
我国现行的综合性运动会有以下10种。
(1)全国运动会
这属全民性质,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每4年举行一届并于1959年9月在北京举办第1届,“文革”期间曾中断。自1975年恢复,并形成了较稳定的竞赛制度。
根据全国运动会的周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制定了本地区的全民运动会制度。
为选拔运动员,一般在全运会前12年举办本省、市、自治区的全民运动会。
(2)全国工人运动会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办,参加对象为各行政区域内除优秀运动队以外各行各业的在职职工。这种运动会一般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确定召开的时间,没有稳定的周期性制度。
1955年10月在北京举办第1届,设田径、举重、自行车、篮球、排球、足球6个项目,有1700多名运动员参加。
(3)全国农民运动会
由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农民体育协会联合主办,参加对象为各行政区域内除优秀运动队以外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运动员,每4年举办1届。
(4)全军运动会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主办,以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为参赛单位,参加对象为现役军人及军工。这种运动会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确定召开的时间,没有稳定的周期性制度。1952年8月在北京举办第1届。
(5)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
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委联合主办,每5年举办一次,参加对象为各行政区域内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运动员。
(6)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由教育部主办,每24年举办一次,参加对象为各行政区域所属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1982年8月在北京举行第1届,有2432名运动员参加了4个项目的比赛。
(7)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由教育部主办,每3年举办一次,参加对象为各行政区域所属的在校中学生。1973年在烟台、长春两地举办了第1届。
(8)全国伤残人运动会
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联合主办,每3年举办一次,参加对象为各行政区域的盲人、肢残、聋哑等伤残运动员。1984年10月在合肥举办了第1届,设田径、游泳、乒乓球、轮椅4个比赛和表演项目,来自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623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
(9)全国青少年运动会
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每4年举办一次,参加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解放军等单位的青少年运动员。1985年10月在郑州举办第1届,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解放军的8100多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
(10)全国城市运动会
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每4年举办一次,参加对象为各省、自治区所属大、中城市和全国计划单列城市的青少年运动员。1988年10月在山东省举办了第1届,除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外,来自全国42个城市的2300多名运动员参加了12个项目的比赛。
2)单项竞赛
单项竞赛是一种专门项目的竞赛形式,目的在于检查某一运动项目的开展情况和专项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其特点是项目单一,便于组织。单项竞赛是各级体育部门缩短战线,突出重点,锻炼队伍,检验各层次训练成果,促进出人才、出成绩最有效的手段。组织各单位运动竞赛,一方面要着眼于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安排竞赛时间时要注意与国内外重大单项相吻合。我国目前的单项竞赛种类及其制度就是依据这个原则,采用制度化、多样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方法安排和划分的。根据我国各个运动项目开展的情况,单项竞赛一般分两大类,即正式比赛和辅助性比赛。正式比赛主要包括锦标赛、冠军赛、联赛;辅助性比赛主要包括达标赛、分区赛、邀请赛、协作区赛、通信赛、选拔赛、集训赛及赞助性冠杯赛。
另外,原国家体委在1989年6月11日正式颁布了《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法案。在这一试行的竞赛制度中,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区别对待;竞技体育项目与群众体育项目区别对待;受条件限制和普及程度不同的项目区别对待;机械、智能的项目与体能的项目区别对待,把全国当时开展的70个运动项目分为四大类,并按类别主次顺序安排竞赛次数和规模,具体内容见3.2节。
3)包括一部分项目的小型运动会
一般只有12个项目。
2.按参赛者的组织系统分类
1)区域性竞赛
这是各层次特定行政区域内所组织的本地区各行业都可以参加的比赛,一般包括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两种竞赛形式,目的在于促进区域性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其特点是竞争性强,受大众关注。
2)行业系统性竞赛
这是本行业或本产业系统举办的只允许本系统所属各单位参加的比赛。一般包括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两种形式。目的在于宣传行业、企业精神,激发本系统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声誉,增加凝聚力。其特点是竞争性强,社会效益明显。
3)优秀运动队的比赛
这是以省、市、自治区以上的优秀运动队参加的比赛,目的和特点同锦标赛、冠军赛。
4)业余训练系统的运动竞赛
这是以地、市、县级以上基层业余体校或运动学校的学生参加的比赛,目的在于为国家培养、选拔后备力量,使青少年运动员在正规比赛中得到锻炼,以提高竞技能力。其特点是注重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一般在赛前均进行身体素质测验或达标。
5)跨行业跨系统的比赛
这是近几年社会办体育的一种新的竞赛形式,多以经济实力较强,不同行业的大、中企业为参赛单位。目的在于通过体育竞争,提高企业声誉,宣传产品质量。其特点是场上体育竞争激烈,场下产品交流和贸易洽谈繁忙,组织这样的比赛节省体育事业经费,社会效益明显。
3.按参赛者的年龄分类
体育项目为体现公平竞争,常采用年龄分组,一般分儿童组、少年组、青年组、成年组、中老年组或老年组。如国际田联关于年龄的划分如下。
①儿童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3周岁者;
②少年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6周岁者为少年男、女乙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为16或17周岁者为少年男、女甲组;
③青年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为18或19周岁者;
④老将男、女子组:年满35周岁的男、女运动员。
此外,还有学前阶段的幼儿,或中年组等更细的分组。
4.按性质划分
1)锦标赛
确定个人或团体冠军的单项运动竞赛,称作“单项锦标赛”或“冠军赛”。任务是检查某一运动项目的开展情况,交流和总结该项运动教学和训练的经验,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国际单项锦标赛由各运动项目的国际组织定期举行,如国际足球联合会举办的世界足球锦标赛,亚洲乒乓球联盟举办的亚洲乒乓球锦标赛。国家的单项锦标赛有主管体育运动的国家机关或各项运动的国家协会举办;地方、基层单位、学校也可组织各项运动的锦标赛。
2)杯赛
以某种奖杯命名的单项运动竞赛,属锦标赛性质。如戴维斯杯网球赛、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中的7项冠军赛。如女子单打冠军为盖斯特杯,这是由吉·盖斯特先生所赠,故以他的名字命名;男子单打冠军为圣·勃来德杯,这是原英格兰乒协主席伍德科先生捐赠,以伦敦圣·勃来德乒乓俱乐部的名称命名;女子双打冠军为波普杯,是由前国际乒联秘书长波普先生所赠,故以他的名字命名;男子双打冠军为伊朗杯,由前伊朗国王所赠,便以伊朗的国名命名;男女混合双打冠军为赫拉赛克杯,是由原捷克斯洛伐克乒协秘书长赫拉赛克先生捐赠,故以他的名字命名;女子团体冠军为考比伦杯,是由法国乒联主席马塞尔·考比伦先生所赠,故以他的名字命名;男子团体冠军为斯韦思林杯,是由前国际乒联主席英国的蒙塔古先生的母亲斯韦思林夫人所赠,因而称为斯韦思林杯:这些都是杯赛。优胜者获得的杯赛奖杯,多是流动的,只有暂时拥有权。下届比赛前,拥有者要将奖杯交给主办组织,重新争夺。只有达到规定的连续获胜次数,方可为优胜者长期所有。这可有效地激励优胜者保持荣誉的责任感,激化竞争性,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和发展。获得奖杯的方式方法,在竞赛规程中要明确规定,随着竞赛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方法也就不同。
3)联赛
这是一种定期的制度化的球类比赛,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常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可同时同地进行,也可同时分区进行,亦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进行。它属等级赛性质。按运动队的技术水平分为甲级队、乙级队等的比赛,如篮球、足球、排球等的等级联赛。任务在于检查训练工作质量,交流经验,互相学习,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根据竞赛成绩优劣排列名次。一般有升降级的规定,即乙级队优胜者可晋升为甲级队,而甲级队失败者则下降为乙级队,并分别参加下一次所属级别的联赛。
4)等级赛
这是为技术水平或年龄相近的运动员(队)举办的竞赛。任务是提高运动员的训练水平或通过一定等级,以及获得较多的比赛经验。凡合乎等级标准的运动员(队),一般都可以参加。如甲、乙级的足球联赛,竞技体操的健将级或一级比赛,少年和儿童的乒乓球比赛等。
5)选运躿拔赛
主要任务是发现和挑选运动技术水平较高的运动员,组织或补充代表队,准备参加高一级的运动竞赛。不给优胜者奖励,不授予荣誉称号,以获取代表权为主要目的。其优点是能促使更多的人参加比赛,提高体育锻炼的积极性;缺点是花费时间多,组织工作较复杂。常采用一些条件限制(如田径可以制定出报名成绩标准)或简化比赛要求(如减少赛次)的方法进行。